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城建開發商違規有什麼處罰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違章建築,屬於對城市規劃、環境保護、文物保護、國防設施、道路交通、市政管線、城市綠化、消防安全、市容景觀、測量標志或群眾生活有嚴重影響,必須限期拆除:
(一)在按規劃建成的地區內,插建、擴建、加層的。
(二)在完整的居住街坊(指舊區完整的新式里弄和公寓街坊)和原有的建築庭園(指庭園住宅和有庭園綠地的公共建築所在地)內插建加層的。
(三)逾越道路規劃紅線的。
(四)在公路隔離帶內新建的。
(五)私房修建時擴大原有宅基地面積的。
(六)新建建築與相鄰居住建築間距低於《技術規定》要求最小值的。
(七)私房翻建、加層時與相鄰居住建築間距低於《技術規定》又未取得相鄰居民協議的。
(八)佔用城市公共綠地、專用綠地的。
(九)佔用歷史遺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的。
(十)佔用廣場、公共活動用地的。
(十一)佔用學校用地、體育運動場地的。
(十二)阻塞消防通道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十三)在高壓供電走廊下的。
(十四)壓占各種地下管線的。
(十五)在主要道路兩側布置零星、簡陋建築物和構築物的。
(十六)壓佔道路紅線的商業建築,翻建超過兩層的。
(十七)建築工程竣工後,基地內搭建的施工臨時設施,在兩個月內未自行拆除的。
(十八)逾期未拆或申請延期未獲批準的臨時建築物。
(十九)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的。
(二十)在優秀近代建築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的。
(二十一)破壞或有礙國防設施的。
(二十二)破壞永久性測量標志的。
(二十三)嚴重違反國家和本市關於環境保護、環境衛生、衛生防疫、綠化、人防、消防、氣象、抗震、防汛、排水、河港、鐵路、航空、交通、郵電、無線電、地下工程、農田水利等方面規定的。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違章建築,屬於對城市規劃和周圍環境有一定妨礙,可採取措施改善的,必須限期改正、並處罰款:
(一)部分拆除可以符合城市規劃法規和有關技術規定的。
(二)採取措施,可以解決相鄰截水、排水、通風和採光的。
(三)採取堵(開)窗、封閉(開辟)通道、降低高度、減少層次、改善立面等措施可以改善周圍環境符合規劃要求的。
(四)其他採取措施可以符合城市規劃法規的。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違章建築,屬於對城市規劃和建設以及周圍環境尚無不良影響,必須限期補照,並處罰款:
(一)經規劃管理部門審核,符合規劃管理法規規定及有關要求,僅違反規劃管理程序規定的。
(二)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有效期或超過許可證延長期施工的。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無證違章建築,屬於對公共安全、交通和市容景觀有妨礙,區、縣人民政府可組織有關部門予以拆除,所需費用由當事人負責:
(一)影響環衛車、救護車、消防車通行的。
(二)佔用道路、廣場或壓占管線的。
(三)在道路交叉口處平行道路規劃紅線各50米范圍內的。
(四)在橋梁(含立交橋)、隧道出入口平行道路規劃紅線各50米范圍內的。
(五)在車站、碼頭、學校、醫院、幼兒園、托兒所等出入口附近的。
(六)在繁華商業區及其他人流眾多地段的。
(七)不拆除將影響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或相鄰群眾日常生活的。
五、罰款幅度的掌握:
(一)建設單位或個人初次違章建設,聽從勸阻、接受批評的,按照罰款幅度的下限百分數予以計算罰款金額。
(二)建設單位或個人初次違章建設,不聽勸阻,在接到規劃管理部門書面停工通知後仍然繼續違章建設的,按照罰款幅度的中間百分數予以計算罰款金額。
(三)屢次違章建設或違章情節嚴重的,按照罰款幅度的上限百分數予以計算罰款金額。
(四)違章建築的土建工程造價按照完成的土建工程造價計算。
六、拆除、改正、補照的限期規定:
(一)拆除的限期為一個月以內。
(二)改正的限期為六個月以內。
(三)補照的限期為一個月以內。
七、實施處罰的審批許可權規定 :
(一)罰款金額在1000元以下的處罰決定,由各區、縣監督檢查隊隊長審批。
(二)罰款金額在1000元至2萬元之間或拆除違章建築的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下的處罰決定,由各區規劃土地管理局局長或各縣建設局局長審批。
(三)罰款金額在2萬元以上或拆除違章建築的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處罰決定,由市規劃局審批。
(四)拆除妨礙公共安全和交通的無照違章建築的處罰決定,由各區、縣人民政府審批。
『貳』 如果遇到開發商違建該怎麼辦
在向買受人交付商品房前,開發商未經規劃部門批准,擅自在規劃的小區綠地、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上修建房屋,既違反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也違反了現行法律規定。買受人可按下述途徑之一維權:
1、向規劃部門投訴開發商違法建設行為,由規劃部門責令開發商停止違法建設行為。規劃部門負有查處違法建設的職責,應當予以查處。如規劃主管部門未履行法定職責,買受人可以向上級規劃部門或當地政府進一步投訴,但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理由如下:在商品房尚未交付買受人的情形下,買受人只享有合同債權,並不享有所購商品房的所有權,其債權具有相對性,只能向開發商主張權利,而不能向其他主體主張權利,故其不是規劃部門上述行政不行為行為的相對人,不具備行政訴訟原告的主體資格。
2、依據《合同法》第108條,以開發商預期違約為由,先行對開發商提起違約之訴,要求開發商履行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按政府批準的規劃方案建設小區業主共有部分。
3、如果開發商在向買受人交付房屋前,通過向規劃部門補辦規劃變更手續使違法建築合法化,則開發商與買受人的爭議適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規劃、設計變更條款。實踐中,買受人與開發商簽訂合同中的規劃、設計變更條款基本上未涉及上述問題,因此,根據合同約定,開發商的行為不構成違約,買受人也不能對規劃部門批准規劃變更的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理由同上。
4、如開發商在向買受人交付房屋後,通過規劃部門罰款保留違法建築,並取得小區《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本文上述案例即屬此類情形),則開發商的行為仍然違反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規劃部門罰款保留行政行為只是對開發商違法建築在特殊情形下的一種處置,罰款保留並不能使開發商違法建設行為合法化,買受人仍可對開發商提起違約之訴,要求開發商賠償未按約定交付小區業主共有部分給自己造成的損失。此類損失買受人往往無法舉證證明,得由法院或仲裁機構行使自由裁量權。上述情形下,規劃部門是對開發商在房屋交付前的違法建設行為進行處理,買受人不能對規劃部門事後罰款保留違法建築的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理由同上。
