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房地產廣告是否作為要約
一般來說來,房地產商的自宣傳資料若是註明了上述條文,明確表示不作為要約,就是與實際有很大的差距,也不承擔責任,若是沒有註明,也很難作為證據使用,一般都以購房合同中的規定來承擔責任的,具體可以到律師事物所問問
⑵ 房屋銷售宣傳廣告單屬於要約還是要約邀請,屬於房屋買賣合同的一部分嗎
你好: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規回定,商品房的答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就商品房開發范圍內的房屋及其相關設施所做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且對買賣合同的訂立和房屋價格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所以,首先需要明確該宣傳廣告內容對買受人的影響和該宣傳對房屋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就可以作為合同的一部分。如果開發商沒有按照約定行為的話,就要承擔違約責任。
所以,你說的那片綠地的問題,應當按照以上的標准進行處理。如果認定為買賣合同的一部分,則開發商要承擔違約責任。
希望這些解答對你有所幫助。
⑶ 商業廣告屬於要約嗎
商業廣告的內來容符合要約規定的,源視為要約。前提是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的規定,這才視為要約,並不是所有的商業廣告都視為要約。
比如:甲公司於6月1日通過報紙發布廣告,稱其有某型號的電腦出售,每台售價 8000元,隨到隨購,數量不限,廣告有效期至6月30日。甲公司的廣告就構成了要約。
⑷ 哪些商業廣告構成要約
商業廣源告一般只被視為要約邀請才對
要約的條件:
a.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所謂「具體」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如果沒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受要約人難以做出承諾,即使做出了承諾,也會因為雙方的這種合意不具備合同的的主要條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所謂「確定」,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而不能含糊不清,否則無法承諾。
b.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表明一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拘束。
是否構成邀約,主要看這種商業廣告對當事人之間簽定合同是否具有實質的影響,如果具有實質的影響,那麼這種商業廣告就應該屬於合同條款的一部分,是需要雙方當事人遵守的,詳細的內容說明,如價格、數量、性能、截止時間等,這種廣告就是要約!
屬於邀約的情形:
比如在購買商品房的時候,開發商在你購買的時候,推銷人員所宣傳的一些資料,比如,這個小區具有美麗的花園,具有小橋流水等等風景,而且這些附加的環境,對你是否購買這個房子,和對這個房子的價格有著影響的話,那麼這些廣告就應該屬於邀約,幾如果合同成立,就成為合同的一部分,對開發商是具有約束力的
⑸ 開發商的廣告宣傳資料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資料不實或虛假宣傳,能否作為買受人的索
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專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屬」 律師提示: 購房人在入住後發現上當受騙時,首先要弄清商業廣告屬於要約邀請還是要約。如果屬於要約邀請,則在法律上無約束力。此時,如果購房人發現建成房屋與預售廣告中許諾條件不符,不能基於該廣告而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只能根據廣告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廣告商或開發商發布虛假廣告的責任。 如果開房商在廣告中作出根本無法實現的承諾,則屬於締約過程中民事欺詐行為。購房人可要求開發商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所以,購房人在簽訂預售合同時應設法將廣告許諾的條件納入預售合同中,使其成為合同條款,以便日後追究預售方違約責任時有合法依據。 另外,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發布的商品房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所明示的事項,當事人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
⑹ 合同法 商業廣告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一般屬於要約邀請。
但是只要廣告中包括了貨物品名、數量和價格三個要素,商業廣告即為要約。
要約是希望訂立合同的建議,要約一經接受,合同即告成立。所以要約必須把合同的主要內容,如標的物的名稱、價格、數量、規格、質量等要素明確表示出。至於要約內容的明確程度,《公約》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貨物買賣合同中,訂約建議只要包括了貨物品名、數量和價格三個要素,要約即告成立。
(6)開發商廣告哪些屬於要約擴展閱讀:
要約成立條件
1.要約人應是具有締約能力的特定人
2.要約的內容須具體、確定
3.要約具有締結合同的目的,並表示要約人受其約束
4.要約必須發給要約人希望與其訂立合同的受要約人
5.要約應以明示方式發出
6.要約必須送達於受要約人
要約邀請常見形式
1、價目表
價目表僅指明什麼商品、什麼價格,並沒有指明數量,對方不能以「是」、「對」或者「同意」等肯定詞語答復成立合同,自然不符合作為要約的構成要件,只能視作要約邀請。
2、拍賣公告
拍賣是一種特殊買賣方式。一般認為,在拍賣活動中,競買人的出價為要約,拍賣人擊錘(或者以其他方式)拍定為承諾。拍賣人在拍賣的刊登或者以其他形式發出拍賣公告、對拍賣物的宣傳介紹或者宣布拍賣物的價格等,都屬於要約邀請。
3、招標公告
招標投標是一種特殊的簽訂合同的方式,廣泛應用於貨物買賣、建設工程、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租賃、技術轉讓等領域。
4、說明書
招股說明書是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設立時由公司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或者公司經批准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時,向社會公眾公開的說明義書。
5、商業廣告
商業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廣告。
⑺ 商業廣告在什麼情況下屬於要約在什麼情況下屬於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一般情況下是屬於要約邀請的。
但法律並不排除商業廣告如版果符合要約的要件也可以成權為要約。因此,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如果廣告中有具體和明確的條款,也仍然是要構成要約的。
⑻ 什麼樣的商業廣告屬於要約
詳細的內容說明,如價格、數量、性能、截止時間等,這種廣告就是要約!
⑼ 商品房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是要約邀請還是要約
商品房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一般來說是要約邀請,但銷售廣告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則視為要約,如果商品房銷售廣告符合以下特點,視為要約。
一、具有訂立合同的目的。要約人發出要約的目的在於訂立合同,而這種訂約的意圖一定要由要約人通過其發出的要約充分表達出來,才能在受要約人承諾的情況下產生合同。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4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中必須表明要約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二、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約合同的受約人發出。要約人向誰發出要約也就是希望與誰訂立合同,要約原則上是向特定的相對人來說的,但也有向不特定人發出,此時應具有以下兩個條件:1、必須明確表示其做出的建議是一向要約而不是要約邀請;
2、必須明確承擔向多人發送要約的責任,尤其是要約人發出要約後,必須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對人做出承諾以後履行合同的能力。
三、內容必須具體確定。根據《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要約內容必須具體。所謂具體是指要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合同的主要條款,應當根據合同的性質和內容來加以判斷。合同的性質不同,它所要求的主要條款是不同的。
所謂確定,是指要約內容必須明確,而不能含糊不清。要約應當使受要約人理解要約人的真實意思,否則無法承諾。
(9)開發商廣告哪些屬於要約擴展閱讀:
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在於:
1、要約是當事人自己主動願意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的目的;要約邀請是當事人希望對方主動向自己提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約必須包括將來可能訂立的合同的主要的內容,要約中含有當事人表示願意接受要約約束的意思,而要約邀請則不含有當事人接受約束的意思。
3、要約大多數是針對特定的相對人的,故要約往往採用對話方式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約邀請一般針對不特定的相對人的,故往往通過電視、報刊等媒介手段。
⑽ 廣告屬於要約嗎
一般的廣告是不屬於要約的,一般屬於要約邀請,但也不是一定的,當廣告的內容具體確定,且具備了合同的基本內容後就視為是要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