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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讓住宅用地

發布時間:2021-01-23 04:35:05

Ⅰ 深圳給住房租賃市場提供哪些支持

6月5日,深圳發布《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並舉的住房供應與保障體系的意見(徵求意見稿)》,《意見》提出,自2018年起,在新增居住用地中,確保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用地比例不低於60%,同時在新出讓居住用地中提高「只租不售」用地比例。

作為首批租賃改革試點城市,深圳一方面按照「高端有市場,中端有支持,低端有保障」的發展思路,加強房地產市場分類調控,另一方面通過加大租賃住房用地供應力度,發展租賃市場。

競價過程中,競買人最高報價未超過最高限制地價時,按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競得人和成交價;當競買人報價達到最高限制地價時,有意繼續競買的競買人由競地價轉為競無償移交的人才住房面積,總居住建築面積不變,按報出移交人才住房面積最多者得的原則確定競得人。

Ⅱ 深圳停止商務公寓審批,鼓勵已批規劃的轉為可售型人才住房

7月31日,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深圳市住房建設局發布了《關於停止商務公寓審批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提及,深圳市全市范圍內(含深汕特別合作區)停止新的商務公寓項目的規劃審批和用地出讓方案審批,規劃已經市規劃主管部門和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審議通過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已經市規劃主管部門派出機構審批通過的商務公寓項目,可按原規定繼續辦理後續審批手續。
對於已批規劃尚未簽訂合同(不含招拍掛出讓情形)的商務公寓項目,在滿足學校等公共配套要求、開發企業自願的基礎上,鼓勵轉為可售型人才住房。
開發企業可向市住建部門申請納入住房發展年度實施計劃,並按程序向市規劃主管部門派出機構和各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部門申請修改規劃。
但《通知》中提到的鼓勵轉為可售型人才房的商務公寓項目,不包括現狀已建成、已銷售、已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的商務公寓項目。
另外,優化城市主副中心和組團中心內各功能用地規劃布局, 減少商業用地比例,增加居住及配套用地比例。 從用地結構上增加居住用地規模,增加公共住房供給。
對於此次深圳市停止商務公寓審批的原因,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表示,根據《深圳市城市規劃標准與准則》,商務公寓是為商務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務與住宿服務,不提供學校、幼兒園等居住配套的辦公類建築,其用地分類屬於商業用地。
商務公寓早期在一定程度上發揮了商務辦公區配套的作用。近年來,商務公寓呈現出明顯的類住宅化傾向,已偏離「服務商務人士」、「短期住宿」的目的。
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提到,2017年,為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 上海等城市已停止審批公寓式辦公項目。2019年11月,住建部批准新的《辦公建築設計標准》(JGJ/67-2019),自2020年3月1日起實施,原《辦公建築設計規范》(JGJ67-2006)同時廢止。新標准已取消了公寓式辦公樓。
此次深圳市停止商務公寓審批,這一規定符合國家相關政策和深圳市的實際管理需求,有利於進一步規范管理和促進房地產市場的平穩健康發展。
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稱,深圳將繼續加大住宅用地供應,保障市民安居需求。
一是適當提高居住用地比例。在規劃層面,深圳結合編制新一輪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契機,研究適應新時期城市發展需要的城市建設用地結構比例,優化各級城市中心區內的各功能用地規劃布局,將適當壓縮商業用地規模,提高居住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比例。這將從用地結構上增加居住用地規模,增加公共住房供給,進一步改善市民居住條件。另外,在用地供應層面,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公布的數據顯示,深圳從今年起加大了居住用地供應力度,今年計劃供應居住用地293.2公頃,佔全年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約25%,較2019年計劃的150公頃增加了近一倍,公共住房和商品住房用地的供應量較2019年均有較大增長。
此外,為保障已批商務公寓項目的合法權益,做好市場平穩過渡,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表示,按照「不溯既往」的原則,《通知》還規定,規劃已經市規劃主管部門和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審議通過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已經市規劃主管部門派出機構審批通過的商務公寓項目,包括已建、在建和正在審批的商務公寓項目,可按原規定繼續辦理後續規劃許可、土地出讓、建築報建、施工許可、竣工驗收、產權登記、產權轉讓等各項審批手續,不受《通知》影響。

