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高層住宅主體結構驗收規范是哪個
不論建築用途是否住宅、高層還是多層,主體結構驗收主要規范都是GB50204-2015《混版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權量驗收規范》和GB50203-2011《砌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及GB50300-2013《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准》。
『貳』 住房驗收標准
住房驗收標抄准
首先是證件驗收:開發商將商品房交付使用時,應向購房人出示《商品房竣工驗收備案登記證》,交付住宅的還須提供《住房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和房屋實測面積報告;如未出示上述相關資料,購房者可拒絕接房並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其次是現場驗收:
1、所交付的房屋是否是您所購買的房屋,其結構設計是否和原圖相符;2、房屋質量是否合格、門窗等是否與合同的約定相符;3、水電氣等附屬配套設施是否按合同到位;4、其他合同中約定的項目做得如何。
驗房中若有任何一項不符,均可拒絕簽收並在交接記錄上如實記載。凡竣工房屋,一般須做到「五通一平」,也就是給水、排水、供電、通訊、通路、土地平整。高層住宅樓生活供水系統,必須具有衛生防疫部門核發的用水合格證;高層住宅樓電梯,必須具有勞動部門核發安全運行合格證;高層住宅樓消防供水系統,必須經消防部門檢驗合格。房屋應按圖紙、文件要求達到設備齊全,手續完備。
法律依據:
《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統稱工程)的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工作。
『叄』 高層住宅驗收內容及標准
各省市有自己的地方標准
『肆』 房子普通驗收的標準是什麼
首先是證件驗收:開發商將商品房交付使用時,應向購房人出示《商品房竣工驗收備案登記證》,交付住宅的還須提供《住房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和房屋實測面積報告;如未出示上述相關資料,購房者可拒絕接房並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其次是現場驗收:
1、所交付的房屋是否是您所購買的房屋,其結構設計是否和原圖相符;2、房屋質量是否合格、門窗等是否與合同的約定相符;3、水電氣等附屬配套設施是否按合同到位;4、其他合同中約定的項目做得如何。
驗房中若有任何一項不符,均可拒絕簽收並在交接記錄上如實記載。凡竣工房屋,一般須做到「五通一平」,也就是給水、排水、供電、通訊、通路、土地平整。高層住宅樓生活供水系統,必須具有衛生防疫部門核發的用水合格證;高層住宅樓電梯,必須具有勞動部門核發安全運行合格證;高層住宅樓消防供水系統,必須經消防部門檢驗合格。房屋應按圖紙、文件要求達到設備齊全,手續完備。
購房人在房屋交付前,購房人有權先驗收房屋,發現有質量問題,開發商應限期維修,由此導致購房人逾期入住的,開發商應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購房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購房人注意務必堅持先驗收後接收房屋,在未驗收前,不要接收房屋,從而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伍』 高層民用住宅需要消防驗收嗎
第十一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內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容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對審核的結果負責。,
特殊建設工程指的是體育場、展覽館、圖書館、市民文化中心、科技館等在特定的時間或者環境內才投入負荷使用的,其他時間是基本停頓的工程
32層民用住宅屬於1類民用建築工程,因為高度超過50m一般都有地下室,32層的住宅一般設計後都是屬於1類的
不管屬於幾類的建設工程都需要消防驗收合格才能交付使用的,未經消防驗收合格的,按照國家規定辦理不了房產證的
『陸』 高層建築工程竣工驗收的步驟
你如果復是問驗收步驟的話肯定先是制初驗然後終驗啦,初驗一般來說是由總監組織的,初驗合格後,由業主組織終驗,終驗一般來說是需要當地質量監督部門(也就是質監站)參與的,各方對工程建設項目實體進行檢查,還有工程檔案資料,參與各方,包括業主、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對建設項目作出驗收意見,一般來說,質監站是作為監督方來參與的,主要是監督驗收程序、驗收參與各方的資格,與會各方如果對驗收意見統一,沒有異議,那就是驗收合格了,當然需要簽署竣工驗收鑒定證書,當然這是按正規程序走,誰都知道現在搞工程的,很多都是形式上的東西,內在的貓膩就不需要我多說了。當然這其中還有一個資料驗收,這個是最後是需要移交當地城建檔案管理部門的,主要來說的話包括施工過程資料,質量檢測評定資料、各分部工程驗收合格證書,還有竣工圖吧,這個也是重要的一環,資料驗收不過,可能是不可能竣工驗收的,竣工驗收合格,就是結算啦,大體就是這些吧
『柒』 高層住宅消防驗收規范 17層以上和一下的有區別嗎
住宅建築17層以上與17層以下的防火設計、消防驗收等要求是有明顯區別的。
一、《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
1《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為國家現行標准,編號為GB 50016—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實施。原《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2005 年版),同時廢止。
2《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合並了原《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2005 年版),調整了兩項標准不協調的要求。
將住宅建築統一按照建築高度進行分類:
1)一類 建築高度大於54m 的住宅建築(包括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建築)
2)二類 建築高度不大27m. 但不大於54m(包括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建築)
3)單、多層民用建築 建築高度大於27m 的住宅建築(包括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建築)
二、建築高度和層數的計算規定
1 建築高度的計算規定:
1)建築屋面為坡屋面時,建築高度應為建築室外設計地面至其檐口與屋脊的平均高度。
2)建築屋面為平屋面(包括有女兒牆的平屋面)時,建築高度應為建築室外設計地面至其屋面面層的高度。
3)局部突出屋頂的晾望塔、冷卻塔、水箱間、微波天線間或設施、電梯機房、排風和排煙機房以及樓梯出口小間等輔助用房佔屋面面積不大於1/4 者,可不計入建築高度。
4)對於住宅建築,設置在底部且室內高度不大於2.2m的自行車庫、儲藏室、敞開空間,室內外高差或建築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頂板面高出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不大於1. 5m 的部分,可不計入建築高度。
2 建築層數應按建築的自然層數計算,下列空間可不計入建築層數:
1)室內頂板面高出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不大於1. 5m 的地下或半地下室;
2)設置在建築底部且室內高度不大於2.2m 的自行車庫、儲藏室、敞開空間:
3)建築屋頂上突出的局部設備用房、出屋面的樓梯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