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房屋出租一年,給45天免租期 沒租到一年那還有免租期么
自交付之日是你合同中約定交付商鋪給經營戶使用之日,應該在合同有註明。回房屋租賃期限超過六個答月雙方當事人必須簽訂書面合同。房屋租賃合同中應包括以下方面的主要條款:出租房屋的范圍、面積;房屋租賃的期限、用途;
租金的數額及交付時間;房屋修繕的責任、轉租以及違約責任等等。在此基礎上,雙方當事人應持房屋租賃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備案登記,領取《房屋租賃證》。
1、 租賃雙方持第二條規定的有關證件,到房屋租賃管理辦公室登記;
2、 租賃工作人員對證件進行審查,對租賃合同進行監證,審查初步通過後予以簽署初審意見;
3、 在初審通過的基礎上進行二交審查,簽署二審意見;
4、 租賃雙方交納規定稅費後,發給承租人《房屋租賃登記證》;
5、 在手續齊全,審查無誤的情況下,三天內辦完。
❷ 免租期租金怎麼做會計處理
會計處理上,對於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出租人應當將租金總額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個租賃期內,按直線法或其它合理的方法進行分配,免租期內出租人應當確認租金收入。而承租人則應將租金總額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個租賃期內,按直線法或其它合理的方法進行分攤,
例如:
某市市區A商場將臨街鋪面租賃給B連鎖零售公司,簽訂經營租賃合同,雙方非關聯方,約定租賃期開始日為2009年1月1日,2009-2010兩年免除租金,2011年-2013年每年收取租金200萬元。分別於年初1月1日預付當年租金。
1、印花稅問題:
由於租賃合同屬於印花稅征稅范圍,因此應當在簽訂租賃合同時自行貼花完稅,應交印花稅=全部租金600萬×0.1%=6000元:
借:管理費用 6000
貸:銀行存款 6000
2、企業所得稅問題:
假設按直線法平均確認租金收入,2009年應確認租金收入=600÷5=120萬:
借:應收賬款 120萬
貸:其他業務收入 120萬
(2)免租期房租擴展閱讀:
一、管理費用核算
企業應通過「管理費用」科目,核算管理費用的發生和結轉情況。該科目借方登記企業發生的各項管理費用,貸方登記期末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的管理費用,結轉後該科目應無余額。該科目按管理費用的費用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二、其他業務收入的賬戶設置
「其他業務收入」賬戶用於核算企業除主營業務收入以外的其他銷售或其他業務的收入,如材料銷售、代購代銷、包裝物出租等收入。在「其他業務收入」賬戶下,應按其他業務的種類,本賬戶期末應無余額。
❸ 免租期的租金如何做會計處理
通常企業財務人員會認為免租期內不計收入,也不計算企業所得稅等各項稅收內,這種處理方法與容相應的會計准則、稅收法規不符,造成企業收入確認不準確和不按規定時間申報納稅,構成偷稅。
在財務上應將整個租金期內的總租金額除以總租月份確認每月租金收入,即100萬元/月×72月(收租月數)=7200(萬元);7200萬元÷80月(總租月數)=90(萬元),即每月確認90萬元的銷售收入。而根據《條例》第19條規定,租金收入的確認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因此2009年5至8月不確認租金收人,由於會計上已經確認收入,因此在所得稅申報時應做納稅調整。
由於會計的收入確認原則與稅法納稅義務的確認原則有較大的差異,同時由於給予免租期的經營租賃的期限一般都比較長,企業應該設置備查賬,當經濟情況發生變化,雙方協商解除租約時要准備好相關資料,向稅務部門申請退還多交的稅款或補繳不足稅款。
需注意與關聯方存在免租期的企業所得稅問題,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41條第1款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❹ 為什麼免租期還要確認租金費用和其他應付款會計准則有相應規定么
這是會計准則的規定,免租期實際上是一種優惠措施,但也要確認相應的租金費用和其他應付款,您可以看一下會計教材中的內容。
❺ 租賃合同總租賃期間包含免租期么
租賃合同總租賃期間是否包括免租期,當事人可以根據合同約定進行核實確定。但如果當事人沒有對免租期進行約定的,對於承租人的承租期限以租賃合同約定的期限為准。
❻ 關於房屋租賃免租期的問題
1、免租期那劃了一條斜杠:意思是不存在免租了。
2、免租期「自交付之日算起」是指幾號?自交付之日是你合同中約定交付商鋪給經營戶使用之日,應該在你合同的第8條條款有註明。
❼ 怎麼和房東談免租期的問題
1、如果當事人可以通過交涉談判實現目的,那麼自然為上策。如果無法實現,那麼唯一的途徑就是依約或依法。所謂依約,自然是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如果合同約定了在什麼條件下,出租人應當減少租金或免除部分租期內的租金,且該條件成就,當事人自然可以依約交涉。如果並非如此,那麼自然是依據合同法之中相關的租賃合同類似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免租金或延長租期的法律規定,依法談免租問題。
2、合同法221條規定,當出租人依法或依約應當承擔租賃物維修義務,且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不履行維修義務,承租人自行履行維修義務,應由出租人承擔維修費用,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延長租期。
3、合同法228條規定,因第三人對租賃物主張權利,影響承租人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
4、合同法231條規定,因不可規則於承租人的原因,致使租賃物部分或全部損毀滅失,影響承租人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延長租期。
5、相關的依法免租或減少租金的范圍,應以對承租人影響的范圍為限,超過該限制范圍的,則超過合理的范疇,即便訴訟程序,人民法院亦不會予以支持。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221條、228條、231條
❽ 1.為什麼免租期還要確認租金費用和其他應付款會計准則有相應規定么
1.這是會計准則的規定,免租期實際上是一種優惠措施,但也要確認相應的租金費用和其他應付款,您可以看一下會計教材中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