Ⅲ 深圳首推只租不售住宅用地是真的嗎

深圳市土地抄房產交易中心襲昨日發布公告,公開掛牌出讓龍華A811-0323宗地。這是深圳首次採用住房全年期(70年)只租不售的辦法以掛牌方式出讓居住用地,也是今年深圳首塊宅地出讓。

合同租賃周期不超20年

了解到,該地塊起始價7.77億元,最高限價10.1億元。地塊位置在深圳龍華區民寶路與騰龍路交匯處,與騰龍路一路之隔的就是龍華目前二手均價9萬元/每平方米左右的豪宅。相比前期出讓的居住用地,深圳此次醞釀推出的居住用地,在住房用途、人才住房佔比及競價方式等多個方面都有創新變化。

項目建成後,宗地內租賃住房和商業用房在出讓年期內須全年期(70年)自持,限整體登記,不得銷售、轉讓,這是此次出讓居住用地最突出的一個特點。該項目竣工驗收後方可租賃,須優先租賃給在深圳市龍華區工作的人員。每次簽訂房產租賃合同的租期最長不得超過20年。開發商自持的租賃住房應當提供滿足市場需求的裝修,且租賃合同應當約定承租人不得轉租。

看起來是不錯的政策。

Ⅳ 深圳停批商務公寓加大住宅用地供給

日前,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聯合發布《關於停止商務公寓審批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指出,在深圳范圍(含深汕特別合作區)停止新的商務公寓項目的規劃審批和用地出讓方案審批。相關規劃已經市規劃主管部門和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審議通過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已經市規劃主管部門派出機構審批通過的商務公寓項目,可按原規定繼續辦理後續審批手續。對於已批規劃尚未簽訂合同(不含招拍掛出讓情形)的商務公寓項目,在滿足學校等公共配套要求、開發企業自願的基礎上,鼓勵轉為可售型人才住房。開發企業可向深圳住建部門申請納入住房發展年度實施計劃,並按程序向規劃主管部門派出機構和各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部門申請修改規劃。
《通知》強調要優化城市主副中心和組團中心內各功能用地規劃布局,減少商業用地比例,增加居住及配套用地比例。
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聯合發布的解讀文件顯示,根據《深圳市城市規劃標准與准則》,商務公寓是為商務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務與住宿服務,不提供學校、幼兒園等居住配套的辦公類建築,其用地分類屬於商業用地。商務公寓早期在一定程度上發揮了商務辦公區配套作用。
不過,近年來商務公寓呈現出明顯的類住宅化傾向,已偏離「服務商務人士」「短期住宿」的目的。2009年11月份,住建部批准了新的《辦公建築設計標准》,自2020年3月1日實施,原《辦公建築設計規范》同時廢止。新標准已取消了公寓式辦公樓。深圳停批商務公寓,符合國家相關政策和深圳的實際管理需求,有利於進一步規范管理和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解讀文件同時強調將繼續加大住宅用地供應,保障市民安居需求。
為此,要適當提高居住用地比例。在規劃層面,結合編制新一輪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契機,研究適應新時期城市發展需要的城市建設用地結構比例,優化各級城市中心區內各功能用地規劃布局,適當壓縮商業用地規模,提高居住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比例,從用地結構上增加居住用地規模,增加公共住房供給,進一步改善市民居住條件;在用地供應層面,從今年起加大了居住用地供應力度,今年計劃供應居住用地293.2公頃,佔全年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約25%,較去年計劃的150公頃增加了近一倍,公共住房和商品住房用地的供應量較去年均有較大增長。
同時,鼓勵已批商務公寓項目轉為可售型人才房。對於已批規劃尚未簽訂合同(不含招拍掛出讓情形)的商務公寓項目,在滿足學校等公共配套要求、開發企業自願的基礎上,鼓勵轉為可售型人才住房。
開發企業可向住建部門申請納入住房發展年度實施計劃,並按程序向規劃主管部門派出機構和各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部門申請修改規劃,多渠道增加住房供應。鼓勵轉為可售型人才住房的商務公寓項目,不包括現狀已建成、已銷售、已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的商務公寓項目。

Ⅳ 深圳近期將出讓三宗居住用地都在哪裡

8月24日,從深圳市規劃國土委獲悉,深圳將於近期掛牌出讓三宗居住用地。其中,兩宗為「只租不售」居住用地;另外一宗為建設普通商品住房用地,要求自取得套房不動產證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市規劃國土委相關負責人表示,今年,深圳還計劃推出四宗住宅用地,計劃新增供應商品住宅用地12.3公頃,新增供應保障性住房用地21公頃,保障性住房用地佔比63%。

