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開發商欺詐銷售
《最高人民來法院關於審自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解釋》第三條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等違約責任」。
㈡ 開發商賣房欺詐的行為應該怎麼認定
網路原文如何認定開發商賣房欺詐,開發商買房欺詐如何認定
㈢ 在商品房買賣過程中,如何認定開發商欺詐的行為
(1)開發商有欺詐的故意。所謂欺詐的故意,是指欺詐方明知自己的欺詐行為會使被欺詐人陷入錯誤的認識,希望或者放任此種結果的發生的主觀態度。
(2)開發商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一般包括故意告知虛假情況和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兩種。
(3)被欺詐方因受欺詐而陷於錯誤的判斷。也就是指欺詐的行為與陷入錯誤判斷的結果之間有相當之因果關系。
(4)被欺詐人基於錯誤判斷而為意思表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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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買受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
房屋實際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第十五條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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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網路
㈣ 起訴開發商欺詐銷售當事人置業顧問可以列為被告嗎
如果你想起訴開發商欺詐,只要把開發公司作為被告就可以。開發公司當回中的工作人員,比答如說置業顧問等,沒有必要列為共同被告,因為他只屬於開發公司的工作人員,他所履行的只是職務關系。在民事訴訟中,如果你想起訴開發商欺詐,可以最高獲得房款一倍以內的賠償。建議在訴訟之前以及訴訟過程中盡量收集各種證據。
㈤ 開發商欺詐銷售,房產性質和購房合同不一致能否通過法律途徑維護權益
登記是誰的是誰的。刷的你的卡並不能證明是你買的房。
㈥ 開發商有欺詐行為,業主拉橫幅合不合法
拉橫幅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或者是禁止性規定都是沒有問題的。但拉橫幅是維權的極端方式,其行為本身就造成不好的影響。
1、業主到拉橫幅,沒有擾亂公共秩序,只是拿著橫幅站在那裡,也不大聲喧嘩,應該不是遊行但屬示威,應該不違法。但現實中執行時會不會有人管難說。
2、如果確實是行政單位有過錯造成你的損失,單位不處理,你可以找其上級政府投訴,也可以找縣紀檢監察部門反應,還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告單位。
3、維權,首先要合法。合法的維權渠道,主要有投訴,調解,仲裁,訴訟等。維權的同時,不能以堵大門的行為,否則,就是違法行為。
《憲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擾亂公共秩序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1)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6)開發商欺詐銷售擴展閱讀:
案例:
豪宅業主拉橫幅吐槽房屋質量開發商起訴名譽侵權
中新網杭州8月27日電 (記者 趙小燕)幾年前,長期在上海做生意的阮晴(化名)夫婦在杭州的西溪天堂悅居花了千萬元購置精裝修豪宅,但這幾年她住得並不舒心。交房時大理石地面就已碎裂,首次使用時中央空調漏水浸濕了衣櫃里十幾個包等等。
近日,阮晴夫婦還被開發商杭州西溪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因為他們在陽台外懸掛了「悅居生活,粗製濫造」等標語抗議,開發商起訴其名譽侵權。27日,該案在杭州西湖法院開庭。
2010年1月,阮晴夫婦在西溪天堂悅居購置了兩套房子,面積分別為148、189方,合計價值1000多萬。
2011年11月,房屋竣工驗收,但收房時,阮晴發現房屋大理石地面有幾十處裂痕,天花板毛糙,肉眼看都很明顯。
阮晴遂拒絕收房,經交涉,開發商同意做整改。「因為我訂的傢具已經到杭州了,後來不得已收了兩套中其中一套房,盡管是一個還有問題的房子。」阮晴說。
2012年4月,阮晴夫婦入住後第一次使用中央空調又發生了漏水事件,因漏水點正好在衣櫥位置,阮晴的十幾個包包被浸濕。同年夏天,阮家的陽台玻璃又發生爆裂。
按照阮晴的律師建緯律師事務所王欽的說法,2012年8月,開發商確認包具過水損失等客觀存在,雙方就賠償事宜幾經交涉,開發商無法滿足其合理要求,阮晴才第一次在她自己房子的陽台處掛出了橫幅——「無良奸商,偷工減料,質量問題,層出不窮」作抗議。
隨後,開發商同意維修整改,整改期間,也給了阮晴夫婦一個過渡房。
2014年3月,阮晴收到了來自開發商的通知,要求其搬離過渡房,但阮晴認為,房屋內大理石裂痕等問題依舊沒解決,拒絕搬離,隨後被斷水斷電。
據阮晴說,這次斷電造成家中酒櫃的紅酒變質,損失十幾萬。於是,她第二次打出橫幅——「天堂悅居,粗製濫造」抗議。
阮晴說,自己買悅居只是為了度假用,平時並不在杭州,但每次回來都有不斷爆發的質量問題,「我們精神上也很困擾,反而被告上法庭,申訴無門的感覺。」
同在西溪悅居的多位業主向記者反應了地板開裂、設備間牆體滲水等問題,而反應最集中的則是陽台玻璃爆裂問題。「這是小區的普遍現象。」一位業主表示。
對於業主反映的上述問題,杭州西溪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負責客戶關系的唐鋒表示,精裝修交付的房子一點問題沒有是不可能的。「比如空調,我們用的是品牌的中央空調,但我們作為開發商不能控制它在使用中百分百沒問題。」
對於反映特別集中的陽台玻璃爆裂問題,唐峰表示,其實還是少數幾家,「屬於保修的范圍,我們肯定也會做維修或者更換。」
唐峰認為,在將過渡房斷水斷電之前,開發商已經通知了業主,交付業主的房子並不存在結構性或者嚴重影響安全使用等問題,業主沒有理由拒收。
他表示,此前阮晴也已向杭州市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站進行了投訴,但經鑒定,房屋確實沒有質量問題。
而對於阮晴夫婦兩次懸掛橫幅的問題,唐峰認為,橫幅上反映的不是質量問題,而是都名譽的侵犯。
按照開發商代表律師今天在庭上所稱,阮晴夫婦掛橫幅的位置位於車流量較大路段,行為影響惡劣,嚴重損害了開發商的商業名譽。開發商方面要求阮晴夫婦在兩家杭州本地媒體上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10000萬元。
庭上,阮晴夫婦的律師表示,被告作為業主有權對開發商所銷售的房屋質量及物業服務質量等問題進行批評、評論;潛在消費者也對原告所開發房產、物業服務質量享有知情權,被告行為並不構成對原告的名譽權侵害。而橫幅的內容均系對原告所銷售的房屋質量及物業服務質量等客觀事實的表述,屬於正當批評、評論。
今天,開發商方面的律師還提到了房鬧,「不要因為降價的問題,就一直破壞我們開發商的名譽。」
不過,阮晴方面律師當庭駁斥,「我們從未提過降價問題。」
法庭將擇日宣判。
㈦ 開發商這種行為,是否算欺詐!
開發商抄是否有銷售過程中的襲欺詐行為,要以開發商開發樓盤與垃圾焚燒發電廠審批在建等時間及是否公示等作為參考,也就是說如果可以證實開發商在銷售樓盤時已確知在建垃圾焚燒廠事項或規劃,而其在銷售時又隱瞞了這一事項,可以主張開發商銷售欺詐以維護自己的權益。這是個前提。
㈧ 交了定金和首付款發現開發商銷售中有欺騙行為能退嗎
交了定金的話和首付款那是不能夠退的,但是可以向有關部門進行舉報以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