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請問那些欠銀行一個億的人是怎麼判刑的
不會。那個時候你就真的是大爺,好吃好喝伺候著,銀行還怕你出什麼事,看看萬達老總就知道了
爛尾樓一般開發商抓到的話法律上依法索賠、沒抓到的話銀行估計會回收爛尾專樓拍賣屬。到時候看給不給你們賠償! 一般買房的時候要看5證。其中有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一般有這個證是被房產局評估有資金竣工樓盤的! 一般就不會爛尾! 望採納!
㈢ 很多大老闆欠銀行幾千萬或幾個億,為什麼心裡一點負擔
首先,對於老闆欠款,我們不能否認這些老闆有能力償還,否則銀行也不會借錢給他。專更多的老闆屬也可以使用他們的別墅住房、豪車作為抵押貸款,所以即使他們欠錢,也不會影響豪車和住宅的使用。就算還不起,隨便賣一套住房就解決了,所以大老闆們一般都有底氣在。
其次,我們需要注意的事實是,如果無事可做,沒有老闆願意去銀行借錢。更多的原因是企業,有新的項目或大規模擴張。這些欠款在未來項目中的回報可能不會超過十分之一,因此大老闆沒有心理負擔,更多的是一種自信。畢竟,這也是公司正常運營的一部分。
因此,就拖欠問題而言,是否可以實現沒有心理負擔,更多取決於拖欠的目的是什麼。如果你使用欠款賺錢,你可以理解你沒有心理負擔。對於普通人來說,拖欠款的使用通常是一個不賺錢的項目,所以在欠款面前沒有底氣也是正常的。
㈣ 王健林是首富,為什麼說他還欠銀行幾千個億
因為銀行貸款用於投資成本更低,用於投資收益更大,所以就任可違法也不想還,所以還是違法成本太低導致的。
這個很正常,現在沒有哪個大公司不是負債經營的,公司規模做的越大銀行貸款就越高,這是一種資金的流動方式,萬達負債4000億,萬達集團資產是6900,資產減去負債就是萬達的凈資產,這2900億中一大部分是王健林個人的,所以王健林憑這部分資產成為的亞洲首富。
銀行只關心你的還款能力。
咋一聽頗有幾分道理,但是回頭仔細想想,還是太天真。因為欠銀行2000億,不是王健林自己欠2000億,是萬達欠2000億。
企業本身有價值是一份重資產,可抵押可變現,同時企業又是一個會下蛋的雞,能產生利潤。他們和普通個人一樣,也嚴格遵照合同,按月按年往銀行還著貸款。
1月29日,萬達官網發布消息稱,騰訊控股作為主發起方,聯合蘇寧、京東、融創與萬達商業在北京簽訂戰略投資協議,計劃投資約340億元人民幣,收購萬達商業香港H股退市時引入的投資人持有的約14%股份。
這將是全球互聯網公司和實體商業巨頭之間最大的單筆戰略投資之一。不過,對於獲得這筆大戰略投資,王健林好像早已成竹在胸。
在10天前的萬達年會上,他就向外界透露這一信號。他表示,2018年將進行組織架構適應調整,成立商管集團、地產集團、新網科公司。其中,商管集團就是將原來商業地產更名,成為一個純粹的商業物業持有和運營管理商,使公司戰略更清晰,商業模式更純粹,也為了使市場估值更高。
而1月29日的戰略投資協議中也提到,萬達商業將更名為萬達商管集團,1至2年內消化房地產業務,萬達商管今後不再進行房地產開發,成為純粹的商業管理運營企業,各方將推動萬達商管集團盡快上市。
㈤ 王健林欠銀行幾千萬個億,為何一點壓力都沒有
以為他的收入速度讓他有底氣,他認為自己還得上,所以一點壓力也沒有。一個人的壓力和能力是成反比的,只要有能力,那麼不管你落到那種境地,都不會有太大的壓力,這也是一種自信吧。
老闆敢向銀行借這么多債,自然是有償還能力的。銀行給人放借款也不是隨意放的,都是通過嚴格審核和考察的,當然老闆們也都是有房產等私人財產做抵押的。大老闆們自然有本事償還才敢問銀行借這么多錢,是吧!
至於企業的小額債務,我已經談過王健林為什麼欠銀行數百億,這仍然不影響王健林在中國的財富。歸根結底,王健林貸款投資的房地產項目未來的回報率遠高於目前的貸款。如果有問題,那隻是房地產現金流造成的還款問題,更不用說王健林的個人財富了。畢竟,他雖然欠了錢,但他投資的項目也是錢,抵消後會有餘額。
能借這么多錢肯定也是還得起的,對於一件自己肯定能做到的事情,壓力是沒必要的。
㈥ 一個房產董事長欠銀行一個億然後破產了銀行會怎麼處理這個事情
把他的房產拿去做抵押
㈦ 2009年12月底某房產公司一次性從銀行貸款7億,自籌資金3億,總共10億投資開發一個新的樓盤,此時銀行貸款
(來1)設該公司每月還款數源目為x億元,則一月後,欠銀行余額為(7×1.005-x)億元
二月後,欠銀行余額為(7×1.005-x)×1.005-x=7×1.0052-x(1+1.005)億元
24月後,欠銀行余額為7×1.00524-x(1+1.005+…+1.00523)=0
∴x=
7×1.00524 |
1+1.005+…+1.00523 |
㈧ 欠銀行一個億跟九千多萬有什麼刑法上判刑
欠銀行一個億來跟九千多萬源,一般事經濟糾紛案件,不會判刑。只有是涉嫌貸款詐騙罪才能判刑。如果涉嫌這個罪名一個億與九千萬元的處罰沒有區別。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第一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