此次計劃出讓的龍華區A914-0305宗地位於福城街道觀瀾大道西側,合正觀瀾匯南側,用地面積約15324.39平方米,規劃指標為容積率3.98;建築總面積約61010平方米。其中,住宅約46210平方米(公共租賃住房≥9242平方米)。該地塊競配建公共租賃住房。根據出讓要求,該宗地建設普通商品住房,自取得套房不動產證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

今年深圳計劃新增供應商品住宅用地12.3公頃

據市規劃國土委土地利用處負責人介紹,接下來,我市今年還計劃推出4宗住宅用地。目前,深圳正重點從加大土地利用效率、破解土地資源緊約束難題、確保住房有效供應等方面,合理安排本年度住房建設目標並加快組織推進實施,促進房地產市場穩步健康發展。

今年深圳將新增供應商品住宅用地12.3公頃,新增供應保障性住房用地21公頃,保障性住房用地佔比63%。

Ⅵ 深圳市安居房怎麼申請條件是什麼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228號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設和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五屆二十九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長 許勤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設和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住房保障體系,規范安居型商品房建設和管理,根據《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安居型商品房的建設、管理及相關活動。

本辦法所稱安居型商品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銷售價格和轉讓年限,按照規定標准,主要採取市場化運作方式籌集、建設,面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單身居民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質的住房。

第三條 安居型商品房建設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統籌規劃和分步實施原則。

第四條 市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全市安居型商品房的計劃編制、建設管理、准入審核、配售及產權管理等相關工作。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編制安居型商品房建設項目投資計劃,負責會同市住房保障部門、市規劃國土部門擬定、調整安居型商品房出售價格方案。

市財政部門根據市發展改革部門下達的安居型商品房建設項目投資計劃,撥付安居型商品房建設資金。

市規劃國土部門負責安排安居型商品房建設用地及其供應,負責安居型商品房預售許可,負責根據市住房保障部門的要求,提供相關申請人員的住房產權登記情況。

市公安、人力資源保障、衛生人口計生等部門負責根據市住房保障部門的要求和職責分工,提供相關人員的戶籍、社會保險、人才認定、計劃生育等相關情況。

第二章 規劃與計劃

第五條 市住房保障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國土等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住房建設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及其年度實施計劃、土地利用計劃等,綜合考慮本市資源環境承載能力、人才政策、人口政策以及規劃期內本市安居型商品房的總體需求狀況,在全市住房保障規劃中明確規劃期內安居型商品房建設數量、土地供應和資金需求的總量。

第六條 市住房保障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國土等部門,根據全市住房保障規劃要求,在住房保障年度計劃中明確年度安排安居型商品房的建設數量、土地供應和資金需求等相關指標。

市規劃國土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部門,在住房建設規劃年度實施計劃中,對全市新供商品房用地和城市更新項目進行統籌,總量上配建不低於商品住房總建築面積30%的安居型商品房,面向人才供應的安居型商品房建築面積占安居型商品房總建築面積的比例不低於60%,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市規劃國土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部門,根據近期建設規劃、土地利用計劃、住房建設規劃和住房保障規劃的要求,安排安居型商品房建設用地,並納入近期建設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第八條 市規劃國土部門在安居型商品房規劃選址時,應當充分徵求市住房保障部門意見。在符合規劃控制原則和相關規定的前提下,適度提高安居型商品房的開發強度,全面考慮市政交通、公共配套和社會管理設施規劃。

第三章 建設用地與開發

第九條 安居型商品房通過以下方式建設、籌集:

(一)企業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建設;

(二)政府直接投資建設;

(三)企業利用自有建設用地在符合城市規劃的原則下建設;

(四)搭配建設,包括出讓商品住宅建設用地、城市更新項目按照一定比例搭配建設兩種方式;

(五)通過其他途徑建設和籌集。

第十條 安居型商品房建設實行建設和管理任務書制度。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在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前制定建設和管理任務書,市規劃國土部門應當將建設和管理任務書作為土地出讓合同或者劃撥文件的組成部分。

