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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作住宅

發布時間:2021-01-19 03:54:08

❶ 政策房產證規劃用途是住宅的可以用於公司注冊嗎

要看房產證在哪填寫了規劃用途為「住宅」。我國有的地方(例如上海)是實行「房地合一」發證,土地狀況與房屋狀況分類記載。土地用途為「住宅用地」,不等於在該地塊上要建清一色的「住宅」,可以有配套的商業用房和其他 。在商業用房裡辦公司當然沒問題。只有房屋用途為「住宅」(一般會具體明確是公寓、別墅等),不可以擅自改為商業用途(例如注冊公司)。

❷ 小區住房能否用於商用

只要有合法的營業執照就可以.這個還真不能強制人家停止營業,通過業主大會跟內人家協商吧.畢竟容合法營業是人家的權利,任何機構或個人都不能剝奪的.除非其經營嚴重影響了小區其他業主的正常生活,並且夠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可以由警察對經營者進行處罰,並責令其整改.

❸ 僅作住宅使用的房屋能當辦公用嗎

住宅用於辦公徵得利害關系人同意後,就是合法的。
住宅用於辦公,需要專徵得鄰居的同意後,屬帶著同意書和房產證去居委會辦理確認書。

居委會會開出證明,並加蓋公章。
帶著房產證復印件、租房合同和居委會證明去工商局辦理公司住址的備案手續,該住宅即可用於辦公了。

❹ 消防法 住宅房用作倉庫

這個抄是不行的,根據 第十九條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不得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並應當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
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的,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
第六十一條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責令停產停業,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❺ 住宅樓可以用作辦公樓嗎

《物權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這一條款是規定住宅業主享有基本物權的內容,也是一個原則性和一般性的規定。就是說,在一般情況下,住宅業主對享有所有權的住宅可以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其中包括將住宅改作商用。《物權法》也同時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這就是說「住改商」並不是無條件的,住宅業主在改變住宅用途時不能隨意而為,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首先,相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沒有相應的禁止性規定。這一條件還隱含著一個命題,那就是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有權規定「住宅禁商」。其次,「住宅商用」必須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利害關系的業主不僅指「同幢樓房裡其他的業主」,也包括「其他樓房裡受到影響的業主」。這是妥善處理相鄰關系、充分尊重相鄰權的具體表現。如果相關的業主不同意,即使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沒有禁止,也不能將住宅改作商用。上述兩個條件必須是同時具備的,缺一不可。

❻ 住宅房屋是否可以出租作為商業用途

不可以。

《中華人來民共和國物權法》自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七十七條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6)用作住宅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相關法條:

第八十一條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據業主的委託管理建築區劃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並接受業主的監督。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

第八十二條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雜訊、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

❼ 普通住宅可以用於公司注冊用嗎什麼樣的房子可以用於公司注冊

注冊地址最重要的參考指標是房屋的使用性質,正常情況下普通住宅是不可以專注冊的(因為普通住宅房產屬證上的使用性質是住宅),但要看當地的規定,小區商品房如果可以徵得業主委員會同意辦公並蓋章,加上你的房屋租賃合同是可以辦理的,你可以按這種方法去實行

❽ 住宅用於辦公是否合法

徵得利害關系人同意後,就是合法的,辦理合法手續後房屋租賃合同仍然有效。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七條,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 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8)用作住宅擴展閱讀:

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12日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辦公研發用房建築設計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規定,商業、辦公、研發用房建築平面布局不得採用住宅套型式設計。

在商業、辦公、研發用房的建築平面設計方面,《通知》規定,商業、辦公、研發用房建築設計應遵循「適用、經濟、綠色、美觀」的原則,建築平面布局不得採用住宅套型式設計。

衛生間、茶水間、陽台(含露台)及各類型管井、煙道、風井等應集中設置;辦公建築(不包含研發用房)因功能需要,單棟(座)建築同一樓層內,設有套內專用衛生間和茶水間的辦公用房總建築面積不得超過該樓層建築面積的三分之一。

