A. 房貸辦不下來,違約責任算誰的
(一)房主隱瞞房屋為共有財產
購房時間,即便是產權證上只有房主一人的名字,版也有權可能出現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購房者在購買二手房的過程中,如果遇到房主隱瞞實情,在交易過程中已經簽訂合同,交納購房定金,但其他的房屋擁有者得知後不同意賣房。這種情況下,購房者就無法進行貸款買房。共同財產需經過產權人和所有共有人簽字確認後才能進行買賣。不然,就算已經簽訂了購房合同也是無效合同,不能走貸款流程。
(二)開發商漏交材料
由於開發商的工作人員疏忽,漏交材料,造成貸款不能按時發放,買房者可以根據合同約定解約,並主張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退還首付。
(三)銀行放款太慢
如果只是因為銀行放款速度太慢,遇到政策收緊,放款時間普遍變長,貸款需要等上幾個月十分正常。遇到這種情況時,大家在簽訂貸款合同時,可以約定一下放款時間,銀行在規定時間內沒有放款,屬於銀行方面違約,借款人可以主張銀行承擔違約責任。
備註:但如果是政策變動造成貸款不能辦下來,屬於不可抗拒力。不可抗拒力指合同訂立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購房者遇到限購政策,失去購房資格,或被提高首付、利率,屬於不可抗拒力,銀行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B. 房屋交付使用後,房產證遲遲辦不下來,開發商是否承擔違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內問題的解釋》第18條規定:容「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上述條文規定了開發商逾期辦理房產證應承擔的責任。在實際生活中,房產證遲遲辦不下來,有部分原因是因為開發商出售手續不能及時辦理齊全,由於開發商的原因,導致購房者在一定的期間拿不到房產證的,購房者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為了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購房者在簽訂購房合同時,最好約定辦理房產證的期限,把時間約定明確,以防開發商惡意拖延辦證時間。
C. 購房合同沒有約定遭遇不可抗力免除開發商的違約責任,訴訟法院後法院是否會免除開發商違約責任
會,不可抗力肯定是會免除的
D. 開發商在買房訂購書上沒寫違約責任怎麼辦
去叫房產商寫違約責任,他不寫就把錢退回來,現在房價在降,不要怕明年買不到便宜的房子,現在現房多的很,這么還有人去買期房呀,
E. 情況與銷售廣告不符,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嗎
答復:按照這種情況復來說,制幾種情況分析?
①、購房者與房產銷售公司簽定了協議;
②、購房者與房產銷售公司法律法規的明確協議里的詳細內容條款與樣品房內容條款不相符的;
③、購房者在購買房屋實際住房面積與銷售廣告的房屋實際住房面積不相符的;
④、購房者在購買房屋公攤面積與銷售廣告的房屋公攤面積不相符的;
⑤、購房者與房產銷售公司簽定購房合同,按購房者當期的購房支付傭金比例,或預算部門,或房貸利率等等,這些內容並不相符的。
當購房者遇到這些問題時,項以能夠保留充分的資料和充分的證據依據,可以向房產銷售公司協商處理相關事項和相關問題,如果房產銷售公司拒不予出面解決這些問題,則可以向當地市區、縣區人民法院提起法律訴訟,為確保購房者的合法權益和合法程序。
謝謝!
