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誰知道開發商通知收房後拒絕收房會怎有怎樣後果
第一、開發商與買受人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了交付房屋的條件,那麼在約定條件不成就的情況下,買受人可以拒絕收房;
第二、如果合同中沒有相關約定,但根據法律規定,如開發商沒有達到交房條件或交付的房屋存在重大瑕疵,買受人也可以拒絕收房,具體包括:
1.未向買受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或《住宅使用說明書》的;
2.經核驗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或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
3.開發商在銷售商品房時設置樣板房,在簽訂合同時如未說明實際交付的商品房質量、設備及裝修與樣板房是否一致,實際交付的商品房不樣板房不一致的。
另,如果合同沒有特別約定,且房屋實際實際交付面積與合同規定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的,買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如無以上情況,買受人不得拒絕收房,如因買受人原因致使房屋無法交付,那麼自開放商向買受人送達交付通知書之日起該房屋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物業費、供熱費等)均由買受人承擔。
特別提示:如存在法定的可拒絕收房的理由應做好證據保全工作。且以上回答是僅根據提問所述,未考慮其他因素的情況下做出,建議攜相關材料向律師做詳細咨詢,以更確實的保障自身利益。二、業主收房要注意的問題
2、收房時,應要求開發商提供建築質監部門出具的房屋竣工驗收備案表。
3、收房時注意房屋產權是否有問題。業主可以直接到網上或者房產部門查詢購房合同是否已簽證備案;仔細核對房屋的具體情況與合同中約定的是否一致。如合同顯示的房屋平面結構與實際平面結構是否一致。曾有一起案子,業主在驗房時發現屋內有一根立柱,影響使用,而當初平面圖上並沒有這根柱子,這樣就與開發商發生了糾紛。
4、對開發商承諾的優惠是否與實際所得相一致,明確開發商贈送的花園、閣樓,其是否有贈送的權利。曾有開發商承諾把頂樓平台送給頂樓業主,但實際上頂樓平台的面積已計入公攤面積,開發商無權將其贈送給業主。
5、對於樓盤造型、公共配套及相關設施與開發商向業主們承諾的是否一致,開發商有沒有挪動、增設或減少公共設施等等。
6、在收費方面的「一房清」和「一價清」問題。所謂「一價清」是指房屋銷售價格中應包含與住宅相關的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設費用,如大家現在關注較多的燃氣管道工程費、單元電子對講保安門、水電表、有線電視開戶費等等。開發商在交房時,再額外收取煤氣開通費等那就屬於違規。
7、業主收房時,也要檢查小區的外部環境。曾有某業主驗房時發現自家窗戶外多了一堵牆,這在分戶圖中並未標明,但又嚴重影響了業主的採光、通風,給業主帶來了困擾。
8、開發商在交房時,還存在一個很普遍的現象,那就是延期交付的問題。延期交付分兩種情況:一是在合同約定時間內房屋沒有建成並通過質檢站的驗收;二是業主按時驗收,發現房屋存在問題,要求開發商整改的,整改時間也屬延期。對於延期交付的處理,一般從合同約定,開發商按延期的時間,按合同約定的比例或者已付房款的利息支付違約金。
⑵ 收房之前主要看開發商哪些證件
土地使用權證、用地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房回屋預銷售許可證。
⑶ 起訴房地產開發商必須是在業主收房後嗎
不是,如果開發商違約都可以起訴的。
開發商違約後,購房者是可以要求退房的,但是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開發商違約時,如果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則購房者可以退房:
1、開發商和購房者協商後都同意退房;
2、商品房買賣合同里規定了退房的條件,開發商的違約行為符合該條件;
3、開發商的違約行為構成了《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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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條件則是根據法律規定,購房者可以退房的條件,綜合起來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一)購房合同無效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無效的直接結果是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予返還,具體到購房合同上就是購房者退還房屋,而開發商退還房款。從實踐來看,造成購房合同無效的常見情形有:
1、開發商無權處分該房產
主要有開發商未取得預售許可,房屋為共有財產而未經其他共有權人書面同意的,該房屋權屬有爭議,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權利等情形。
2、開發商存在欺詐情形
雖然時有購房者以此項理由請求退房,但實際中法院支持的並不多,主要是購房者對開發商存在欺詐故意與欺詐事實舉證困難所致。要防止此種情形的出現,購房者應盡量要求開發商將其每一項承諾落實為文字並予以簽字認可。
⑷ 開發商交房的標準是什麼
國家對商品房交房條件的有關規定如下: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專理法》第二屬十六條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標准和規范。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2、《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八條規定,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和下列要求進行綜合驗收:(一)城市規劃設計條件的落實情況;(二)城市規劃要求配套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情況;(三)單項工程的工程質量驗收情況;(四)拆遷安置方案的落實情況;(五)物業管理的落實情況。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實行分期開發的,可以分期驗收。
⑸ 開發商交房流程有哪些
現在有很多業主在開發商交房時,對新房驗收通常都是馬馬虎虎,隨便就在開發商給的「住房交接表」上簽字,這樣可能導致後續出現很多維權問題,開發商交房流程你知道哪些呢?