《通知》還要求,嚴格限制外牆凹槽的設置,因建築造型需設置凹槽的,凹槽面寬與進深之比應≥2;凹槽面寬與進深之比小於2的,按層計算的凹槽部分投影面積全部計入地上核減建築面積。

商業用房各層之間原則上應設置扶手電筒梯或梯段寬度不小於2.4米的開放式樓梯;對於包含有商業功能的綜合樓,商業用房原則上應在裙房內集中布置。

在套型建築面積方面,《通知》要求,單棟(座)建築同一樓層內,套內建築面積≤150平方米的單套辦公用房建築面積之和,不得超過該層辦公建築面積的50%;研發用房單套套內建築面積不得小於180平方米。

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表示,繼北京、南京、成都等城市之後,深圳也限制商業辦公用房改變用途。

此次《通知》對於建築設計和規范有了明確的管制,是供應端的管制措施之一。後續房企拿地方面會比較謹慎,類似打擦邊球的做法將減少。

嚴躍進分析,《通知》對於辦公物業等內部的設施需要進行管制,比如限制衛生間等建築面積,是為了防範部分辦公物業後續利用漏洞改建項目。

《通知》還對建築設計凹槽進行了規定,在目前房地產政策中,出現類似細致的內容較為少見,這也有利於防範「偷面積」等現象的出現。

參考資料:新華網-商業、辦公、研發用房不得採用住宅套型式設計

❾ 住宅房照可以用作商服嗎

商服是商業服務用房,可進行商業運營,可進行工商注冊,住宅原則上只具有居住功能,進行其他功能的話有時候是不能在工商部門注冊的。

❿ 普通住宅小區用做庫房可以嗎

不可以的,不能改變房屋用途。

住宅是住宅,商業用房是商業用房,儲藏間是儲藏間。購房合同上有的,房屋使用性質用途房管局有備案的。除了專門的倉庫可以,住宅是不能做倉庫的。

普通住宅性質的住房是不能隨便改變用途的,業主或業主委員會有權拒絕企業辦公場地進駐住宅樓。如果部分民宅繼續經營倉庫,嚴重影響了居民的生活,業主可以通過法律手段保障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七十七條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10)用作住宅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七十九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基金的歸屬、用途以及籌集與使用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維修。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布。

第八十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第八十一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

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

按設計所規定的用途為標准、劃分的。一般可分為:

(1)廠房: 直接用於生產或為生產配套的房屋。包括主要車間、輔助車間和附屬設施用房;

(2)倉庫: 工業、交通運輸、商業、供銷、外貿、物資及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建造的成品庫、半成品庫、原材料庫、貨物倉庫、物資儲備庫及冷藏庫、糧油庫等;

(3)商業用房:商業、糧食、供銷、飲食業等部門對外營業的商店、門市部、糧店、書店、供銷店、飲食店等用房;

(4)服務業用房: 為人民生活服務用房,如浴室、照相、理發、旅館以及各種日用品修理行業用房;

(5)辦公室: 企業、事業、機關、團體、學校、醫院等單位的辦公用房;

(6)住宅:供居住用的房屋,如職工宿舍、學生宿舍等。住宅建築面積不包括人防用而不住人的地下室面積;

(7)教育用房:各類學校的教室、圖書館、試驗室、體育館等有關教學用房;

(8)文化用房:各類文化娛樂用房,有影劇院、文化館、展覽館、俱樂部等用房;

(9)醫療用房:各類醫療機構的病房、門診部、保健站、衛生所、化驗站、葯房等。不包括醫護人員宿舍食堂及單獨辦公用房;

(10)科學實驗研究用房:獨立的科學試驗研究機構或企業、事業單位進行科學試驗研究工作所用的房屋,包括天文台、電子計算中心、地震觀測站等;

(11)其他:凡不屬於上述各項用途的房屋建築工程,如人防地下室、食堂、廁所等。其中:業務用房是指鐵路、公路、航空、郵政、電信部門的營業用房,如火車站、汽車站、候機室、郵電局、電視大樓等。

多種用途的房屋,原則上應按用途分別統計,如面積不易分開的,可全部計入主要用途的面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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