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行使住宅安全權
不是,住宅安全指的是不受非法搜查之類,屬於人身權,土地70年使用權是物權問題,而且是合法的
B. 侵犯公民住宅安全權的表現
入室行竊,入室搶劫等等
C. 房屋安全如何鑒定
房屋安全如何鑒定:
委託人需填寫《房屋安全鑒定委託書》,房屋糾紛鑒定需由糾回紛雙方共同填答寫或由法院委託鑒定;
委託人選擇合適的堅定機構,交納鑒定費,安排人員來鑒定;
現場查勘:鑒定站派不少於兩名的持有《房屋安全鑒定員證》的鑒定人員到現場查勘,繪制房屋平面圖,標明檢查情況;
檢測驗算,出具房屋安全報告。
房屋安全鑒定就是由專門的機構對房屋的安全性做出科學的評價,確保居住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市民如對房屋質量鑒定存在疑慮並申請鑒定時,可以通過小區業主委員會,以單幢建築所有產權人的名義向鑒定中心提出房屋安全鑒定申請;如果沒有業主委員會,市民也可聯合該房屋所在建築物的所有權利人提出房屋鑒定申請。
D. 房屋的安全責任人是誰
根據《廣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規定》(廣州市人民 政府令第6號)第十條規定:房內屋安全責任人一般是指容房屋的所有人.若房屋的所有人下落不明或是房屋權屬不清的,代管人為房屋安全責任人;若沒有代管人的,房屋使用人為房屋安全責任人。租賃房屋另有約定的,遵照租賃合同中規定的責任人為房屋安全責任人。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 侵犯住宅安全權違反了我國哪條法律第幾條
分別如下:
我國憲法第3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內者非法侵入公民的容住宅。」
我國刑法第245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F. 什麼是住宅權
一、何謂「住宅權」
住宅權(the right to adequate housing),又稱適宜或充分住房權,是指公民有權獲得可負擔得起的適宜於人類居住的,有良好的物質設備和基礎服務設施的,具有安全、健康和尊嚴,並不受歧視的住房權利。
住宅權是社會保障法上的概念,與民法上的居住權有嚴格的區別,後者僅指對某一不動產空間的使用權。
二、「住宅權」是公民的最基本人權
人權(Human Rights)是法學研究的重要課題。由於歷史原因,我國建國後曾經在很長時期諱言「公民人權」,而只談「集體人權」,即所謂的「生存權、發展權」。直到2004年「人權入憲」以後,「人權」觀念才開始深入人心。目前學界對人權問題的討論日趨熱烈。然而,從近年來的研究重點來看,學界對人權問題的研究主要集中於犯罪人人權、被追訴人人權等有限的幾個領域,而對於公民住宅權尚未作為一個嚴肅的學術問題來加以研究。
然而,從國際范圍來看,住宅權問題早就成為人權學者研究的重要問題之一。許多重要的國際人權公約都明確規定了對公民住宅權的保障。例如,《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五條規定:「人人有權享受為維持其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及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也在第一條指出:「所有公民得為他們自己的目的自由處置他們的天然財富和資源……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剝奪一個公民自己的生存手段」。《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一條規定:「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為他自己和家庭獲得相當的生活水準,包括足夠的食物、衣著和住房,並能不斷改進生活條件。各締約國將採取適當的步驟保證實現這一權利……」。 聯合國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委員會還於1991年專門發表了《關於獲得適當住房權的第四號一般性意見》。該《意見》第一條規定:「適足的住房之人權由來於相當的生活水準之權利,對享有所有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是至關重要的。」
G. 住宅安全與隱私權是什麼關系
住宅是人類比較隱私的一個地方,有很多隱私秘密可能都在家裡,因此保護住宅也就是在保護隱私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