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開發商房屋未整改,物業管理費應該誰在承擔,開發商說沒有任何問題,是否需要走法律途徑。
需要有專業質檢機構出具房屋質量檢測報告,證明房屋質量與購房合同約定專、國家相關文件不符。屬
整改期間物業服務費應當有開發商承擔。
保存好驗房單據、報修記錄、開發商回復等。
要麼就到建委、房管部門反映。
希望能給你參考。
Ⅱ 開發商贈送物業管理費給業主,業主需要承擔交什麼稅
根據國稅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規定,企業在回營銷活動中答以折扣折讓、贈品、抽獎等方式,向個人贈送現金、消費券、物品、服務等禮品,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1、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
2、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
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
Ⅲ 房屋開發商和物業是否應該承擔電梯質量的費用
先交代清復楚,你提問者是什制么身份?酒店是這樓的唯一業主嗎?
從開發商手裡買下了整棟樓,擁有了產權,開發商與購買者(酒店)的關系就是合同關系。開發商該履行的義務,在合同里已經應該明確了。一旦它履行完了法定的、約定的應盡義務,剩下的問題就是新產權人如何處理自己的私產了。假如,該部電梯不是酒店的私產(即該幢樓不屬於酒店一家獨有,且其他業主也要用到電梯),則電梯就是該幢樓相關業主的公共設施,維護費用理應由全體業主按房屋面積比例分攤,不關開發商的事。
你知道「物業管理公司」的職責嗎?它憑什麼要為電梯更新出資(哪怕是部分)?試問,你家裡請來幹活的保姆,你家裡的傢具要更新,會要她出錢嗎?
Ⅳ 商品房的房產證還沒辦下來,物業費需要交嗎
從法律上來說物業公司與開發公司是兩個主體。房產證下不來跟不交物管費沒有內必然的因果關系。房產證沒下來住容房一般需要交物業費。
房產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從法律規定上來看,沒有房產證的房子是不能購買的,建議不要因為一時的便宜而走險買沒有房產證的房子。沒有房產證的房子做不了公證。
房產證具有以下顯著特點:
(1)房產證只能由房地產主管機關發放。
(2)房產證是對特定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證明,並可記載特定房屋共有狀況以及是否設定擔保物權等狀況。基於一物一權主義,房產證以一房屋一房產證為原則,即一個具有獨立建築結構與使用功能的房屋(包括區分所有的房屋)只有一個所有權,在不動產登記上只能有一項所有權登記,並且據此只能發放一個房產證。
(3)房產證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權人發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權證之外,還可向共有權人發放共有權證。
(4)房產證是登記機關在對特定房屋權屬情況進行登記之後,向特定權利人發放的權屬證明,房產證的內容應與登記簿的內容相一致。
Ⅳ 開發商說,不交物業費不給辦房產證該怎麼辦
不可以,是不相乾的兩件事情,不可以拒交物管費,開發商不辦房內產證,可以起訴,要求容給予賠償的。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將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買受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 由於開發商的原因造成購房者未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取得房產證;或者期房預購人在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內未取得房產證或者已竣工商品房的買受人自訂立合同之日起90日內未能取得房產證的,開發商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
Ⅵ 開發商延期交房違約金能用物業費抵償嗎
「開發商無故拖延交房,非但不按照合同約定向購房者全額支付違約金,還提出用物業管理費或者公用設施維修金來折抵違約金。」這是開發商處理違約責任的新辦法,還是開發商「忽悠」購房者又出了新花樣?
2005年5月,業主周女士在某新建小區購買了一套商品房,並與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當時,合同中明確約定:開發商2006年5月30日交房,逾期60日不能交付的,開發商按日向購房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三的違約金。
到2006年5月底,開發商不但沒能將房屋交付,還將原定的交房日期一再延後。當周女士按照合同約定向開發商提出支付違約金的要求時,開發商卻表示不會全額支付違約金,並提出用物業管理費折抵違約金。
律師認為,我國相關法律有明確規定,預售方逾期交房構成對預售合同的違反,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責任形式一般為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按照雙方的約定來確定。如果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計算方法,具體數額可以參照以下標准確定:逾期交付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准確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損失的30%為標准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按照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數額。據此,購房業主可依照合同約定,要求開發商承擔逾期交房的法律責任,並要求一定的經濟賠償。
對於開發商提出的用物業管理費折抵違約金的做法,律師認為是不合法的。首先,物業管理費與違約金不能相抵。物業管理與開發商賣房是兩個法律關系,是不同的合同主體。從法律關繫上來說,「延期交房違約金」與「物業管理費」不能相互抵消。其次,對於「債務轉移」應簽訂協議。《合同法》第84條規定了合同轉讓中的「債務轉移」行為,即「債務人將合同義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也就是說,開發商對買受人支付「延期交房違約金」的債務,如果轉移給物業管理公司承擔,即折抵一至兩年的物業管理費,必須要經債權人——購房業主同意。而且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也要經債務受讓人——物業管理公司同意。
律師提醒購房者,開發商用物業管理費折抵延期交房違約金的做法,還有可能侵犯小區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因此,購房者在辦理入住手續時,應留存與開發商逾期交房相關的書面違約證據,以便在日後進一步處理該問題時能得到法律保護。
Ⅶ 物業法對物業費的規定
開發商逾期交房物業費怎麼收?
