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住宅建設投資是否屬於積累性建設的投資
住宅建設投資是否屬於國累積性節省投資應該不算吧?
⑵ 該地塊規劃用途為「住宅」,可是商品房用途一欄是「商住」
該地塊規劃用途為「住宅」,可是商品房用途一欄是「商住」,可能是開發商呈報審批地專塊建築為商住兩用屬性質了。
商住樓的土地使用性質為綜合用地,根據國家土地法規定,綜合土地的使用權年限為50年。
普通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到期自動續期。而「非住宅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不能自動續期。
所以相對於普通住宅,商住兩用房的隱性成本其實很高。若有其他規劃,需要拆遷,則商業補償按照1:3賠償,為住宅的三倍。
(2)住宅建設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
網路-商住樓
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⑶ 用於住宅建設的集體土地與劃撥土地有什麼區別
集體土地與劃撥土地是不是同一個概念。
一、集體土地指的是農村農民群眾集體所有的土地, 可以使用集體土地的建設項目包括:
1、農民個人建房,但在兩處建住宅是禁止的。
2、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可以使用本集體或者使用其他集體所有的土地。
3、鄉(鎮)企業,主要有三種類型:
(1)鄉(鎮)企業使用本鄉(鎮)集體所有的土地;
(2)村辦企業使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
(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鄉(鎮)企業。因此,集體土地不能進行以商品房開發為目的的住宅建設。
二、國有劃撥土地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權用無償交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國有劃撥土地主要適用於對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項目。對以營利為目的,非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項目,應當以有償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因此,城鎮住宅建設用地必須通過出讓方式進行有償使用。
⑷ 農村住宅建設有哪些規定
的問題之一。我們想知道村民建住宅是否需要先獲得政府批准,
無任何批准手續建住宅是否違法?村委會是否有權通過簽訂合同
的形式予以補救,使未經批准建住宅合法化?農村個別幹部多處
建房並倒賣住宅是否法律允許?[法律分析]上述問題涉及到了兩個方面:1.農村村民建住宅的批准程
序問題以及違反該程序建住宅是否違法;2.農村村民是否可以
享有多處宅基地並可以倒賣住房。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
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
他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農村
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
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
申清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根據以上規定,農村村民實行一戶
一宅制,即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住宅建設必
須按先規劃後建設的步驟進行,並要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內
閑置地、荒地和坡地,嚴格控制佔用耕地,不允許佔用基本農田
保護區的土地;依法辦理審批手續是農村村民建住宅的法定前提
條件,即農村村民應當先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
用地申請,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報鄉(鎮)人民政府
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管理部門確定宅基地使用
權,丈量用地面積,經批准後方可動工。農村村民建住宅,涉及
佔用農用地的,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除此之外其他任
伺地方政府都無權批准;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可以提出自己的
審查意見,供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時參考。因此,凡越權審批土地
或用領導班子集體決定或以村委會合同形式代替法定程序的,屬
違法行為,一律無效。同時,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
地,那種未批先佔、倒賣農村住宅後再建住宅屬違法佔用土地,
依法應予糾正。
⑸ 住宅建設投資是否屬於積累性建設的投資
負載建設投資是一種積累性建設,首先是一種連接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