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開發商對政府有哪些承諾
開發商對政府的承諾就是給當局建好一幢又一幢的漂亮的樓盤,無功不受祿政府會給回予開發答商資金支持,政府也會從中拿些回扣,這都是互惠互利的一種交易,開發商賺取了錢,政府不但收了回扣還能有政績(一石雙鳥)。我們納稅人的利益沒有得到保障不說,這樣會對市場造成很大的沖擊,房價的上漲也能帶動其他行業的上漲,不光是石油
亂炒房價,欺害中國百姓的必會遭天譴,等著吧這些人都沒什麼好下場~~~
B. 開發商的承諾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是有效的,倒是不按照承諾書履行的話,可以向法院起訴。
C. 購房支付首付後開發商要求簽承諾書問題
基本上都是這樣的,但是貌似沒有規定這么死。
一般徵信沒問題都可以帶下來款,但是開發商證件不齊全,手續不齊全也帶不下來
其實說可以分為以上2個情況,前者是開發商責任,後者是開發商責任
D. 開發商給全體業主的承諾書是否有法律效力
根據合同法、廣告法等相關規定、開發商出具的承諾書應當看作合同的補充協議、受法律保護。
承諾書是單方保證行為。無論原稿是誰出具的,只要簽字認可即履行了確認程序,就是有效的法律行為。
E. 開發商在商品房銷售廣告中作出的承諾有法律約束力嗎
開發商發放售樓廣告以及宣傳材料等,已經成為開發商促銷自己商品房預售項目的主要手段之一。但由於我國商品房管理機制尚不健全,對商品房宣傳廣告缺乏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致使一些開發商利用售樓廣告進行虛假宣傳,從而損害購房者的利益。
為了規范開發商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 條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依據《合同法》的規定,要約邀請對發出人沒有任何法律約束力,要約對發出人有法律約束力。
據此,購房者在判斷開發商在商品房銷售廣告中作出的承諾有無法律約束力時,要看售樓廣告的內容是否是「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如果滿足上述條件,那麼售樓廣告就可以視為要約,即使未明確寫入合同,也可以約束開發商。
一般來講,商品房銷售廣告中經常出現的「南北朝向」「一梯兩戶」「60% 以上綠地覆蓋」「6000 平米社區服務中心」等內容,因直接影響到房屋的售價,所以可以看成是要約。而諸如「溫馨家園」「風光秀麗」「商機無限」等宣傳,則只能作為要約邀請,對開發商沒有效力。
F. 開發商承諾的交房標准與實際不符合,怎麼維權
拒絕交房。
拒絕交房的條件:
拒絕收房條件1、未取得《住宅質回量保證書》、《住宅使答用說明書》、《竣工驗收備案表》的;
拒絕收房條件2、開發商無故比原合同約定延遲交樓,經購房人催告後超過三個月交房的;
拒絕收房條件3、開發商未經有關部門批准,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及合同中約定的配套環境的;
拒絕收房條件4、開發商經批准改變房屋結構未經買家認可的;
拒絕收房條件5、合同沒有約定,且房屋實際交付面積比原合同規定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不含3%)的,可拒絕收房,並解除購房合同;
拒絕收房條件6、經符合資質的質量檢測機構核驗,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確實不合格的;
拒絕收房條件7、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
拒絕收房條件8、不具備小區道路暢通,已接通水電燃氣暖氣的前提的;
拒絕收房條件9、不能提供有資質的測繪部分房屋面積實測數據的。
G. 購房合同以外開發商給承諾書有效嗎
完全有效。可以的同學。
H. 開發商兌現不了承諾怎麼辦
開發商購房有贈送,面對誘惑買方須淡定
君合律師事務所劉盧稅曾律師團 盧宇律師不少開發商在售房時給出購房即贈送車位、私家花園等誘人承諾,但實際上,也有不少購房者因開發商未能兌現承諾而與開發商對簿公堂。2009年年底,張某准備購買一套商品房,並看中了一處高檔住宅小區的新開樓盤。在看房時,該樓盤開發商向他承諾,購買120平方米的底層樓房,就可以獲贈送屋前約20平方米私家花園。為了打消承諾不能兌現的顧慮,張某要求開發商將「贈送底層房屋門前20平方米花園」的約定進了購房合同的補充協議,同時將標注了該私家花園的戶型圖作為合同附件。收房後,正當張某准備將花園圍起來使用時,其他業主告知張某,其佔用了小區公共綠地,並要求他騰退。張某認為,他有合同及戶型圖為依據,屬於合法佔有,不同意騰退。其他業主遂將張某至法院,法院審查發現,該花園在規劃中屬於公共綠地,張某購買房屋房屋門前並未規劃私家花園,最終法院判決張某構成侵權並要求其騰退。
律師說法:根據物權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綠地、車位等只有在規劃上被規劃為可以單獨出售的部分並能夠登記在特定業主名下的,才可成為個人所有的。本案中,張某雖有合同依據,但是該花園在規劃上是被包含在公共綠地范圍內的,開發商無權將其贈與給張某,即合同中關於贈送花園的約定無效,張某不能依據合同主張對花園享有權利。
在此,律師提醒購房者,在面對開發商上的贈送承諾時,不僅要把相關承諾落實到合同中,更要查明開發商承諾贈與的部分是不是屬於公共部分,開發商是否有權處分。
請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