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也就是說: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未入住的房屋,由開發商承擔物業管理費用.
開發商可以用物業費與延期交房的違約金相抵嗎?
開發商延期交房、應付違約金時,提出免收業主一定時期的物業管理費予以抵銷.法律相關條文規定,債務可以轉移,但折抵一年以上物業費違法.
物業管理費與違約金究竟能否相抵?《合同法》第99條:"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雖然物業費和違約金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但由於開發商支付延期交房的違約金,與業主向物業公司交納物業費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存在不同的法律關系主體,因此兩者不能相抵.
可通過債務轉移方式處理.《合同法》第84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開發商將向買受人支付延期交房違約金的債務,轉移給物業公司承擔(即折抵一定時期的物業管理費)應經債權人(即買受人)同意.且司法實踐中,一般也要經債務受讓人--第三人(即物業公司)同意.因此三方最好簽訂債務轉移協議,以防後患.
折抵一年以上物業費違法.相關規定禁止物業公司一次性收取一年以上物業費.而開發商以延期交房的違約金抵銷一年以上物業費,實際上是變相收取一年以上的物業費.
物業費折抵違約金,注意三點:
第一、物業管理與開發商賣房是兩個法律關系,買受人有權拒絕抵銷;
第二、與開發商、物業公司達成的債務轉移協議,最多隻能折抵一年物業費,其餘仍可要求支付違約金;
第三、辦理入住手續時,應留存相關的逾期交房的書面違約證據,以防開發商否認違約事實.
Ⅷ 開發商不賠償違約金拿減收物業費和取暖費來抵換合法嗎
我國相關法律有明確規定,預售方逾期交房構成對預售合同的違反,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責任形式一般為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按照雙方的約定來確定。如果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計算方法,具體數額可以參照以下標准確定:逾期交付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准確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損失的30%為標准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按照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數額。據此,購房業主可依照合同約定,要求開發商承擔逾期交房的法律責任,並要求一定的經濟賠償。
對於開發商提出的用物業管理費折抵違約金的做法,律師認為是不合法的。首先,物業管理費與違約金不能相抵。物業管理與開發商賣房是兩個法律關系,是不同的合同主體。從法律關繫上來說,「延期交房違約金」與「物業管理費」不能相互抵消。其次,對於「債務轉移」應簽訂協議。《合同法》第84條規定了合同轉讓中的「債務轉移」行為,即「債務人將合同義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也就是說,開發商對買受人支付「延期交房違約金」的債務,如果轉移給物業管理公司承擔,即折抵一至兩年的物業管理費,必須要經債權人——購房業主同意。而且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也要經債務受讓人——物業管理公司同意。
律師提醒購房者,開發商用物業管理費折抵延期交房違約金的做法,還有可能侵犯小區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因此,購房者在辦理入住手續時,應留存與開發商逾期交房相關的書面違約證據,以便在日後進一步處理該問題時能得到法律保護。
Ⅸ 開發商不交物管費不給鑰匙屬於違約嗎
開發商或物業公司的這種做法是不對的。
在開發商向業主交付房屋的過程中,開發商、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主要存在三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一是業主與開發商之間的房屋買賣法律關系,二是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的物業服務法律關系,三是開發企業與物業公司之間委託代理法律關系。在業主與開發商之間形成的房屋買賣關系之中,業主的主要義務就是繳納購房款,開發商的主要義務就是向業主交付房屋。至於,業主是否向物業公司繳納了物業費,不能作為開發商向業主履行交付房屋義務的前提條件。如果業主已按合同約定,向開發商支付了全部購房款,開發商就應該履行其向業主交付房屋的義務。
由於房屋買賣合同是業主與開發商之間簽訂的,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該合同的主體是開發商和業主,而不包括物業公司,購房款也是業主支付給開發商的,那麼開發商就應該由自己向業主履行交付房屋的義務,但現在很多開發商通常委託物業公司代為辦理向業主交付房屋的入住手續。不管是開發商向業主交房,還是由其委託的物業公司向業主交房,只要業主已按合同約定繳納了全部購房款,不存在其它違反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情形的,開發商或者開發商委託的物業公司就應該向業主交付房屋。而作為開發商委託的物業管理公司更不能以業主沒有向其交付物業費,拒絕為業主辦理入住手續。
從法律關系的角度來講,房屋買賣關系與物業服務關系是相互獨立的兩個法律關系,不應該互相混淆。作為房屋買賣關系當事人之一的開發商,在業主沒有違反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情形時,其必須履行向業主交付房屋的義務。開發商或者物業公司以業主不交付物業費作為其交付房屋的條件是變相增加了業主的合同義務與責任,附加了房屋的交付條件,這種行為是不符合《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的。
總之,開發商或者物業公司不能以業主交付物業費作為為其辦理房屋入住手續的前提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