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開發商一房二賣怎麼辦
雲南中天律師事務所胡常明律師解答: 開發商失德,一房二賣,姜家不幸身陷其中。簡單地說,其現面臨著要求履行合同和解除合同兩種不同的選擇,但是最終的決定權卻不在姜家手中,具體得根據不同的情況來分析。 我國《物權法》第九條規定:「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紛紛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該司法解釋第八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該司法解釋第九條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這就說明,如果選擇繼續履行合同,就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兩點:第一、雙方已正式簽訂了商品房銷售合同,或者雖然未正式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但已簽訂的認購、訂購、預訂、預售等協議已具備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開發商已按約定收取了購房款。第二、開發商願意憑已簽訂的合同向房管登記機關辦理登記,而解除同另一買受人簽訂的合同;對此,如果暫不能辦理登記,便先辦理「預告登記」,也能增加了一份保障。可見,這種選擇繼續履行合同的情形不以簽訂的合同有效為前提。 同理,如果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選擇解除合同也不以簽訂的合同無效為前提。從前述條款來看,如果合同有效,但開發商違約;或者開發商存在締約過失(姜家無論如何均無過失),致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解除時,開發商均要承擔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開發商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在此要補充的一點是,「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並不是所有的案件一律賠償已付購房款一倍的損失,而是應由法院依據個案的不同情形在一倍以內自由裁量。法院在自由裁量時應主要依據出賣人的過錯程度、情節輕重、所得利益大小、造成損失的大小、社會影響程度等來綜合決定賠償金額。。雲南中天律師事務所律師:胡常明
Ⅱ 開發商一房兩賣,在派出所能不能立案
要看具體案情。多數情況下,應當按民事經濟糾紛處理。但房地產開發商一房二賣,在主觀上存在欺詐的故意,因此在具備法定情節的情況下可能構成合同詐騙罪。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各種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1、在主觀上,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其主要目的是利用合同形式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即房地產開發商是通過買受人履行合同、支付房款來獲取財物,但自己根本不打算履行交房義務,也就是說房地產開發商意圖無償佔有買受人的財物。而在民事欺詐中,行為人只是為了獲取不正當的利益,故意不履行其他合同,但其並不具有無償佔有他人財物的意圖,即房地產開發商只是為了獲取更高的售房價格而故意一房二賣,但對於買受人已支付的購房款,其並不想非法佔為已有。
2、在具體行為上,結合主觀故意考慮,構成合同詐騙罪的房地產開發商可能在簽訂合同時就沒有履約能力,如根本不可能建造房屋;也可能在簽訂合同時,採取各種欺詐手段,如虛構單位、冒用他人名義、偽造票據等,企圖騙取買受人的財物占為已有;還可能在簽訂合同取得買受人的購房款後,又打算不履行交房義務,肆意揮霍所取得對方財物等。
因此,在構成合同詐騙罪的一房二賣行為中,房地產開發商在實施欺詐時須受非法騙取對方財物目的的支配,即其只想無償佔有對方財物,而無履行交房意圖,而買賣合同已進入履行階段,即買受人已經支付房款。
Ⅲ 開發商一房二賣怎麼辦,開發商一房二賣如何賠償
購房者買房最怕遇到 糟心 事,最糟心的就是買了房子卻 發現房子不是自己的?開發商把同一 套房子賣給了兩個人,甚至是多個人。遇到這種一房二(多)賣的情況,該怎麼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開發商一房二賣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無法取得房屋的購房者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因此,遇到一房二賣的情況,購房者應當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和想要達到的目的,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或者請求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返還已經支付的房款及利息。並且對於一房二賣的情況,法律還規定了額外的懲罰,即買受人可以要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經支付的購房款一倍的賠償金。當然,在實踐中,對於一房二賣的情況,購房者也應當時刻提高警惕,注意對證據的收集和保存,以備不時之需。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Ⅳ 開發商一房二賣,如下情況房屋應歸於誰
在一房二賣中,賣房人先後與不同兩個的買受人訂立合同後,對後面的買受人履行了合同義務,辦理了房產過戶的登記手續的情形下,兩個房屋買賣合同均屬有效。但因成立在後的合同已經履行完畢,該合同中的買受人已實際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前後兩個買受人享有的請求權性質是不同的:後買受人因其債權已得到滿足,已經是該房屋的權人,故其享有的是基於對該房屋所有權上產生的物權請求權。而前一個購房者只能主張開發商返還購房款、賠償損失,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不能主張購房合同繼續履行。出賣人將房屋售與前買受人並辦理了產權過戶登記之後,又與後買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此時,由於房屋產權已經過戶,出賣人已非房屋權人。也就是賣家出賣的並不是自己的房產,後一個合同仍有效,但不發生物權效力,由出賣人向買受人承擔不能轉移所有權的違約責任。在一房二賣中,二次買賣均未辦理過戶登記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權仍為出賣人享有,而二次買賣的買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權。這種情況下兩個買賣合同不因先後而出現效力差異,實踐中要區別不同情況予以合理的處理。希望能幫到你,開發商一房二買,要承擔法律後果一房多構成合同詐騙要根據具體情況來討論。刑法第224條的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一房二賣」中行為人構成合同詐騙罪,依然要滿足詐騙犯罪的基本構造,即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對方(受騙人)產生錯誤認識——對方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或第三者處分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害。
因此,要認定「一房二賣」的行為人構成犯罪,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出賣人具有非法佔有購房款的主觀目的,購房者存在認識錯誤;出賣人實際取得購房款。
Ⅳ 開發商一房多賣,怎麼辦
這裡面都是懂法的專業人士。
1、根據最高院相關解釋,一房二賣只有在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回同目的答不能實現的前提下,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而不是你們所要求的雙倍賠償。
2、根據你以上所說,法院並未判決你們解除購房合同,你們的購房合同繼續履行。法院判決10%極有可能是開發商承擔的違約責任。
3、建議帶上《購房合同》和法院判當面詳看後再定是否上訴或其他方案。
請求雙倍返還
Ⅵ 一房二賣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一房二賣的特點:
據警方介紹,在"一房兩賣"陷阱中,開發商常常稱消費者一次性付全款便能優惠三個點,有時能優惠的多達五個點以上。
消費者一旦付款,開發商就收集公司員工或其親朋好友的戶口本、個人及家庭收入狀況證明等辦理銀行按揭貸款的個人相關資料,以這些人的名義把本來已經賣出的房屋作為抵押,向銀行貸款。
貸款到手後,再由開發商以職工或親友的名義按月還本付息,這樣一來,騙取的銀行貸款就為開發商提供了充足的流動資金。
表面看,這種方式似乎只是公司的內部運作,公司得利、銀行貸出款項後也能收回,不太會傷害到消費者利益。
而實際上,一旦該公司經營遇到問題,造成還款困難時,就會導致銀行和消費者爭奪房產,要麼是消費者利益受損,要麼銀行無法收回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