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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達住宅

發布時間:2021-01-20 21:52:37

『壹』 宋代百姓和達官貴人的住房有何不同

官員居住一般有官舍,百姓通常居住民居。
「官舍」,就是官吏的住所,因為常與官衙連在一起,如今曰之「機關大院」,所以有時也兼容辦公場所的涵義。

蘇東坡的弟弟蘇轍也曾被政敵章敦貶到雷州,「不許居官舍,遂僦民屋」。章敦得知,嚴令州府究治膽敢借房給管制分子居住的民眾。後來章敦也被貶到雷州,碰巧亦向這個人求租房子,對方心有餘悸地答復他: 「前蘇公來,章丞相幾破我家,今不可也。」(《賓退錄》卷八)此為政治斗爭之激烈在住房問題上的反映,也說明雖然稱官,卻並非人人都可住官舍的。
居住官舍不僅是一項福利,也是一種政治待遇。《事實類苑》卷十一記,北宋名相寇準受政敵迫害,被貶為衡州司馬。衡州府向來不給這種徒有虛名、實受監管者分配住房,「百姓聞之,競荷瓦木,不督而會,公宇立成」。眼看其在民眾中威望如此之高,政敵又趕快把他遷到雷州,並終於達到令他郁憤而卒的目的。
北宋前期,潁昌陽翟縣杜五郎,「所居去縣三十餘里,唯有屋兩間,其一間自居,一間其子居之。」這位有家小的隱士,住房僅兩間。宋寧宗時,宗室趙汝鐩有《田家嘆》詩雲:「破屋三間結草扉,柴根煨火閹家圍。此生能得幾年活,薄命連遭兩歲飢。腸久鳴雷惟淡粥,體雖起粟尚單衣。晚來稚子總歡喜,報道小姑挑菜歸。」這戶窮人有3間草屋。紹興年間,兩浙蘭溪「有鐵之工家,窶甚,視其廬,蓬茨穿漏,隘不逾五十弓,僅灶而床焉。」與妻兒3人,居住在如此簡陋狹小的破屋中。宋孝宗隆興元年(1163年),周必大回吉州省親,見為其外祖父守墳的盛四七已去世,「惟一女在,破屋半間而已。」半間破屋,當屬最低生存標准了。以上個案雖然典型,應是一般情況的代表,卻不具統計意義。
再來看官方統一設置的民房標准。紹興六年(1136年),朝廷在江淮州縣組織流民建庄屯田,規定每5頃為1庄,每庄蓋草屋15間,「每一家給兩間」。其餘5間用於存放糧食。乾道五年(1169年),楚州募民營田,「每一家用草屋二間,兩牛用草屋一間」。每家給草房2間半。乾道八年(1172),朝廷在合肥等地組織屯田,「率戶屋二間」。淳熙十年(1183年),朝廷在湖北募民耕佃荒地,「仍佃戶每家官給草屋三間,內住屋二間,牛屋一間」。說明2間半到3間住房是一般農戶的最低標准。大體上說,宋代底層農戶的住房面積是3間左右。所謂「茅屋三間圍短籬」,當是其住宅的基本狀況。
南宋時期東南地區城鎮居民的住房面積小一些,當與東南地區人口密集,多於北方有關。乾道時,溫州曾兩日內連續發生火災,知州的災情報告提供了有關數據:「燒過民居三百七十一家,茅、瓦屋相間約計六百二十餘間」,每家約平均1.6間;「燒一十五家,計二十間,並系茅屋」,每家約平均1.3間;「燒過民居六百七十三家,茅、瓦屋相間約計一千一百七十餘間」,每家約平均1.7間;「五十六家,計草屋一百四十二間」,每家約平均2.5間。「今兩日所燒,共一千一百八十五家,茅、[瓦?]屋相間計一千九百五十餘間,寺觀四所。」每家約平均1.6間,可以認作是溫州州城居民的戶均住房面積。再看一例個案:居住在鄱陽城中的醫生趙三郎中,「雖操術不高,亦頗自足。」慶元初,「有財產及居屋兩間」。一位小康生活水平的醫生,在州城中也不過只有兩間住房。

