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住宅開發 > 開發商義務

開發商義務

發布時間:2021-01-22 03:23:37

Ⅰ 都有哪些法律對房地產開發商的維修義務進行了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六十二條建築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築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築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七十五條建築施工企業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並對在保修期內因屋頂、牆面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2000年1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9號公布】
第三十九條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三、《房地產經營開發管理條例》

【1998年7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48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三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向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列明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核驗的質量等級、保修范圍、保修期和保修單位等內容。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商品房保修責任。
保修期內,因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商品房進行維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
【2000年6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80號公布】

Ⅱ 物業是做什麼的公司和開發商是什麼關系是一家公司嗎各承擔什麼責任和義務

開發商建完房出售出去後,交給物業公司負責日後小區的管理,如小區日後的衛生、綠化、小回區年久後的破舊修建答等。有的開發商有自己的物業公司,有的開發商則沒有,這時開發商所建的小區就需交給別的物業公司來負責日後的管理了。

Ⅲ 開發商有沒有義務核實買受人的個人徵信

除非你確實沒有他們所說的有不良貸款記錄,這不屬於詐騙,他們也有權核實買受方的個人徵信記錄。

Ⅳ 開發商是否有義務為購房者提供階段性

開發商的告知義務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物業管理條例》為開發商設定了諸多明示、通知、告知或說明義務。在商品房買賣過程中,購房者有權要求開發商履行如下義務:
出示"五證"的義務:購房者有權查看開發商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及相關的資質證書,以確定開發商是否具有房地產開發經營資格和相關的資質級別;購房者有權審查開發商所開發項目的合法手續及有關的法律文件,即要求開發商出示所建項目的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銷(預)售許可證,即是否"五證"齊備。如果是現房,可以要求開發商出示大產權證以代替銷售許可證。開發商只有取得銷(預)售許可證後方能進行銷售。
明示有關法規和合同文本的義務:開發商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前應向購房者明示《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和《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預售商品房的,還必須明示《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時如未按照規定向買受人明示《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房地產設定抵押的告知義務:在商品房買賣過程中,如該商品房已為開發商設定了抵押,購房者有權知悉其真實情況,開發商應如實告知購房者。如開發商未履行告知義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的規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 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二) 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對格式條款的說明義務:由於商品房買賣中使用的合同文本都是格式文本,因此購房者有權要求提供規格合同文本的開發商就合同的內容作具體的解釋,對不明確的部分加以明確,對於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加以說明。否則一旦因對格式條款的理解不一致,根據法律規定,將作出有利於購房者的解釋。
規劃設計變更的通知義務:如果購房者所購買的房屋發生了規劃設計變更,且將導致房屋的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合同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開發商應如實告知購房者,購房者有權作出是否退房的選擇。《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批準的規劃、設計建設商品房。商品房銷售後,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變更規劃、設計。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復。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同接受規劃、設計變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價款的變更。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對於實際交房是否與樣板房一致的說明義務:如果開發商在銷售房屋時設置了樣板房的,開發商應當說明實際交付的商品房質量、設備及裝修與樣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說明的,實際交付的房屋應與樣板房一致。對此,《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已明確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時設置樣板房的,應當說明實際交付的商品房質量、設備及裝修與樣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說明的,實際交付的商品房應當與樣板房一致。
關於延期交房事實的告知義務:如發生不可抗力或合同約定的延期交房事實的,開發商應當及時、如實的告知購房者。否則開發商將面臨承擔延期交房的違約責任交房時的附隨義務:交房時,開發商應向購房者提交《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銷售商品住宅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根據《商品住宅實行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向買受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
明示業主臨時公約的義務:開發商應當在銷售房屋前制定業主臨時公約,並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將業主臨時公約向購房者明示。

Ⅳ 房地產開發商協助辦證義務具體包括哪些內容

具體要看是哪方面的協助,
如果是對乙方(施工方),在施工方進廠是要准備回好「三證一圖答」,並且設計變更要由甲方對設計單位提出等;
如果是和銀行辦理抵押登記,需要配合銀行方面准備清單所需材料,並且指派專人協助銀行方面;
還有,比如說與設計方、監理方、勘察單位以及業主方等等,所進不盡相同。具體要看是協助辦證的對象是哪方面的。
請你具體說明是要辦哪方面的證,才能給出詳細的答案。

Ⅵ 哪些法律對房地產開發商的維修義務進行了規定

【《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已於2000年6月26日經第24次部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條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1、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4、電氣系統、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