F. 收房後還能追究開發商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嗎
逾期交房能先收房後追究責任嗎
擔心開發商逾期交房,擔心一旦接收房屋後,就不能再追究開發商違約責任是沒有必要的。因為:
第一、接收房屋與追究開發商逾期交房責任之間並無法定的先後順序,也沒有任何法律規定接收房屋後就不能再追究開發商違約責任;
第二、在開發商已經逾期交房且不存在免責事由的情況下,是否追究以及何時追究開發商違約責任完全是購房者自身的權利;
第三、除購房者明確表示放棄外,接收房屋本身並不意味著購房者放棄追究開發商違約責任。當然,追究開發商違約責任受到訴訟時效限制,購房者應當在開發商實際交房之日起兩年內主張自己的權利。
購房者在沒有驗收房屋之前,不能簽署《住宅鑰匙收到書》,領取住宅鑰匙,辦理入住手續。因為根據《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交鑰匙」就算房屋交付使用。
因此領取住宅鑰匙以後驗房發現問題,開發商只承擔房屋質量包修責任,而沒有逾期交房的壓力。
《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准確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准確定。
案情簡介:
2012年,原告與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了逾期交房及逾期辦證違約金,同時約定「若出賣人逾期交房並承擔了逾期交房違約責任的,則出賣人承諾取得土地、房屋權屬證書的時間相應順延,順延期限與商品房交付的逾期期限相同」。
交房日期屆滿前,開發公司與原告簽署《雙方同意書》:「經本人與開發公司協商一致,本人按照合同約定時間配合辦理相關交房工作,以便按期辦理相關產證等手續,但不領取X幢X號鑰匙等物料」。嗣後,開發公司以原告無正當理由不予以配合交房工作系明顯違約行為,其不應承擔逾期交房及逾期辦證義務。
浙江省餘姚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
本案的爭議焦點:一是涉案房屋的交付;二是違約責任的承擔。
本案中,原告周顯治、俞美芳與被告眾安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屬有效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雙方當事人應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權利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G. 買房子開發商違約如何解決
在買房子中開發商違約的,可以要求開發商按合同約定承擔支付違約金等違約責任,或賠版償因此權而給你造成的經濟損失;如果達到合同中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或符合法定解除條件的,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並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H. 開發商逾期交房要承擔哪些法律違約責任
開發商與購房人在進行商品房預售買賣之前應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專商品房開發商應按合同約屬定的時間,將預售商品房交付購房人,開發商逾期交房,應付違約責任。
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九條的規定,是對開發商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的規定。
開發商逾期交房,應當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了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即:按日承擔房款的萬分之一的責任承擔方式。根據合同法關於意思自治原則,既然明確約定了違約的責任承擔方式,那麼任何一方違約,直接按照合同的約定執行即可。如果雙方對違約責任承擔的方式沒有進行約定,那麼我們來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准確定。
I. 現房購房合同中,違約責任只約束了買受人卻沒有約束開發商,開發商違約該怎麼主張權益
現房購房合同中違約責任都會雙方得到余處也會約束了開發商。
J. 買房交了首付,4個月後來通知說貸款批不下來,開發商算我們違約要交違約金誰的責任
房子首付交完之後按揭辦不下來,會根據按揭辦不下來的原因分情況進行處理。在審理合同糾紛時,法院一般會優先適用合同中的約定。因此,合同中對貸款不批的違約責任由誰承擔的規定是最重要的依據。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按照下面的原則處理:
1、如果開發商銷售未具備銷售條件的房屋,即開發商未取得預售許可證或銷售不具備使用條件的現房,銀行審查時發現這種情況是不會批貸款的,此時購房者可要求開發商退還首付及定金,並要求開發商支付相應的利息損失。
2、如果購房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或者購房者的信用記錄不好造成銀行不予批准貸款,購房者應該承擔違約責任。
3、如是銀行的原因,致使銀行按揭貸款延期、貸款金額減少或者不能辦理,雙方一般會有補充合同或者協議,約定由購房者選擇,要麼由購房者在某個期限內補交購房款,要麼購房者有權解除合同;逾期不補交購房款的,開發商有權解除合同。
(10)開發商違約責任包括擴展閱讀
2013年6月,周小姐與某房產公司簽訂了《浙江省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份,總價款110萬元;付款方式為周小姐於合同簽訂之日支付首付款33萬元,剩餘房款申請商業貸款。
就在該合同簽訂次日,周小姐便向該公司支付了首付款33萬元。但是,按揭貸款卻一直沒能辦下來。按揭銀行表示,收到過周小姐個人住房貸款申請,但其信用不良,不符該行政策,因此該筆貸款審批未通過。
2014年3月,該公司向周小姐發送《催款通知書》,表示從按揭銀行處得知周小姐未能通過按揭貸款資格審查,要求周小姐接通知10日內一次性支付剩餘房款77萬元。
2014年6月,周小姐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合同,退還購房首付款。周小姐表示,在購房洽談過程中,該公司的銷售人員曾向她承諾辦妥相關手續。法院以按揭貸款不能辦理系周小姐的自身原因為由,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律師點評:
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本案中,根據銀行的說明,可以確認系周小姐的原因未能訂立擔保貸款合同,不必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周小姐雖然稱該公司的銷售人員曾向她承諾辦妥相關手續,但是無法舉證證明,故法院以此駁回其訴訟請求。
在此,我們也提醒購房人:若明知自己信用存在問題而有貸款資格風險,不能輕信銷售人員的承諾,或者在與其洽談過程中保留相關的證據,防止發生問題後處於被動不利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