建設和管理任務書應當包含以下內容:設計要求、戶型面積、建設標准、銷售對象、銷售方式、產許可權制、建設工期等;若銷售方式為現房銷售的,還應當明確裝修標准。

第十一條 市規劃國土部門以招標、拍賣和掛牌方式出讓安居型商品房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會同市住房保障部門合理設置競買人(競標人)的資質要求,並將安居型商品房建設和管理任務書的主要內容納入招標、拍賣、掛牌條件。

競買人(競標人)遞交書面競買、投標申請時,還須一並提交建設和管理承諾書,確保按照市住房保障部門建設和管理任務書相關要求組織開發建設。

第十二條 市規劃國土部門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確定安居型商品房建設用地競得人(中標人)的,可以採取下列競價方式:

(一)「定房價、競地價」方式。根據已確定的安居型商品房最高銷售價格,並綜合考慮該宗地基準地價、市場評估地價,確定該宗地出讓底價,出讓底價不得低於該宗地基準地價和市場評估地價兩者的均值。地價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中標人);

(二)「定地價、競房價」方式。根據該宗地市場評估地價、基準地價等因素,確定該宗地價格,由此確定安居型商品房競價的起始房價(標底)。出價低於起始價(標底)且出價最低的,為競得人(中標人)。房價競價結果為安居型商品房最高銷售價格,由市規劃國土部門通報市發展改革部門、市住房保障部門。

第十三條 競得人(中標人)應當與市規劃國土部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

出讓合同應當包括安居型商品房的規劃設計條件、戶型面積及比例、銷售價格(含建設用地使用權價格)、產許可權制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四條 由市政府直接投資建設的安居型商品房,由市規劃國土部門根據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安排,將一定數量的安居型商品房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給市住房保障部門。市住房保障部門根據需求情況,確定開發時序,組織開發建設安居型商品房。

鼓勵採取設計施工總承包、代建總承包和利用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移交等方式開發建設安居型商品房。

第十五條 在符合城市規劃原則下,建設單位利用自有建設用地建設安居型商品房的,須向市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經市住房保障部門徵求市規劃國土部門意見後決定是否納入本市安居型商品房計劃。

市規劃國土部門在出讓合同或者補充合同中,應當明確安居型商品房規劃設計條件、銷售價格(含建設用地使用權價格)、戶型面積及比例、產權歸屬、違約責任和管理模式。

第十六條 在出讓的商品住宅建設用地、城市更新項目中採取搭配建設安居型商品房的,市規劃國土部門應當在出讓合同或者補充合同中明確安居型商品房規劃設計條件、銷售價格(含建設用地使用權價格)、戶型面積及比例、產權歸屬、違約責任和管理模式。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准和規范編制項目設計方案、初步設計等相關文件。

市規劃國土部門應當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環節就項目設計方案、初步設計等相關文件徵求市住房保障部門的意見。

在建設過程中,建設單位申請變更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市規劃國土部門應當徵求市住房保障部門意見。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和管理任務書等相關要求組織建設。

項目建設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市住房保障部門申請驗收。市住房保障部門根據建設和管理任務書及有關要求進行驗收核查。對不符合有關要求的,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

未經市住房保障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辦理該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和房地產權登記。

第十九條 城市更新項目搭配建設安居型商品房的,地價按照該項目住宅建築面積應繳地價標準的50%計算,但最高不超過安居型商品房建築面積按公告基準地價標准計算的地價。

市政府直接投資建設、建設單位利用自有建設用地建設安居型商品房的,地價按照該宗地基準地價和市場評估地價兩者的均值計算。該宗地原已繳納的剩餘期限地價值,在地價測算時予以扣減。

第二十條 除「定地價、競房價」方式外,安居型商品房最高銷售價格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部門、市規劃國土部門綜合考慮開發成本、稅金、合理利潤和該宗建設用地使用權市場評估地價、基準地價等因素,按不超過其市場評估價70%的標准擬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單套住房具體銷售價格,可以在不超過最高銷售價格的基礎上,由安居型商品房建設單位考慮樓層和朝向等因素,參照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確定,報市發展改革部門、市住房保障部門備案。

第四章 銷售和產權管理

第二十一條 安居型商品房銷售可以採取現售和預售兩種方式。

符合預售管理相關規定的安居型商品房,在申辦預售許可證時,市規劃國土部門應當徵求市住房保障部門的意見。

市規劃國土部門批准預售的,應當將安居型商品房預售許可情況,及時書面告知市住房保障部門。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預售許可後,及時向市住房保障部門申報安居型商品房房源相關信息。市住房保障部門復核後,應當將其納入保障性住房銷售系統。