開發商交房流程
首先是開發商發出收房通知。收房通知中包括收房的時間、須交納的費用、未按時收房的處理等。其次是開發商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第三是業主驗房。購房者對房屋進行驗收,看是否存在質量問題,對發現的質量問題向開發商提出,開發商進行整改,修理後再由購房者驗房。第四是購房者接收房屋。購房者對房屋及其產權進行檢驗,認為符合合同約定條件的,應與開發商簽訂房屋交接書。開發商將鑰匙交給購房者,一般而言,鑰匙的交付是房屋交接的主要標志。
在交房過程中注意事項
1、在驗房之前,如果開發商要求交費或者是簽署文件,那業主一定不要答應,否則在驗房時業主發現的質量問題,就只能自己付錢解決了。
2、如果開發商提出代辦產權證,業主是可以拒絕的,因為產權證業主完全可以自己辦,如果交給開發商,那業主還要給開發商交代辦費。
3、驗房中所發現的質量問題一定要白紙黑字寫在紙面上,不能聽信開發商的口頭承諾,並且在房屋問題的後面,還要寫明開發商承諾的解決時間,這樣業主才不會在開發商無限期拖延之後毫無辦法。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3-05-21,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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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開發商交房要具備哪些條件需要哪些手續
條件:
一、經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核驗合格。商品房一般是由所在區、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核驗,出具是否合格的書面證明,如果驗收合格,還須說明質量等級,如合格、優良等。
二、住宅房屋所屬的樓必須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是由市或區住宅發展局頒發的。未取得許可證的房屋,不允許交付,公安戶籍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入戶手續。
三、辦理房地產初始登記手續,取得了新建商品房房地產權證,俗稱"大產證"。實際上只要取得"大產證",就必須具備一、二條所列條件。未取大產證的,開發商不能辦理交房手續,開發商向買方預先交付房屋交鑰匙的,買方應拒絕接受。
手續:
一、通知
開發商取得商品房房地產權證後,應以書面形式通知購房者在約定時間內對房屋進行驗收交接。開發商約定的收樓時限一般在收樓通知書寄出30天內,按有關規定,如購房者在約定時間內沒有到指定地點辦理相關手續,則一般被視為開發商已實際將該房交付買家使用。
二、驗收
購房者應根據購房合同約定的標准對房屋工程質量及配套設施一一進行驗收,並做好記錄,同時,不要忽視對房屋產權是否清晰進行核驗。驗收時,開發商應主動向購房者出示建設工程質量檢驗合格單和商品房房地產權證。開發商不出示的,購房者可以拒絕驗收,由開發商承擔責任。
三、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根據《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等相關法規,商品房交付使用時,應當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該法規規定,《住宅質量保證書》是開發商對銷售的商品住宅承擔質量責任的法律文件,可以作為商品房預、出售合同的補充約定,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開發商應當按《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保修責任。開發商不提供的,購房者可以拒簽房屋交接書。
商品住宅售出後,委託物業管理公司等單位維修的,應在《住宅質量保證書》中明示所委託的單位;而《住宅使用說明書》應當對住宅的結構、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類型、性能、標准等作出說明,並提出使用注意事項。
四、簽署房屋交接書
購房者對房屋及其產權進行檢驗,認為符合合同約定條件的,應與開發商簽訂房屋交接書;對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應做好記錄,要求開發商簽字,直至開發商的房屋完全符合交房標准,再簽署房屋交接書。
