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有規定農村自建低層建築不需要報建嗎
《鄉村規劃法》第四十一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內鄉村公共設施和公容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佔用農用地;確需佔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後,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2. 什麼是「農民自建低層住宅」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83條中「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築活動,不適用本法」釋義。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築,因其具有的時效性、臨時性和簡易性等特點,不可能也沒有必要按照本法的規定進行管理;農民在農村自建的低層住宅,量大面廣、情況千差萬別。
目前仍以較為簡易的居多,要將這類農村自建住宅都納入國家的行政管理之中,目前難以做到,從執法成本考慮,也沒有大的必要。因此,本條規定,這兩類房屋建築不適用本法規定。
(2)農民自建低層住宅擴展閱讀:
《房屋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房屋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的監督管理,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抗震設防區從事房屋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的有關活動,實施對房屋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房屋建築工程的抗震設防,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屋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國家鼓勵採用先進的科學技術進行房屋建築工程的抗震設防。
制定、修訂工程建設標准時,應當及時將先進適用的抗震新技術、新材料和新結構體系納入標准、規范,在房屋建築工程中推廣使用。
第六條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建築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抗震設防。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83條中「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築活動,不適用本法」的底層住宅如何認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83條中「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築活動,不適用本法」釋義。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築,因其具有的時效性、臨時性和簡易性等特點,不可能也沒有必要按照本法的規定進行管理;農民在農村自建的低層住宅,量大面廣、情況千差萬別,目前仍以較為簡易的居多,要將這類農村自建住宅都納入國家的行政管理之中,目前難以做到,從執法成本考慮,也沒有大的必要。因此,本條規定,這兩類房屋建築不適用本法規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釋義:第八十三條
1,第八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小型房屋建築工程的建築活動,參照本法執行。
依法核定作為文物保護的紀念建築物和古建築等的修繕,依照文物保護的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築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築活動,不適用本法。
2,【釋義】本條是關於本法適用范圍問題的特別規定。
按照本法第二條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各種房屋的建造活動,都應當適用本法,但本條對幾種特殊的房屋建築工程的法律適用作了特別規定:
(1)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小型房屋建築工程,參照本法執行。「參照」不同於「依照」,有著可以部分執行以及根據情況予以變通的含義。本法有關建築活動監督管理的規定,對一些規模很小的房屋建築(如比較簡易的平房建築)來說,難以全部適用,要求參照執行,比較符合實際。至於可以參照執行本法的小型房屋建築的具體標准,本法授權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予以確定。
(2)依法核定作為文物保護的紀念建築和古建築等建築的修繕,與一般的房屋建築工程有較大的不同,除了「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文物保護法》第十四條)等特殊要求外,在管理上也有所不同。本條規定,對依法核定作為文物保護的紀念建築和古建築等的修繕,應當依照文物保護的有關法律規定執行。這里所說的「依法核定作為文物保護的紀念建築和古建築」,是指依照《文物保護法》的規定,經有關主管機關按法定許可權和程序確定作為文物保護單位的紀念建築和古建築。《文物保護法》第七條規定:「革命遺址、紀念建築物、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等文物,應當根據它們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分別確定為不同級別的文物保護單位。」「縣、自治縣、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由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並報國務院備案。」「國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在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中,選擇具有重大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作為全國文物重點保護單位,或者直接指定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報國務院核定公布。」凡依上述規定被核定作為文物保護的紀念建築和古建築的修繕,都應按照文物保護的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3)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築,因其具有的時效性、臨時性和簡易性等特點,不可能也沒有必要按照本法的規定進行管理;農民在農村自建的低層住宅,量大面廣、情況千差萬別,目前仍以較為簡易的居多,要將這類農村自建住宅都納入國家的行政管理之中,目前難以做到,從執法成本考慮,也沒有大的必要。因此,本條規定,這兩類房屋建築不適用本法規定。
4. 劃地安置的拆遷戶聯建房屬於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嗎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83條中「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築活動,不適用本法」釋義。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築,因其具有的時效性、臨時性和簡易性等特點,不可能也沒有必要按照本法的規定進行管理;農民在農村自建的低層住宅,量大面廣、情況千差萬別,目前仍以較為簡易的居多,要將這類農村自建住宅都納入國家的行政管理之中,目前難以做到,從執法成本考慮,也沒有大的必要。因此,本條規定,這兩類房屋建築不適用本法規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釋義:第八十三條
1,第八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小型房屋建築工程的建築活動,參照本法執行。
依法核定作為文物保護的紀念建築物和古建築等的修繕,依照文物保護的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築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築活動,不適用本法。
2,【釋義】本條是關於本法適用范圍問題的特別規定。
按照本法第二條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各種房屋的建造活動,都應當適用本法,但本條對幾種特殊的房屋建築工程的法律適用作了特別規定:
(1)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小型房屋建築工程,參照本法執行。「參照」不同於「依照」,有著可以部分執行以及根據情況予以變通的含義。本法有關建築活動監督管理的規定,對一些規模很小的房屋建築(如比較簡易的平房建築)來說,難以全部適用,要求參照執行,比較符合實際。至於可以參照執行本法的小型房屋建築的具體標准,本法授權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予以確定。
(2)依法核定作為文物保護的紀念建築和古建築等建築的修繕,與一般的房屋建築工程有較大的不同,除了「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文物保護法》第十四條)等特殊要求外,在管理上也有所不同。本條規定,對依法核定作為文物保護的紀念建築和古建築等的修繕,應當依照文物保護的有關法律規定執行。這里所說的「依法核定作為文物保護的紀念建築和古建築」,是指依照《文物保護法》的規定,經有關主管機關按法定許可權和程序確定作為文物保護單位的紀念建築和古建築。《文物保護法》第七條規定:「革命遺址、紀念建築物、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等文物,應當根據它們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分別確定為不同級別的文物保護單位。」「縣、自治縣、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由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並報國務院備案。」「國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在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中,選擇具有重大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作為全國文物重點保護單位,或者直接指定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報國務院核定公布。」凡依上述規定被核定作為文物保護的紀念建築和古建築的修繕,都應按照文物保護的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3)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築,因其具有的時效性、臨時性和簡易性等特點,不可能也沒有必要按照本法的規定進行管理;農民在農村自建的低層住宅,量大面廣、情況千差萬別,目前仍以較為簡易的居多,要將這類農村自建住宅都納入國家的行政管理之中,目前難以做到,從執法成本考慮,也沒有大的必要。因此,本條規定,這兩類房屋建築不適用本法規定。
5. 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地下室怎麼算
拆遷,地下室面積不算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