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開發商擅自變更規劃,業主應該怎麼辦
如果開發商擅自變更規劃業主可以拒收房屋,並以此要求開發商退還購房款專並額外賠償損失。屬
2. 開發商改變房屋結構,要求變更購房合同,求幫助
可退房,若房屋結構變更確認通知後15日內未作退房決定視為接受。
3. 開發商改變規劃怎麼處理
當然需要,否則開發商侵權
中途改變規劃損害前期業主權益
據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相關人士介紹,以往由於缺少對房地產登記基本單元的相關規定,房地產開發商擅自分割宗地開發建設,並要求登記單位辦理登記的現象屢見不鮮,容易產生糾紛和矛盾。
原來很多項目都是「一次批地,分期開發」。這一模式讓許多開發商可以分期、分批售賣樓盤甚至辦理產證,因此出現許多項目中途改變規劃,甚至最終完成時與開發商先期承諾的規劃出入很大的情況。
某小區在房地產交易網站上公布的規劃中,小區二期建築最高不超過18層,但實際開發中卻增加了樓層,有些甚至達到26層。當初沖著該樓盤「93萬平方米親水親陽光低密度法式小鎮」這一賣點買房的一期業主,發現小區二期從原先方案中的多層、小高層變成了高層,將直接影響自己的視覺景觀。另一個原本是高檔獨棟別墅社區,一期購房的100多名業主發現,開發商當初承諾的綠地、人工湖、公共會所等大部分地區忽然都變成了建築用地,後期項目中的獨棟別墅也都變成了連排房,綠化率和容積率也隨之發生質的變化。
開發商在建設過程中,這種減少綠化面積、商業配套設施等情況,損害了先期購房者的權益。 《條例》明確了土地登記的基本單元確定依據,是建設用地批准文件,無特殊情況,開發商不得分期、分批對樓盤進行登記;樓盤業主今後也可以對開發商的這一行為進行監督。
若要進行調整徵得全體業主同意
「依照該《條例》,如果開發商在分期開發時要改變規劃,首先要向規劃部門申請,同時必須提交全體權利人同意的證明。」規劃部門相關人士解讀說,在《條例》實施後,如開發商開發了一個樓盤後,先預售兩棟樓,在簽訂合同後,該兩棟樓的業主就是權利人。如果開發商需要調整後期開發規劃,應事先告知該兩棟樓業主,並在得到他們全體同意後,方可向規劃部門申請調整。同樣,如果業主不同意調整規劃,開發商就無法在規劃部門進行登記,也就無法進一步取得大產證。
此外,除了對部分樓盤已經銷售的分期開發項目,因分割將導致權利范圍變化,必須徵得權利人同意外,《條例》還要求開發商確保分割後的每個部分都應當符合土地登記基本單元的要求,並經過土地管理部門審批後,方可辦理大產證。該相關負責人稱:「這一規定的實施,將杜絕一些企業、部門擅自改變宗地范圍、任意分割房屋,侵犯購房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一步規范建築用地的合法使用。 」
4. 開發商更改購房合同
可以起復訴解決,要求開發制商遵守合同條款。 1、買房合同簽定後,開發商不可以單方面變更合同。《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2、開發商要變更合同,需與買房人協商一致。《合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5. 開發商擅自更改購房合同怎麼處理
可以起訴抄解決,要求開發商遵守合同條款。
1、買房合同簽定後,開發商不可以單方面變更合同。
《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2、開發商要變更合同,需與買房人協商一致。
《合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6. 開發商可以變更土地性質么
土地使用權年限各地不等,開發商說將變為70年,有法律依據,不是開發商就能更改,他依據的是將要實施的[物權法]
7. 針對期房,開發商是不是有權力改變房屋結構
商品房在開發建設過程中,開發商對建築設計圖紙進行變動,這是十分常見的情形。一方面,開發商可能需要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的設計缺陷進行改進;另一方面,開發商可能需要對相應建築指標或產品的市場定位等諸多方面進行調整。因而,我們在絕大多數的商品房買賣契約中,都可以看到開發商設置的保留單方面變動圖紙的權利。 依照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的相應規定,開發商變更設計的,應當履行通知義務,並賦予購房業主以選擇權。即業主如果在30日內未書面告知開發商是否接受變更,則視為自動接受變更。但購房業主也可以直接選擇不予接受,並在30日內解除購房契約,要求開發商退還房款並支付利息。 應當說,在法律框架內已經形成了保護業主的相應機制,但這一機制在房地產市場處於上揚的情況下,很少有購房者選擇退房這一並不經濟的方式,因此,這一保護機制的作用仍是相對有限的。這也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權衡保護購房者權益和開發商利益及建設行業特點中調和的一個中庸結果。 就你的情況而言,開發商應當向你進行書面通知,並由你來進行選擇判斷。但實際上,以違約等角度來介入這一矛盾處理,也並沒有很好的預期結果。因此,目前這一情況,你多半隻能在選擇接受或不予接受並退房兩者間來權衡,這是法律框架內的有限選擇。此外,需要提及的是,你也可以向開發商交涉,討要一定補償權益,但這已經超出法律保護的范圍。
8. 房地產開發商更改規劃圖需要哪些手續
一般需要來:《選址意見書》源、《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9. 房地產開發商更改規劃圖所需手續
需要:《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下簡稱「一書兩證」)受法律保護,不得違法變更已經生效的「一書兩證」。原則上不得變更,確需變更的,不得影響社會公共利益。
變更建設主體等不涉及實體內容的,建設單位提供相關文件或者證明材料,由原審批部門直接辦理變更手續;變更「一書兩證」,不涉及城市規劃強制性指標調整的。
由原審批部門直接辦理變更手續;變更「一書兩證」,涉及強制性內容調整的,由原審批部門受理並提交局業務會討論,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決定。
變更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內容的,應當在項目所在地公示,並書面徵得受影響的已有住戶和預購人的同意,超過70%以上受影響的已有住戶和預購人書面同意的,方可辦理變更手續。
(9)開發商改變擴展閱讀:
根據《城市規劃法》,城鎮規劃管理實行由縣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制度,簡稱"一書兩證"。
一書兩證即:《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統稱為一書兩證。
一書兩證」是《城鄉規劃法》確定的規劃行政許可制度的核心,是實施城鄉強化依據規劃進行各項建設的關鍵,是履行城市規劃公共管理職能的法定手段。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針對建設項目位置和范圍符合城市規劃的中法定憑證,是建設單位用地的法律憑證。沒有此證的用地單位屬非法用地,房地產商的售房行為也屬非法,不能領取房地產權屬證件。 核發的目的:確保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規劃,維護建設單位按照城市規劃使用土地的合法權益。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針對建設活動中接受監督檢查時中的法定依據。沒有此證的建設單位,其工程建築是違章建築,不能領取房地產權屬證件。 核發的目的:確認有關建設活動的合法地位,保證有關建設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