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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詐騙

發布時間:2021-01-17 16:56:42

❶ 被開發商欺騙而構成合同詐騙,自己又無法證明被開發商騙怎麼辦

按規定面積超出3%或者與圖紙不符 你可以要求退房! 不過房預售 正規合同都是政府先規劃 再測量後 出圖紙才統一制定的 怎麼會不符?一般預售也只定金也只30%啊?你怎麼交全款??除非他當時沒取得5證 你們違法私下買賣〈不受法律保護〉
現在房子市值100萬 根據你的情況 贏了官司能陪你60萬就不錯了。 你要求150萬? 打官司也是要錢的 法院也根據你要求賠償提層〈訴訟費〉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那麼多餘的90萬的錢 法院還要你自己出!

報案警察不會受理的 刑事責任不可能 最多是商業糾紛而已。只能去房管局 消協投訴 或者法院起訴。對方要想拖 官司打N年都可能。

❷ 我們可以起訴開發商非法集資和詐騙嗎

你好,開發商如果沒有建房許可,或則沒有取得許可證就售房,房子是期房,就回付款了,答可以涉嫌非法集資。
但是詐騙屬於虛構事實,也就是說沒有地皮,沒有土地,什麼也沒有,虛構事實賣房子,屬於詐騙。它二者概念不同。
我建議你,如果開發商不能按時建房,交房,涉嫌違約,你可以要求退款,並且補償,有問題你在聯系我,希望能幫到你。

❸ 在商品房買賣過程中,如何認定開發商欺詐的行為

(1)開發商有欺詐的故意。所謂欺詐的故意,是指欺詐方明知自己的欺詐行為會使被欺詐人陷入錯誤的認識,希望或者放任此種結果的發生的主觀態度。

(2)開發商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一般包括故意告知虛假情況和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兩種。

(3)被欺詐方因受欺詐而陷於錯誤的判斷。也就是指欺詐的行為與陷入錯誤判斷的結果之間有相當之因果關系。

(4)被欺詐人基於錯誤判斷而為意思表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3)開發商詐騙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買受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

房屋實際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第十五條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消費欺詐-網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網路

❹ 開發商是不是已經觸犯了詐騙罪

如果是惡意所謂,數額較大的,應當是咋騙

❺ 如何認定開發商銷售詐騙

很簡單,民事賠償的緣由無外乎侵權和違約。你們這種在拆遷時會有補償協議專,那就是合同。屬你要求賠償也要基於那份你和開發商簽訂的合同。因為開發商違約導致你的損失你都可以列在請求賠償項里,但是依民法法理,一方不得因訴訟而得利,所以賠償會在你的損失范圍之內,也就是說你要有證據證明你因為開發商違約而遭受了哪些損失。舉例來說,你們當時約定他給你一套房子,你現在就要求他給你一套房子嘛,或者讓他給你足夠的錢,使你有能力買一套房子,這個問題不就解決了嗎?

❻ 怎樣判斷開發商的欺詐行為,開發商的欺詐行為如何判斷

第一,「欺詐抄」本身是一襲個主觀的概念,難以形成客觀的標准。第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買受人可以退房的情形包括:(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四)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五)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因此,上述情況可以作為開發商存在欺詐行為的判斷標准。

❼ 我是否可以起訴開發商詐騙

你好,不是詐騙,是民事上的欺詐,可以起訴要求返還,必要時可考慮雙倍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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