⑺ 收房時開發商必須提供哪些文件
1、開發商需向業主出示《竣工驗收備案表》原件,上面必須有備案部門同意備案的簽署和公章。
2、開發商需向業主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原件,如果開發商委託物業管理公司等單位負責維修房屋質量問題,那開發商就應當在《住宅質量保證書》中寫出所委託的單位名稱。
《住宅質量保證書》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核驗的質量等級;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在合理使用壽命年限內承擔保修;正常使用情況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內容與保修期:屋面防水3年,牆面、廚房和衛生間地面、地下室、管道滲漏1年,牆面、頂棚抹灰層脫落1年,地面空鼓開裂、大面積起砂1年;門窗翹裂、五金件損壞1年等;用戶報修的單位,答復和處理的時限。住宅保修期從開發商將竣工驗收的住宅交付用戶使用之日起計算,保修期限不應低於上述規定的期限,購房者可以與房地產開發企業協商延長保修期限。但是,國家對住宅工程質量保修期另有規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3、開發商需向業主提供《住宅使用說明書》原件,《住宅使用說明書》里應對住宅的結構、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類型、性能、標准等作出說明,並標出使用注意事項。
4、開發商需向業主出示《建設工程質量認定證書》原件,此證書是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檢查站(質監站)經驗收合格後頒發的。
5、開發商需向業主出示《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合格證》原件
以上五項簡稱「三書一證一表」,業主在收房時可以理直氣壯的要求開發商出具這些證件。
⑻ 開發商交房必備條件
開發商交房必備條件一
行政機關頒發的驗收合格證明:1、規劃驗收合格證、2、消防驗收合格證、3、綠化驗收合格證、4、環保驗收合格證、5、衛生防疫驗收合格證、6、人防工程驗收合格證、7、車庫及道路驗收合格證明、8、安全防範設施驗收證明、9、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合同履行確認書、10、工程竣工備案證明杭州市2002年出台的《杭州市住宅區建設項目綜合驗收管理辦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3號),對住宅區的驗收作了詳細規定。2004年7月綜合驗收環節取消之後,房地產開發商在樓盤交付前應依法通過有關部門的分項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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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交房必備條件二
公用事業部門出具的驗收合格證明:
1、郵政通郵證明、2、環衛設施驗收合格證明、3、室外供水管線驗收合格證明、4、電力戶外管線驗收證明、5、社區用房驗收證明、6、管道煤氣工程驗收證明、7、有線電視室外管線驗收證明、8、室內給水及衛生潔具驗收證明、9、電信室外管線驗收證明杭州市2002年出台的《杭州市住宅區建設項目綜合驗收管理辦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3號),對住宅區的驗收作了詳細規定。2004年7月綜合驗收環節取消之後,房地產開發商在樓盤交付前應依法通過有關部門的分項驗收。
開發商交房必備條件三
房屋面積測繪報告根據合同法第136條的規定,房屋面積測繪表是出賣人必須向買受人提高的資料,否則買受人無法行使買受人的權利和履行買受人的義務,另外公攤面積的具體計算結果,作為業主有知情權並是結算房款與辦理房產證所必需。
開發商交房必備條件四
1、《建設工程質量認定證書》,2、《住宅使用說明書》、3、《住宅質量保證書》、4、《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合格證》,4、《竣工驗收備案表》商品房買賣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