第二十二條 購買安居型商品房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申請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列為共同申請人,並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均具有本市戶籍;

(二)申請人參加本市醫療保險累計繳費5年以上,或者申請人依照《深圳市人才認定辦法》經認定為人才且參加本市醫療保險累計繳費3年以上;

(三)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在本市未享受過購房優惠政策、在本市未擁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在申請受理日之前5年內未在本市轉讓過自有住房;

(四)申請人、共同申請人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

申請人為年滿35周歲的單身居民,符合前款規定條件,可以個人名義申請購買一居室安居型商品房。

申請人、共同申請人曾經離婚的,離婚前其原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擁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但在離婚後歸其原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所有,且離婚時間距申請受理日不滿5年的,不得申購安居型商品房。

市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本條規定的購房條件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將安居型商品房房源的具體位置、數量、面積、申購對象和條件、輪候規則、受理期間和地點等情況,並及時在市政府網站、本部門政府網站公布。

安居型商品房申購輪候規則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安居型商品房按照下列程序進行申購:

(一)申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持身份證向市住房保障部門提交《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申請表》,並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申請人、共同申請人的身份證、戶籍證明、社會保障卡,已婚人員需提交結婚證,已婚或者未婚但生育、收養過子女的申請人,提供計劃生育證明;

2.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在本市未擁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在本市享受過購房優惠政策的聲明。

(二)市住房保障部門會同市規劃國土、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在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共同申請人享受本市住房優惠政策情況、本市住房情況、繳交醫療保險情況進行核查。相關部門的核查結果應當及時反饋市住房保障部門。

(三)審核合格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在市政府網站、本部門政府網站公示15日。

(四)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按照安居型商品房申購輪候規則列入輪候冊進行輪候,輪候信息應當公開。

(五)輪候到位的申請人在規定的時間到市住房保障部門選擇住房後,市住房保障部門向申請人出具審核合格意見,並將審核合格名單抄送市房地產登記機關。

(六)申請人持審核合格意見與建設單位簽訂安居型商品房買賣合同;買賣合同簽訂10日內,由建設單位送市住房保障部門備案。

(七)建設單位辦理安居型商品房初始登記後,協助申請人辦理政策性住房(綠皮)房地產證。

逾期未選房、未簽合同的,按規定重新輪候,輪候在後的申請人依次遞補。

各類人才提出申請的,還應當提交畢業證、學位證及人才認定文件。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公布安居型商品房銷售情況。

建設單位為企業的,不得自行出售安居型商品房。自行出售的,市房地產登記機關不得辦理該房產的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與建設單位簽訂的買賣合同中,應當明確其設計要求、戶型面積、建設標准、產許可權制及歸屬、裝修標准、工程質量、違約責任等內容,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建設單位違反買賣合同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七條 購房人在取得安居型商品房完全產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市住房保障部門申請政府收購該安居型商品房:

(一)需要轉讓所購安居型商品房的;

(二)因銀行實現抵押權而處置安居型商品房的;

(三)因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等原因需處置安居型商品房的;

(四)戶籍遷出本市的;

(五)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自安居型商品房購房協議簽訂之日至申請收購之日不超過10年(含10年)的,收購價格為原合同購房價;超過10年的,收購價格的計算公式為:收購價格=原購房價*[1-1.4%*(購房協議簽訂之日至申請收購之日的年限-10年)]。

對已收購的安居型商品房,房地產登記機關應當依申請將該房產產權予以變更登記。

已經購買了一居室安居型商品房的單身居民結婚的,可以申請政府收購其購買的安居型商品房,並換購較大戶型的安居型商品房一套。具體辦法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 簽訂買賣合同10年後,安居型商品房產權所有人可以根據有關政策規定,申請取得完全產權。

第二十九條 安居型商品房在取得完全產權前已被法院拍賣或者強制執行的,應當向市住房保障部門補交價差並取得市住房保障部門出具的憑證後,方可申請辦理該安居型商品房的產權登記。未提供市住房保障部門出具的憑證的,市房地產登記機關予以暫緩登記。

