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在小區內用自家房產當辦公室犯法嗎
所謂的合法與否,應該是指房子的登記用途(房產性質),一般只需要看房產證,如果房產證上登記的是「商業"或者「辦公樓」,說明合法;如果是帶「住宅」之類,則不合法。
話說回來,目前很多小區裡面,都是一樓店面,大多數都是違規的,雖然法不容情,但從情理上說,只要當地工商、環保和城管執法部門不管、不予清理,多理解為默認;一旦執法部門以不合法、不環保、擾民為由清理整頓,還是應當盡量配合、提前規劃。
(1)再住宅區辦公擴展閱讀
特徵
(1)責任主體的復合性。由於房地產糾紛的復雜性以及房地產經濟價值的重要性,使得責任的最後承擔者不是簡單的一方,往往涉及多方主體。
(2)責任性質的多元性。處於公私法交界處的房地產法使得其糾紛的性質與責任的界定,不是簡單的民事、行政、刑事糾紛與責任,常常是多種性質的責任混合,在一個案件中,責任主體往往既要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承擔行政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
(3)責任實現途徑多樣性。正是房地產責任性質的多元,決定了房地產責任落實途徑渠道的多樣,這也是房地產法律責任較其他單一的部門法律責任特別的地方,正是在責任實現途徑的多樣之上,使得糾紛的化解、責任的最後承擔有了現實性。
主體
房地產法律責任主體是指違反有關國家房地產管理法律、法規,或者根據其所處的事實狀態、依據法律、法規需承擔相應房地產法律責任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相關房地產行政部門及其他主體。主要有:
(1)房地產案件中擔責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這也是最一般意義上的房地產法律責任主體,如村民非法佔用土地修建住宅、開發商擅自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中,責任主體就是該村民、該開發商。
(2)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由於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在房地產管理中所處的位置特殊,在諸種利益的糾葛中,它們有時偏離公正、背離法律、疏於職守,一旦有非法批准佔用耕地、違規收費、濫用職權、官商相結魚肉百姓,那麼它們及其工作人員即構成房地產法律責任主體。
(3)其他主體。這類主體由於在現實中常見的是房地產行政主管機關之外的其他行政機關以出讓人的身份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一些公民阻礙土地主管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務,此時該行政機關或者公民即為房地產法律責任主體。
B. 在小區內辦公違反了什麼規定~發現怎麼警察會怎麼處理~!
你好!按照國家工商局和公安局的規定,不準在任何住宅小區內開辦公司。
這個規定不僅版僅是為了保權護住宅小區居民的生活安全,更是為了小區內的消防因素考慮。
尤其是在上海,
北京等大城市,沿海開放城市,以及大部分省級城市,在這方面的管理是很嚴格的。
整改的意思就是讓你在規定的期限之內將公司搬離住宅小區,如果在期限之內不搬離住宅小區的話,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條例和公安消防管理的規定,將對你的公司給予處罰,如果在處罰之後再次給予的期限之內還不整改[搬離],將給予注銷公司停止其營業的處罰。
C. 要是有人在住宅區的房子里辦公影響到居民的生活,要去什麼部門投訴
物業吧,物業不管就報警,再不行就去環保局,告他們噪音污染。
D. 住宅不能當辦公怎麼辦
住宅的使用方式是居住還是辦公,在法律上並沒有明確規定,正如一條毛巾買來專是用於擦臉還是當屬抹布,這是物主的自由。但住宅與毛巾有所不同的是,住宅涉及到相鄰者的權利,也就是《物權法》中所說的相鄰權,不同的使用會給鄰居帶來不同的影響,所以一般這種規定都是由小區的業主委員會根據大多數業主的意見來決定。比如我所居住的小區就規定了房子可作辦公使用,但不得用於存放貨物。
建議你到物業管理處咨詢一下,如果你所在小區沒有這種規定,就盡可以放心使用,只不過要注意不可給鄰居造成不便(如雜訊、衛生等方面的問題),否則人家是可以依據《物權法》去投訴你的。
E. 如果單位在住宅區而不在寫字樓是不是不能去
有些公司確實在普通住宅辦公是因為業務量少或辦公費用低,但是你要注意哪個公司不是什麼傳銷公司就好行了.
F. 現在為什麼很多公司都是在住宅區辦公
因為開支少,租金少,但缺點是交通不便,還有員工出入不便,各位看清楚了!大家找工作別去小區辦公的公司去上班
G. 在住宅小區內設辦公室屬於什麼行為
什麼行為,能屬於什麼行為,難道這還屬於犯罪不成,只要不擾民就好,畢竟在小區設辦公室能節省一大筆開支。
H. 住宅小區可以辦公室嗎
中央2008年10月底下發了《關於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指導意見》,其中提出,「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序和合同約定,允許創業者將家庭住所、租借房、臨時商業用房等作為創業經營場所。」
《物權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這一條款是規定住宅業主享有基本物權的內容,也是一個原則性和一般性的規定。就是說,在一般情況下,住宅業主對享有所有權的住宅可以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其中包括將住宅改作商用。《物權法》也同時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這就是說「住改商」並不是無條件的,住宅業主在改變住宅用途時不能隨意而為,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首先,相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沒有相應的禁止性規定。這一條件還隱含著一個命題,那就是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有權規定「住宅禁商」。其次,「住宅商用」必須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利害關系的業主不僅指「同幢樓房裡其他的業主」,也包括「其他樓房裡受到影響的業主」。這是妥善處理相鄰關系、充分尊重相鄰權的具體表現。如果相關的業主不同意,即使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沒有禁止,也不能將住宅改作商用。上述兩個條件必須是同時具備的,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