5、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

第十四條在保修期內,因房屋建築工程質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財產損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設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建設單位向造成房屋建築工程質量缺陷的責任方追償。

第十五條因保修不及時造成新的人身、財產損害,由造成拖延的責任方承擔賠償責任。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六十二條建築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築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築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保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七十五條建築施工企業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並對在保修期內因屋頂、牆面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二條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第五十六條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

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管理企業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2000年1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9號公布】

第三十九條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四十一條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房地產經營開發管理條例》】

第三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向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列明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核驗的質量等級、保修范圍、保修期和保修單位等內容。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商品房保修責任。

保修期內,因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商品房進行維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Ⅶ 在辦理房地產權屬證書時,開發商有哪些義務

辦理房地產權屬證書是購房者成為房屋所有權人的最後一個環節。購房者辦理轉移登記以開發商辦妥初始登記為前提。如果開發商在辦理權屬證書時沒有履行應盡的義務,購房者的合法權益極有可能受到損害。因此,購房者對於開發商在辦理產權證時的義務應瞭然於心,監督並督促開發商履行自己的義務。

根據我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34 條的規定,開發商的主要義務有:

(1)委託測繪義務。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項目委託具有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實施測繪,測繪成果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用於房屋權屬登記。

(2)報送材料義務。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 日內,將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3)協助辦證義務。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買受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對此也做了明確的規定。

Ⅷ 房地產開發商有給房內抹灰的義務嗎

建築工 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內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容、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築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Ⅸ 物業業主開發商分別有什麼權利和義務

物業、業主和開發商三者之間分別有什麼權利和義務發展商和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之間常發生許多矛盾和糾紛,給物業管理工作帶來了很大的麻煩,究其原因,大多數矛盾或糾紛的產生是由於物業管理公司或發展商對物業管理中的法律關系不清楚。

許多業主不明確自己擁有的權力,應承擔的責任。物業管理中有著哪些法律關系要想把物業管理工作搞好,首先應當理順物業管理中心的法律關系。只有理順了關系,才能夠知道各方面的關系。物業管理工作中幾個主要方面有:

1、發展商早期在物業管理中的作用發展商將物業建成,並經政府有關部門綜合驗收合格後,經過房產交易將產權轉移給新的房屋產權所有人。這里的法律關系的變化是發展商由原來擁有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到轉移給了新的產權所有人。

2、對於一處新的住宅區,包括公寓或別墅,發展商在竣工前,一般是先期委託物業管理公司介入新建物業的管理工作。有時發展商也自己充當物。

(9)開發商義務擴展閱讀: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Ⅹ 開發商有沒有為業主辦房屋產權證的義務

開發商負有辦理權屬證書的義務!
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是購房人主要的合同目的,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包括誠實信用原則,依該原則開發商負有辦理權屬證書的合同附隨義務。
一、法律依據:
1、《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條規定,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
二、 開發商不能在約定或法定期限內辦理權屬證書的原因:
1、土地使用權手續不合法。例如「小產權房」無法辦理權屬證書。
2、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支付全部的土地出讓金。
3、房地產開發企業違章建房。私自違反規劃,加大容積率等。
4、房地產開發企業無法提供規定的資料。如未能取得《房屋建築工程峻工驗收備案表》等,無法將開發商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
5、其他原因。如房地產開發企業沒有將代收的公共物業維修基金上繳,在建工程或完工的工程用於貸款或借款的抵押,未辦理注銷抵押登記的手續(封閉抵押貸款)等

閱讀全文

與開發商義務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地產培訓機構有哪些 瀏覽:243
十年期房貨利率 瀏覽:239
天津小戶型中單怎麼裝修 瀏覽:506
怎麼賣個人二手房 瀏覽:888
房地產投資長期看什麼短期看什麼 瀏覽:168
柬埔寨期房 瀏覽:603
大型開發商維權 瀏覽:224
南通開發區新開苑房價多少 瀏覽:801
房產達人怎麼買錘子手機版 瀏覽:70
沙烏地阿拉伯需要什麼樣地產地證 瀏覽:442
商品住宅房產證 瀏覽:733
農村房產證沒有怎麼辦理 瀏覽:587
外灘的房價多少錢一平 瀏覽:639
青島最貴房價是多少錢一平米 瀏覽:519
二手房比喻什麼 瀏覽:135
樓盤派籌是什麼意思 瀏覽:319
鎮江楓苑二手房怎麼買 瀏覽:230
衡陽市有哪些好樓盤 瀏覽:459
房地產模型設計費入什麼科目 瀏覽:619
晶福園最新房價是多少 瀏覽: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