『貳』 宋代百姓和達官貴人的住房有何不同

我們要經常看一抄些關於宋朝時期的襲書籍不難看出:兩宋時期,農村百姓的住房簡陋,以茅屋為主。城市居民的住房多為四合院。宋朝人居住情況。不同社會階層的人(農民、城市居民和達官貴人)住的房屋不同。對一般百姓來說,他們無力建造豪華的宅第,因此鄉村中幾乎全是茅草搭建的屋舍。城市中的住宅條件稍好,一般是瓦房和茅草房相結合的樣式。相比之下,貴族和官僚的宅第則顯得十分奢華,特別是蘇杭一帶,私家園林比比皆是。園林式的建築最大的特點就是把人工美和自然美巧妙的融合在一起。在有限的空間里濃縮了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現如今我們在經濟發展,城市改造和建設的過程中,是否要保存那些古老的建築物?增強對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意識。

希望對你有幫助!

『叄』 宋代百姓和達官貴人的住房有何不同

官員居住一般有官舍,百姓通常居住民居。富商房子就豪華大一些,窮人房子就簡陋小一些。大體和現在一樣。
下面分別介紹一下官舍和民居:
1,「官舍」,就是官吏的住所,因為常與官衙連在一起,如今曰之「機關大院」,所以有時也兼容辦公場所的涵義。若用現代語匯表述,大抵就是機關住房的意思,因其不僅所有權一般都姓「官」,即屬於國家資產,而且往往還特定屬於某官署即某一個機關。

自秦漢起,各級官員均由國家任命,無論是各地賢能被徵辟或舉薦到中央當官,或原在京畿居住者被外放到各地當官,大多存在有異地仕宦解決住所的需要。因此,由國家向赴任官員提供住房,大約也就在秦漢之際逐漸趨向制度化。

住房是一種待遇

居住官舍不僅是一項福利,也是一種政治待遇。《事實類苑》卷十一記,北宋名相寇準受政敵迫害,被貶為衡州司馬。衡州府向來不給這種徒有虛名、實受監管者分配住房,「百姓聞之,競荷瓦木,不督而會,公宇立成」。眼看其在民眾中威望如此之高,政敵又趕快把他遷到雷州,並終於達到令他郁憤而卒的目的。

蘇東坡的弟弟蘇轍也曾被政敵章敦貶到雷州,「不許居官舍,遂僦民屋」。章敦得知,嚴令州府究治膽敢借房給管制分子居住的民眾。後來章敦也被貶到雷州,碰巧亦向這個人求租房子,對方心有餘悸地答復他: 「前蘇公來,章丞相幾破我家,今不可也。」(《賓退錄》卷八)此為政治斗爭之激烈在住房問題上的反映,也說明雖然稱官,卻並非人人都可住官舍的。

辦公住家一體化

官舍如此「尊嚴」,在一定程度上與它的位置有關系。自秦漢以來,凡州郡府縣各級地方政府之主要首長和佐貳官員的生活區域,照例都是圈定在各自的衙署即機關大院以內的,俗稱「內衙」或「私宅」等,並用屋宇式的宅門同以大堂為中心的辦公區域劃出界線。宋人孔平仲《珩璜新論》卷四: 「或以衙為廨舍……兒子謂之衙內」,因知古人常將「衙內」作為官府子弟的代稱,就是以他們這種特殊的居住條件為依據的。

溫公詩話》記北宋鮑當任河南府法曹時,河南知府「薛(映)嘗暑月訪其廨舍,(鮑)當方露頂,狼狽入,易服把板而出」。是說像鮑當這種處長一級(曹官)的官員,也有坐落在衙署內的住宅。因為是私人生活空間,又值盛夏季節,所以沒戴官帽,恐怕還是半赤膊狀態,所以當上司突然來訪時顯得很狼狽。

