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住宅面積標准
《土地管理抄法》是為了襲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而制定的法律。因此,沒有關於農民住宅面積標準的規定。
國土資源部發布的《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中規定,堅決貫徹「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區、市)規定的標准。因此,這個標准要根據各省的規定執行。
㈡ 城鎮居民能否佔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建住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版土地的,必權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的規定,城鎮居民住宅建設應當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收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城鎮居民不能佔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建住宅。 根據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城鎮居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後沒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農民集體收回。
㈢ 什麼是農民自建住宅
也就是自己建築的房子,首先你要明白低層住宅的含義(1-3層)
《建築法》第內83條規定的農民自容建是從建設主體即權利主體而言的,不論是農民自己施工,還是將工程承包給個體工匠或建築企業建設,都屬於農民自建。農民將工程承包給個體工匠施工,其建設行為受《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調整,而農民將自建住宅承包給建築施工企業施工,建築施工企業的建築活動應當受到《建築法》調整。農民與個體工匠或建築施工企業訂立的建築施工合同都是建築施工合同。
以上是<農民自建低層住宅> 的條例.
低層建築是指高度小於或等於10米的建築,低層居住建築為一層至三層。多層建築是指高度大於10米,小於24米的建築,多層居住建築為四層至九層(其高度大於10米,小於28米)。高層建築是指高度大於或等於24米,高層居住建築為九層以上(不含九層,其高度大於或等於28米,小於100米)。超高層建築是指高度大於或等於100米的建築。
㈣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83條中「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築活動,不適用本法」的底層住宅如何認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83條中「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築活動,不適用本法」釋義。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築,因其具有的時效性、臨時性和簡易性等特點,不可能也沒有必要按照本法的規定進行管理;農民在農村自建的低層住宅,量大面廣、情況千差萬別,目前仍以較為簡易的居多,要將這類農村自建住宅都納入國家的行政管理之中,目前難以做到,從執法成本考慮,也沒有大的必要。因此,本條規定,這兩類房屋建築不適用本法規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釋義:第八十三條
1,第八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小型房屋建築工程的建築活動,參照本法執行。
依法核定作為文物保護的紀念建築物和古建築等的修繕,依照文物保護的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築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築活動,不適用本法。
2,【釋義】本條是關於本法適用范圍問題的特別規定。
按照本法第二條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各種房屋的建造活動,都應當適用本法,但本條對幾種特殊的房屋建築工程的法律適用作了特別規定:
(1)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小型房屋建築工程,參照本法執行。「參照」不同於「依照」,有著可以部分執行以及根據情況予以變通的含義。本法有關建築活動監督管理的規定,對一些規模很小的房屋建築(如比較簡易的平房建築)來說,難以全部適用,要求參照執行,比較符合實際。至於可以參照執行本法的小型房屋建築的具體標准,本法授權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予以確定。
(2)依法核定作為文物保護的紀念建築和古建築等建築的修繕,與一般的房屋建築工程有較大的不同,除了「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文物保護法》第十四條)等特殊要求外,在管理上也有所不同。本條規定,對依法核定作為文物保護的紀念建築和古建築等的修繕,應當依照文物保護的有關法律規定執行。這里所說的「依法核定作為文物保護的紀念建築和古建築」,是指依照《文物保護法》的規定,經有關主管機關按法定許可權和程序確定作為文物保護單位的紀念建築和古建築。《文物保護法》第七條規定:「革命遺址、紀念建築物、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等文物,應當根據它們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分別確定為不同級別的文物保護單位。」「縣、自治縣、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由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並報國務院備案。」「國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在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中,選擇具有重大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作為全國文物重點保護單位,或者直接指定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報國務院核定公布。」凡依上述規定被核定作為文物保護的紀念建築和古建築的修繕,都應按照文物保護的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3)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築,因其具有的時效性、臨時性和簡易性等特點,不可能也沒有必要按照本法的規定進行管理;農民在農村自建的低層住宅,量大面廣、情況千差萬別,目前仍以較為簡易的居多,要將這類農村自建住宅都納入國家的行政管理之中,目前難以做到,從執法成本考慮,也沒有大的必要。因此,本條規定,這兩類房屋建築不適用本法規定。
㈤ 新型房產證上面的住宅/住宅(農民動遷房)是什麼意思是指這個小區的規劃用途嗎
住宅用地分為「城 鎮單一住宅用地」及「城 鎮混合住宅用地 。「城鎮單一住宅用回地」是答指城 鎮居民的普通住宅、公寓、別墅用地。「城鎮混合住宅用地」是指以居住為主的住宅與商業的混合用地。即「城鎮混合住宅用地」不等同於住宅用地,因此當然不能因此套用70年的標准。
㈥ 農民住宅能否商品化
農民住宅能否商品化,看專家怎麼說:
現在有的人在認識上過於理想化,認為宅基地是可以完全市場化、資本化的,通過買賣,增加農民的財產性收入。他不知道宅基地首先最根本的定義是住房保障,而且是集體提供的住房保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中國農村實行宅基地「一戶一宅」,那怎麼還能賣呢?賣了住哪裡呢?
