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房產開發大確權怎麼辦理
房產開發大確權需要的資料
1、《開發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地址門牌及項目名稱內證明文件(核容驗原件,收復印件);
2、《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原件);
3、《商品房建設准建證》(原件);
4、已辦理預售的須提供《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有外售的須提供《商品房外銷證》(原件);
5、《承建工程施工執照》或《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項目總平面圖(須住建局、規劃局備案);已變更規劃的須再提供單體平面圖和側視圖(原件);
6、《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原件);
7、企業法人代表委託書;
8、符合標準的《測繪成果報告書》;
9、房屋白蟻防治驗收證明文件;
10、《商品房產權權屬申請表》一式三份(房管局網下載)。
Ⅱ 開發商已取得預售證後土地被查封會影樓盤驗收確權辦房產權證嗎
您好,
其實法院查封並不會影響業主和開發商簽訂合同的效力。據《物回權法》的規定,答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依據法律規定登記。因此,如果購房者與開發商是在法院查封之前簽訂了買賣合同,並在查封後交清了全部購房款,但沒有依法辦理過戶登記手續,該房屋所有權未發生轉移,因此法院可以查封。由於房屋被查封是開發商的原因造成,購房者對此並無過錯,開發商已構成違約。因此,可向執行查封的法院提出執行異議,並可同時向房屋所在地的法院起訴,請求確權並要求開發商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望採納,謝謝
Ⅲ 我買了新的商品房,為什麼房地產商遲遲未能確權(請懂的人回答)
我國本來辦事就比較復雜,設置的程序在房管部門又是最後一關,所以效率不會太高,只要購買時房地產商的手續齊全,就等待吧!不要想像有多高的效率!
Ⅳ 房產商開發的樓盤未確權是什麼意思
開發商沒去申請確權
未確權,表示這里的房子不能辦理房產證
Ⅳ 商品房已登記辦證,土地被開發商抵押,怎麼確權
房產證發放前,開發商會完成解抵押流程,否則辦不下來房地證。對於業主來說,只要關心開發商有沒有按合同規定期限完成房產證辦理就行了,至於房子被開發商抵押過多少次,抵押給誰,業主沒必要太在意。
Ⅵ 法院拍的房子需要開發商確權嗎
不需要。
是開發商原來已經向房管部門辦理了大確權的房產才能過戶出房產證。
沒有的只能備案更名,不能辦出房產證。
Ⅶ 開發商一直沒做大確權,房產證辦不了,可以起訴違約嗎
可以到房管局進行投訴。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預內售商品房的購買人容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第三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內,將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買受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
第四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規定將測繪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並可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參考來源:http://www.lawtime.cn。
Ⅷ 預售時未確權,開發商進行預售屬於房地產轉移嗎
根據《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內力:未登記,不發容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開發商進行商品房預售,業主與開發企業簽訂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是屬於合同債權,在未辦理業主的產權登記前物權未發生轉移,所以商品房預售不屬於來信人所說的房地產轉移。
Ⅸ 開發商沒有確權的房子
找個二手房交易的中介公司,找他們管過戶的人,他們 有熟人,可以幫你辦,但是花錢是肯定的
Ⅹ 開發商沒有辦理大確權導致業主辦不了房產證怎麼辦
開發商沒有辦理大確權導致業主辦不了房產證,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做出約定,保修期從交付之日起計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於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出具的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期的存續期;存續期少於《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於《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於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出具的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期的存續期;
在保修期限內發生的屬於保修范圍的質量問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當造成的損壞,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承擔責任。
(10)開發商破產確權擴展閱讀: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代理銷售不符合銷售條件的商品房的,處以警告,責令停止銷售,並可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商品房銷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給買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告知買受人。
第三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時設置樣板房的,應當說明實際交付的商品房質量、設備及裝修與樣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說明的,實際交付的商品房應當與樣板房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