而像上述寇準、蘇轍這些人在當時的境遇,雖然名義上的級別比鮑的曹官還高一些(司馬為知府的佐官),但實際上是到此接受管制的。所以,無緣住在「內衙」。反之,也有主動放棄這種榮耀的,如東晉羅含任州府別駕,「以廨舍喧擾,於城西池小洲上立茅屋,織葦為席而居」(《晉書》卷九十二)。此人名列《文苑傳》,看來是希望在業余時間有一個可以讀書寫作的安靜環境。
2,一般居民住房
北宋前期,潁昌陽翟縣杜五郎,「所居去縣三十餘里,唯有屋兩間,其一間自居,一間其子居之。」這位有家小的隱士,住房僅兩間。宋寧宗時,宗室趙汝鐩有《田家嘆》詩雲:「破屋三間結草扉,柴根煨火閹家圍。此生能得幾年活,薄命連遭兩歲飢。腸久鳴雷惟淡粥,體雖起粟尚單衣。晚來稚子總歡喜,報道小姑挑菜歸。」這戶窮人有3間草屋。紹興年間,兩浙蘭溪「有鐵之工家,窶甚,視其廬,蓬茨穿漏,隘不逾五十弓,僅灶而床焉。」與妻兒3人,居住在如此簡陋狹小的破屋中。宋孝宗隆興元年(1163年),周必大回吉州省親,見為其外祖父守墳的盛四七已去世,「惟一女在,破屋半間而已。」半間破屋,當屬最低生存標准了。以上個案雖然典型,應是一般情況的代表,卻不具統計意義。
再來看官方統一設置的民房標准。紹興六年(1136年),朝廷在江淮州縣組織流民建庄屯田,規定每5頃為1庄,每庄蓋草屋15間,「每一家給兩間」。其餘5間用於存放糧食。乾道五年(1169年),楚州募民營田,「每一家用草屋二間,兩牛用草屋一間」。每家給草房2間半。乾道八年(1172),朝廷在合肥等地組織屯田,「率戶屋二間」。淳熙十年(1183年),朝廷在湖北募民耕佃荒地,「仍佃戶每家官給草屋三間,內住屋二間,牛屋一間」。說明2間半到3間住房是一般農戶的最低標准。大體上說,宋代底層農戶的住房面積是3間左右。所謂「茅屋三間圍短籬」,當是其住宅的基本狀況。
城市普通居民住房面積,一般而言比農民狹小。
宋仁宗時,富弼在京東安置河北流民居住時,根據當地城鄉居民擁有住房的實際情況,採取了按主戶戶等分攤的辦法:
一,州縣坊郭等人戶,雖有房屋人,緣見是出賃與人戶居住,難得空閑屋室。今逐等合那□房屋間數如後:第一等五間,第二等三間,第三等兩間,第四等、五等一間。
一,鄉村人戶,甚有空閑房屋,易得小可屋。合逐等合那口間數如後:第一等七間,第二等五間,第三等三間,第四等、五等兩間。右各請體認。
由此透露出的信息是:一,城市住房面積小於農村;二,戶等越高的主戶,房子越多;三,城市多房戶皆出租,農村多空閑;四,按自家最少居住2間計,加上官方要求騰出的房間數,則城市第五等戶最少有3間房,農村第五等戶最少有4間房。這是京東路的情況,大概也可以代表北方地區的一般情況。
與此相比,南宋時期東南地區城鎮居民的住房面積小一些,當與東南地區人口密集,多於北方有關。乾道時,溫州曾兩日內連續發生火災,知州的災情報告提供了有關數據:「燒過民居三百七十一家,茅、瓦屋相間約計六百二十餘間」,每家約平均1.6間;「燒一十五家,計二十間,並系茅屋」,每家約平均1.3間;「燒過民居六百七十三家,茅、瓦屋相間約計一千一百七十餘間」,每家約平均1.7間;「五十六家,計草屋一百四十二間」,每家約平均2.5間。「今兩日所燒,共一千一百八十五家,茅、[瓦?]屋相間計一千九百五十餘間,寺觀四所。」每家約平均1.6間,可以認作是溫州州城居民的戶均住房面積。再看一例個案:居住在鄱陽城中的醫生趙三郎中,「雖操術不高,亦頗自足。」慶元初,「有財產及居屋兩間」。一位小康生活水平的醫生,在州城中也不過只有兩間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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