現實中有超面積的問題,有「一戶多宅」的問題,這個通過宅基地的改革,要把超標准、超面積的宅基地正常化。改革並不是說要把農民的住宅商品化,而是要解決過去宅基地的管理失缺,過多過大地佔用建設用地。另外還要解決農村宅基地的粗放利用,導致現在很多發達地區的村莊已經無地可供了。同時賦予農民對宅基地更多的擁有權,所以宅基地的改革到底要解決什麼問題要搞清楚,不是把宅基地資本化,讓農民賣了增加財產收入,這個是不現實的。農民可以增加的是什麼呢?就是將來可以辦「房地一體」的不動產證,不動產可以抵押,這樣可以增加收入。
來源:新華網
㈦ 農民住宅出新改造有什麼標准和要求
農村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養五保戶、低保戶和其他貧困農戶,補貼標準是:分散供養五保戶和低保戶新建房屋每戶補助15000元,其他貧困農戶新房屋每戶補助10000至15000元,維修住房補助標准根據房屋破損程序實施分檔補助,最高不超過1500元。 看看下面這個文件對你有用沒有?建議你直接到當地政府咨詢,看有什麼具體要求,是否有名額等。關於2009年擴大農村危房改造試點的指導意見
建村[2009]84號
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廳(建委)、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發展改革委、財務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農村危房改造和擴大試點的要求,做實做好擴大農村危房改造試點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明確指導思想、目標任務與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中央保民生、保增長、保穩定的總體要求,以解決農村困難群眾的基本居住安全問題為目標,開展農村危房改造試點,改善農村困難群眾生活條件,推動農村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制度建設。
(二)目標任務。2009年擴大農村危房改造試點的任務是完成陸地邊境縣、西部地區民族自治地方的縣、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貴州省全部縣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邊境一線團場約80萬農村貧困戶的危房改造。其中,東北、西北和華北等三北地區試點范圍內1.5萬農戶,結合農村危房改造開展建築節能示範。在今年擴大試點的基礎上,總結經驗,完善制度,制定中長期規劃,逐步解決農村貧困戶的危房問題。
(三)基本原則。開展農村危房改造,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從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出發,科學合理編制農村危房改造規劃和年度計劃;要突出重點,厲行節約,幫助貧困危房戶改造建設最基本的安全、經濟、適用、節能、節地、衛生的農房,防止大拆大建和形象工程;要堅持農民自主、自願,政府引導、扶持,落實地方責任,中央適當補助;要整合資源,規劃先行,加強相關惠農支農政策銜接;要規范程序,嚴格管理,堅持公開、公平、公正。
二、加強規劃編制與資金籌集
(四)編制規劃。各地要按照《農村危險房屋鑒定技術導則(試行)》,組織專業人員開展農村危房調查。省級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要按照本指導意見和有關文件要求,組織編制農村危房改造規劃和實施方案,將改造任務細化分解落實到市、縣、鄉,並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備案。
(五)資金籌集。農村危房改造資金以農民自籌為主,中央和地方政府補助為輔,並通過銀行信貸和社會捐贈等多渠道籌集。地方各級財政要將農村危房改造資金納入年度預算計劃,調整支出結構,增加擴大農村危房改造試點所需資金。各試點縣要整合資源、統籌規劃,將抗震安居、游牧民定居、自然災害倒損農房恢復重建、貧困殘疾人危房改造、扶貧安居等與農村危房改造有機銜接,提高政策效應和資金使用效益。要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為農村危房改造提供捐贈和資助。要通過制定貼息、擔保等政策措施,促進金融機構為農戶提供危房改造貸款。2009年中央將安排40億元補助資金,並根據試點地區農村農戶數、農村危房數、地區財力差別等因素進行分配,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聯合下達。
三、合理確定補助標准和補助對象
(六)補助標准。各地要從當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的實際出發,參考農村危房改造方式、成本需求和補助對象自籌資金能力,合理確定補助標准。中央補助標准為每戶平均5000元,在此基礎上,對東北、西北和華北等三北地區試點范圍內農村危房改造建築節能示範戶每戶再增加2000元補助。各地可在確保完成改造任務的前提下,結合翻建新建、修繕加固等不同情況自行 ... 展開全部>
㈧ 什麼是「農民自建低層住宅」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83條中「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築活動,不適用本法」釋義。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築,因其具有的時效性、臨時性和簡易性等特點,不可能也沒有必要按照本法的規定進行管理;農民在農村自建的低層住宅,量大面廣、情況千差萬別。
目前仍以較為簡易的居多,要將這類農村自建住宅都納入國家的行政管理之中,目前難以做到,從執法成本考慮,也沒有大的必要。因此,本條規定,這兩類房屋建築不適用本法規定。
(8)農民的住宅擴展閱讀:
《房屋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房屋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的監督管理,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抗震設防區從事房屋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的有關活動,實施對房屋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房屋建築工程的抗震設防,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屋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國家鼓勵採用先進的科學技術進行房屋建築工程的抗震設防。
制定、修訂工程建設標准時,應當及時將先進適用的抗震新技術、新材料和新結構體系納入標准、規范,在房屋建築工程中推廣使用。
第六條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建築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抗震設防。
㈨ 農民的房地產能否自主修建住宅
可以。分以下幾種情況:
1、村莊舊村改造。經建設主管部門審批通過後(拆遷回安置方案),可以答在原址或異地建設農民的安置房,一般土地是劃撥的,建設單位通常是村委會。
2、村民個人翻建。經村、鎮和縣區級主管部門同意後,村民個人可以對原有房屋進行翻新建設,通常要求一些必備條件,如:原有房屋建設久遠,房屋質量存在較嚴重的安全隱患、不適宜繼續使用等。
3、村民申請宅基地新建住宅。主要是村民的孩子成年後建立新的家庭並分戶,通常可以向村、鎮和縣區主管部門申請新的宅基地進行住宅建設。
㈩ 國家關於政府徵收農民私人住宅及宅基地是如何規定的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