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期房預抵押對誰有好處
期房預抵押促進期房買賣、為開發商和業主提供融資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對開發商和購內房人都有容利,而且能防止不良開發商一房二賣行為。《物權法》第20條規定: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要注意的是,預抵押沒有優先受償權,和抵押貸款是不同的,抵押預登記並不具有真正的抵押權效力。
2. 買期房貸款時「預抵押登記」全稱叫什麼
抵押貸款的貸款條件:
有合法的身份;
有穩定的經濟收入,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無不良專信用記錄;屬
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
以新購住房作最高額抵押的,須具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房齡在10年以內,且備有或已付不少於所購住房全部價款30%的首付款;
已購且辦理了房子抵押貸款的,原房子抵押貸款已還款一年以上,貸款余額小於抵押住房價值的60%,且用作抵押的住房已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房齡在10年以內;
能夠提供貸款行認可的有效擔保;
貸款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3. 買期房 預告登記和預抵押登記是一樣的嗎
1、預告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條: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解讀:簡單說預告登記就是一種賦予物權排他性,主要是是為了針對開發商一房兩賣的問題(尤其是全款購房者購買期房時注意),買房在付款後到交房前這段時間,到房產登記部門預先登記此房,如果開發商在交房前,為了利益將房子賣給第三人,買方可以基於預告登記取得房屋的所有權,而不知情的第三人可以基於違約責任向開發商索賠。
2、預抵押登記制度。就是在購房者與開發商的購房合同、購房者與銀行的借款合同簽定的同時,在房管局的備案系統上立即生成預抵押登記,以排斥第三人對房產的行使權利。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以預購商品房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抵押合同上記載,抵押的房地產在抵押期間竣工的,當事人應當在抵押人領取房地產權屬證書後,重新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解讀:主要針對銀行按揭貸款的購房者,房產抵押給銀行,銀行在未獲得房產證做正式抵押手續之前進行的預抵押登記。所以還需要說明的是預抵押登記不等同於抵押登記,不能實現擔保物權。
4. 期房預抵押對誰有好處
期房預抵押促進期房買賣、為開發商和業主提供融資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對開發商和購房人回都有利,而答且能防止不良開發商一房二賣行為。《物權法》第20條規定: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要注意的是,預抵押沒有優先受償權,和抵押貸款是不同的,抵押預登記並不具有真正的抵押權效力。
5. 期房預抵押流程
您好,你是說抵押房產證貸款?這個只要有在房管局備案了相關手續都辦理好了,就可以直接去銀行辦理了!
6. 買期房需要辦理不動產預告和預抵押登記手續嗎嗎
可是銀行都通知我們還款了在太倉買了一套期房要2016年才交房,在銀行辦的按揭,也沒聽銀行說要辦預告登記和抵押登記
7. 什麼是房產「預抵押」,與「期房抵押備案」有何區別
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的概念
預購商品房,也稱「樓花」,是指尚未竣工交付的內商品房,是一種特容殊的期貨。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是指購房人在支付首期規定的房價款後,由貸款銀行代其支付其餘的購房款,將所購商品房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因此辦理預購商品房抵押貸款就要辦理預抵押登記。這裡面主要體現了購房者和銀行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是對銀行債權的一種保證。
期房備案登記的概念
習慣上把在建的、尚未完成建設、不能交付使用的房屋稱為期房。即消費者在購買時不具備即買即可入住的商品房,房地產開發商從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始至取得房地產權證大產證為止,所出售商品房稱為期房。