前款規定的價差統一繳入市住房專項資金賬戶,計算公式為:所需補交價差=拍賣或者強制執行時上一年度市場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平均價格*建築面積-原購房款。

上一年度市場普通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平均價格以市規劃國土部門公布為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申請人以虛報、瞞報有關情況或者偽造有關證明材料等方式弄虛作假提出申請,或者以弄虛作假、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騙取本辦法規定的安居型商品房的,依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依法處理。

涉嫌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移送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共同申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除依法進行處罰外,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將其納入不良行為記錄,並在市住房保障部門政府網站進行公示,同時將公示內容抄告其所屬單位和徵信機構。

徵信機構應當依法將申請人、共同申請人違法行為在徵信記錄中作不良行為記錄。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對外出售安居型商品房的,市房地產登記機關依法不予辦理房地產登記,市住房保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按擅自對外簽訂買賣合同的安居型商品房套數每套處10萬元罰款。

第三十三條 有關監管部門工作人員不按規定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自有住房包括已經取得房地產證或者雖已購買但未擁有完全產權的政策性住房、集資房、拆遷安置房、軍產房、自建私房、商品住房等。

政策性住房是指各類帶有政策優惠性質的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會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經濟適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

本辦法所稱購房優惠政策,包括購買過政策性住房或者享受過購房補貼政策等。

第三十五條 城市更新項目和企業利用自有土地建設安居型商品房的具體操作辦法,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安居型商品房的具體建設標准、套型結構、裝修設計要求和質量監管按照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設有關規定執行。

新建安居型商品房戶型主要按照兩居室戶型設計,適度安排一定數量的一居室和三居室戶型,最大戶型建築面積不超過90平方米,並積極推廣和應用政府保障性住房標准化和系列化設計成果。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Ⅶ 目前深圳宅基地土地及房屋買賣有何新政策出台

您好,目前還沒有發現深圳有宅基地方面的新政策出台,國家層面有的,您可以參考一下:

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

國土資發〔2004〕2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局),解放軍土地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以下簡稱《決定》)精神,切實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部制定了《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並經第9次部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各地認真貫徹執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按照《決定》精神和本意見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抓緊制定和完善農村宅基地管理的具體辦法,於2005年3月底前報部備案。

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為切實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正確引導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合理、節約使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嚴格實施規劃,從嚴控制村鎮建設用地規模

(一)抓緊完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各地要結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抓緊編制完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統籌安排城鄉建設用地的總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約用地、保護耕地的總原則,合理確定小城鎮和農村村民點的數量、布局、范圍和用地規模。經批準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予以公告。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在已確定的村鎮建設用地范圍內,做好村鎮建設規劃。

(二)按規劃從嚴控制村鎮建設用地。各地要採取有效措施,引導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按規劃、有計劃地逐步向小城鎮和中心村集中。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應當集中興建村民住宅小區,防止在城市建設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遷」。對城市規劃區范圍外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按照城鎮化和集約用地的要求,鼓勵集中建設農民新村。在規劃撤並的村莊范圍內,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審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三)加強農村宅基地用地計劃管理。農村宅基地佔用農用地應納入年度計劃。省(區、市)在下達給各縣(市)用於城鄉建設佔用農用地的年度計劃指標中,可增設農村宅基地佔用農用地的計劃指標。農村宅基地佔用農用地的計劃指標應和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積掛鉤。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新增耕地面積檢查、核定後,應在總的年度計劃指標中優先分配等量的農用地轉用指標用於農民住宅建設。

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各縣(市)農村宅基地佔用農用地年度計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不得超計劃批地。各縣(市)每年年底應將農村宅基地佔用農用地的計劃執行情況報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二、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審批制度,規范審批程序

(四)改革和完善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辦法。各省(區、市)要適應農民住宅建設的特點,按照嚴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則,改革農村村民建住宅佔用農用地的審批辦法。各縣(市)可根據省(區、市)下達的農村宅基地佔用農用地的計劃指標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實際需要,於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區、市)或設區的市、自治州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經依法批准後由縣(市)按戶逐宗批准供應宅基地。

對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利用村內空閑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鄉(鎮)逐級審核,批量報縣(市)批准後,由鄉(鎮)逐宗落實到戶。

