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沈陽萬錦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沈來陽萬錦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成源立於2013年04月16日,主要經營范圍為許可經營項目:無一般經營項目:項目投資等。
法定代表人:朱洪
成立時間:2013-04-16
注冊資本:10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210112000043003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
公司地址:沈陽市東陵區白塔街158號303室
② 沈陽萬錦紫園一期,合同上是6月30號交房,現已通知延期到11月30號了。
開發商無正當理由延期交房的,購房人的選擇如下:
一、購房人的合同解除權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對「合理期限」進行了明確,該解釋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該解釋又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以上法律規定的含義有三點:
1、購房人如欲解除合同,應當先進行催告。
2、經催告後過了三個月,開發商仍然沒有交房的,購房者取得合同解除權。就是說購房者解除合同的條件是第一開發商延遲交房;第二經過催告;第三催告後滿三個月仍未交房。
3、購房者合同解除權的有效期是從催告日起三個月後開始,一年後結束,即解除權的有效期為一年。在此一年內都可以隨時通知開發商解除合同,超過一年期限,則永久性地喪失了解除權(當然以其它理由如嚴重質量問題而解除合同的除外)。並且,如果在購房者取得解除權後,開發商有催告購房者行使解除權的,則解除權的有效期縮短為三個月。
以上規定中,兩個催告和兩個三個月的規定應當區分清楚,一為購房者催告開發商交房,一為開發商催告購房者行使解除權;一為購房者催告後經過三個月取得解除權,一為開發商催告後購房者的解除權有效期縮短為三個月。
鑒於以上的規定,在開發商延遲交房時,不管購房者是不是真的准備解除合同,都應當在開發商延遲交房後立即發函催告,一是在開發商遲遲不能交付房屋時採取的一個應對舉措;二是催告後可解除合同對開發商也是一種壓力。
催告最好以快遞等可保留憑證的方式進行。在沒有催告的情況下,開發商長期拖延,是否可以解除合同?依合同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應當是不可以的,催告是解除合同的前提條件。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延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二、購房者要求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出賣人延期交付房屋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准確定。
③ 萬錦楓葉和水雲天是同一個開發商嗎
這兩個樓盤確實是同一個開發商的,因為他們的樓盤上都寫著都是同一個開發商開發的,也算是很不錯的了,在當地也算比較有名
④ 呼和浩特萬錦地產第九城叫啥,是期房,開發商靠譜嗎
開發商不誠信巨不靠譜,網簽不給辦拖好幾年都不給辦,房產證更是遙遙無期。逾期交房的違約金找各種理由不給退,裝修收大筆押金,說是給退,最後也不退,買了後悔死了
⑤ 百色市萬錦名門開發商五證嗎
1.購房時只需看一下 《國有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這「兩證」就行了回。
2.開發答商只有在取得了預售證的情況下才可以對外銷售房子,收取購房者的房款,未辦理出預售證收錢的屬於非法行為,法律不保障買賣雙方的權利的
3.你可以電話咨詢當地房管局的工作人員,預售證是房管局負責審批頒發的,如果辦理出來了一是在售樓處會有展示,二是房管局有備案,他們會告訴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