而確認這種買賣關系的一個重要手段就是期房備案,即在房屋所在的房產管理部門就買賣行為的標的物--期房進行備案登記,以確認該標的物的權屬,同一標的物只能進行一次備案登記,這樣就避免了開發商一房多賣的欺詐行為,能比較有效的保障購房者的權益,當然,不排除在個別地方出現官商勾結的情況,將已經備案的商品房賣給多人的情況,如果確實發生了這種情況,購房者可以依法追究開發商和政府主管部門的法律責任。期房備案登記界定的是開發商和購房者的買賣關系。
8. 買期房貸款時辦的「預抵押登記」全稱叫什麼
「預購商品來房預告登記」自指購房人簽了預售合同買期房,暫時不能辦產證
(產權轉移登記),為了保障購房人權益,在房地產登記部門先做合同的「預告登記」。意義:告訴別人,這房子,某人已經先買下了。今後該房屋如果發生產權糾紛或異議(例如一房兩賣),房地產登記部門將以誰先登記歸誰的原則處理。登記申請人是開發商和購房人。
「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是指購房人以預購的商品房期房做抵押,向金融機構申請購房貸款。同樣,由於是處於期房階段,它暫時還不能辦「其他權利登記」,所以,就先辦該登記。意義:預先申明,該房屋已經先抵押給我(銀行)了,別人不能再主張抵押權了,防止購房人再將該房抵押給別人。 登記申請人是金融機構(銀行)和購房人。
9. 預抵押登記的期房是否具有優先受償權
1、抵押物被租憑時抵押權的實現:抵押人在抵押期間將抵押物租賃他人的,依據我國法律規定,應確認這種租賃關系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當抵押人破產時,抵押權人仍對已租賃的抵押財產享有優受償的權利,但在處理抵押財產時須注意的是,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對其已租賃的抵押財產享有優先購買權。
2、抵押物被變賣時抵押權的實現:首先應查明第三人取得抵押物是善意還是惡意。凡是抵押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抵押權人利益的,依據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關於「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的規定應認定其行為無效,將抵押物收回,由抵押權人優先受償。如果第三人是善意取得,變賣行為發生在擔保法實施以前的,那麼依據《意見》第一百一十五條關於「抵押物如由抵押人自己佔有並負責保管,在抵押期間,非經債權人同意,抵押人將同一抵押物轉讓他人」的行為無效的規定,確定抵押人在與第三人買賣行為無效,由抵押權人優先受償。如果變賣行為發生在擔保法實施以後,抵押人將辦理了抵押登記的抵押物在未通知抵押權人或告知受讓人的情況下實施轉讓行為,那麼這一行為無效,法院應按無效合同的有關法律規定處理,返回的抵押物由抵押權人優先受償;如果抵押物並未辦理抵押登記,因抵押關系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那麼抵押權人就因第三人買受行為而喪失抵押權,不再享有優先受償權。
3、抵押物因抵押人原因滅失、毀損後抵押權的實現:抵押權系擔保物權,具有物質上的代位性,抵押效力可以延伸到代替物上,但是對於代替物的限定,民法通則和擔保法的規定相差很大。關於擔保法實施以前設立的抵押,《意見》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抵押物在抵押人處滅失、毀損的應當認定抵押關系存在,並責令抵押人以其他財產代替抵押物。」抵押人宣告破產時,抵押權人可以申請法庭責令抵押人以其他財產實現抵押權。關於擔保法實施以後設立的抵押,擔保法第58條規定,「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抵押財產。」抵押權人只能就抵押物滅失後得的賠償金請求優先受償權。
4、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權的實現:抵押人在破產宣告時,抵押物評估價值明顯小於設立抵押時的價值,在這種情況下抵押權人對減少部分是否享有從破產財產中優先受償的權利。筆者認為不能,因為破產還債中,涉及到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債權債務關系,同時也涉及到債權人之間的公平受償關系。破產宣告時企業所擁有的全部財產(除抵押物外)屬於破產范圍,歸全體債權人所有,應依據破產法的規定依法清償。如果先補足抵押物不足部分,應勢必會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合法利益,何況抵押權只應涉及抵押物本身。抵押權人只能從抵押物折價、變賣或拍賣價款中優先受償,不足部分只能向法院申請債權---以上答案由家律網整理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