(五)嚴格宅基地申請條件。堅決貫徹「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區、市)規定的標准。各地應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統一的農村宅基地面積標准和宅基地申請條件。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贈與他人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六)規范農村宅基地申請報批程序。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並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張榜公布。公布期滿無異議的,報經鄉(鎮)審核後,報縣(市)審批。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張榜公布。

各地要規范審批行為,健全公開辦事制度,提供優質服務。縣(市)、鄉(鎮)要將宅基地申請條件、申報審批程序、審批工作時限、審批許可權等相關規定和年度用地計劃向社會公告。

(七)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在宅基地審批過程中,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場」。即:受理宅基地申請後,要到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宅基地經依法批准後,要到實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後,要到實地檢查是否按照批準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各地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審批中向農民收取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

(八)加強農村宅基地登記發證工作。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快農村宅基地土地登記發證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記發證到戶,內容規范清楚,切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要加強農村宅基地的變更登記工作,變更一宗,登記一宗,充分發揮地籍檔案資料在宅基地監督管理上的作用,切實保障「一戶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實。要依法、及時調處宅基地權屬爭議,維護社會穩定。

三、積極推進農村建設用地整理,促進土地集約利用

(九)積極推進農村建設用地整理。縣市和鄉(鎮)要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結合實施小城鎮發展戰略與「村村通」工程,科學制定和實施村莊改造、歸並村莊整治計劃,積極推進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提高城鎮化水平和城鎮土地集約利用水平,努力節約使用集體建設用地。農村建設用地整理,要按照「規劃先行、政策引導、村民自願、多元投入」的原則,按規劃、有計劃、循序漸進、積極穩妥地推進。

(十)加大盤活存量建設用地力度。各地要因地制宜地組織開展「空心村」和閑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戶多宅」的調查清理工作。制定消化利用的規劃、計劃和政策措施,加大盤活存量建設用地的力度。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內空閑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廢棄地。凡村內有空閑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佔用耕地。利用村內空閑地、老宅基地建住宅的,也必須符合規劃。對「一戶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激勵措施,鼓勵農民騰退多餘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後應退出舊宅基地的,要採取簽訂合同等措施,確保按期拆除舊房,交出舊宅基地。

(十一)加大對農村建設用地整理的投入。對農民宅基地佔用的耕地,縣(市)、鄉(鎮)應組織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進行補充。省(區、市)及市、縣應從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中拿出部分資金,用於增加耕地面積的農村建設用地整理,確保耕地面積不減少。

四、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嚴格執法

(十二)加強土地法制和國策的宣傳教育。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深入持久地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廣泛宣傳土地國策國情和法規政策,提高幹部群眾遵守土地法律和珍惜土地的意識,增強依法管地用地、集約用地和保護耕地的自覺性。

(十三)嚴格日常監管制度。各地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動態巡查制度,切實加強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的日常監管,及時發現和制止各類土地違法行為。要重點加強城鄉結合部地區農村宅基地的監督管理。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

要強化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機構和職能,充分發揮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作用。積極探索防範土地違法行為的有效措施,充分發揮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對嚴重違法行為,要公開曝光,用典型案例教育群眾。

Ⅷ 深圳市的經濟適用房是按區來分配的嗎

去咨詢抄深圳市人民政府住襲房保障主管部門。
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根據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安排建設的住宅。由國家統一下達計劃,用地一般實行行政劃撥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讓金,對各種經批準的收費實行減半徵收,出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按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經濟適用房相對於商品房具有3 個顯著特徵:經濟性、保障性、實用性。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

Ⅸ 哪個城市推70年"只租不售"住房

樓市"核武器"來了!深圳推70年"只租不售"住房。

11月10日,深圳市首宗「只專租不售」住宅用地屬落錘。項目建成後,租賃住房和商業用房在出讓年期內開發商須全年期(70年內)自持,不得銷售、轉讓,這拉開了深圳以招拍掛方式出讓租賃住房用地的序幕。根據計劃,到明年6月,深圳共將推出7塊只租不售住房用地。

北京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副主任 葉向忠:未來五年我們計劃新增五十萬套租賃住房的供應,主要通過集體建設用地來保障。

此外,天津、杭州、廣州、佛山、蘇州等城市今年也先後推出成交了一批租賃住房用地,促進租賃市場的發展。

希望真正讓大家都有房子住!

Ⅹ 深圳穎隆大廈是商業用地還是住宅用地

商業用地啦,如果上面有公寓的話,那是商業兼容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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