在向買受人交付商品房後,開發商未經規劃部門批准及小區業主同意,擅自在規劃的小區綠地、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上修建房屋。此時買受人已成為業主,小區綠地、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已轉移至全體業主,開發商的行為既構成侵權行為,也構成違約行為及違法行為,買受人可按下述途徑之一維權:
1、買受人提起侵權之訴,要求開發商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2、買受人提起違約之訴,要求開發商履行商品房買賣合同,停止違法建設。
3、買受人向規劃部門投訴開發商違法建設行為,由規劃部門責令開發商停止違法建設行為。如規劃部門未履行法定職責,買受人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規劃部門履行查處違法建築的法定職責。
4、規劃部門如罰款保留違法建築,則規劃部門的行政行為侵犯買受人合法權益,買受人可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規劃部門罰款保留違法建築的行政行為。
『叄』 開發商違規,我該怎麼辦
或者要去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我想問一下,如果要退房是不是有可能(我現在還沒收房),我看內到有人說容這種市政設施開發商只要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而不會允許退房不知是不是這樣,若要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法律依據是什麼?能夠爭取到多少權益?能叫開發商拆除嗎?謝謝大家了
『肆』 開發商違規,我該怎麼辦
或者要去開發商承來擔違約自責任,
我想問一下,如果要退房是不是有可能(我現在還沒收房),我看到有人說這種市政設施開發商只要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而不會允許退房不知是不是這樣,若要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法律依據是什麼?能夠爭取到多少權益?能叫開發商拆除嗎?謝謝大家了
『伍』 怎麼舉報違規銷售的房地產開發商
廊坊一來些未拿到預售許可證的自樓盤,現在頻頻出現在廊坊的二手市場上。這是房地產開發商將同時交工的樓盤分期,而預先1期推出的樓房全部或大部分「內部認購」給利益相關者,由利益相關者進行炒房,銀河領域、陽光高地等未開盤樓房轉讓費從去年12月份的1.5萬到今年3月份的11萬不等。
據知情人士透露,廊坊樓房房價將在兩會後一舉躍升到1萬元/每平米。
目前廊坊一些剛性購房需求者已通過中介從「內部人士」處加價購買期房,在沒有預售許可證的前提下,與房產商簽了售房協議,房產商、中介和利益相關者通過違規操作促使廊坊樓市升值預期強烈。
『陸』 開發商違建如何處理
在開發商違約情況,業主起訴開發商需要做好以下准備:
第一,業主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各一份。
第二,購房合同原件和復印件各一份。
第三,看合同中是否有約定管轄,如果有約定管轄的法院,需要去約定的法院起訴,如果沒有約定管轄,可以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立案。但無論是約定管轄還是到被告訴地法院起訴均不得違法
第四,去工商局查詢開發商工商登記信息。
第五,收集證據,證明開發商違約。
第六,立案後,法院會告知開庭的時間,地點,以及舉證期限等,積極出庭應訴.
第七,法院調解,調解不成法院會開庭審理並出具判決書。另外,案件較為復雜的,建議聘請專業的律師解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 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 有明確的被告;
(三)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 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6)開發商違規擴展閱讀
違章建築
國家沒有統一的定義,各地方政府則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相關內容建設的建築。
違章建築依其「違章」的程度不同,有各種不同的情況。從表面上看違章建築建築人有無土地使用權上說,違章建築大體上可以分為兩種:
一是建築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因而也無法取得建築許可證;
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違章建築物,即雖有利用該建築物佔有范圍內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築物的權利,但未經取得建築許可證而擅自建設的建築違章建築,主要包括: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例如:在住宅樓間公共場地搭建自己的倉庫。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例如:一家酒店原本規定建設40層,但是開發商卻擅自決定將其建設成45層。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例如:一家醫院申請建設一幢7層高的住院部,但是建成以後卻是7層高的員工家屬樓。
4、擅自將臨時建築設成為永久性建築。例如:物業公司說為了修繕房屋給工人搭建了一個房子,但事後卻將其改建成一家小超市經營。
『柒』 房地產開發商違規銷售怎麼處罰
沒收違法所得,還可以罰款。
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預售商品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已收取的預付款1%以下的罰款。
(7)開發商違規擴展閱讀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未經驗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驗收手續;逾期不補辦驗收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驗收,並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經驗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將驗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返修,並處交付使用的房屋總造價2%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捌』 開發商的違法行為有哪些
哈哈哈,你想干什麼,找開發商的違法證據嗎?
從刑事犯罪到行政違法,最後到民事侵權,任何公司都有可能涉及違法。
你還不如把問題改成怎樣讓開發商守法經營呢。
『玖』 房地產開發商違規
你好,新房要看開發商的五證是否齊全,擔心後期規劃與置業顧問宣講不符要查他的《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投訴請向當地不動產登記中心或者街道辦。國土局也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