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住宅小區內裙房屋面是公共的還是裙房業主個人的
看裙房的性質,如果是商業房,屋面使用權歸業主,如果是住宅,屬於公共區域
2. 上部主體為三、四棟的高層住宅,下部為裙房滿鋪,裙房(高度<24m)部分屬於高層還是多層
裙房屬於多層!耐火等級無論是否有防火牆,等於主樓。有防火牆,防火分專區和樓梯間屬形式按照單多層,此防火牆可以開甲級門窗。沒有防火牆,防火分區按照主樓一起劃分,樓梯間可不防煙,必須為封閉。裙房小於等於24米,不屬於高層。消防車道無論怎樣,按照主樓。所以,很難定義是否嚴格屬於還是不屬於高層,僅就建築高度,不屬於高層。
3. 高層住宅帶裙房一邊設消防通道是否可以
不可以。
新《建規》7.1.2 高層民用建築應設置環形消防車道,確有困難時,可沿建築的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7.1.9 盡頭式消防車道應設置回車道或回車場,對於高層建築,不宜小於15m*15m。
4. 高層建築住宅樓梯和商業裙房疏散樓梯在首層的布置問題。
不可以這么做,不能共用出入口,肯定違反了《高規》6.1.3A條?對於專疏散肯定是不利的,對於人流屬有交叉了。商業人流大,共用出口,嚴重影響住宅人口的疏散。商業裙房應設置封閉樓梯間,封閉樓梯間的首層緊接主要出口時,可將走道和門廳等包括在樓梯間內,形成擴大的封閉樓梯間,但應採用乙級防火門等防火措施與其它走道和房間隔開。住宅的剪刀樓梯間應為應為防煙樓梯間,首層應有前室或者擴大封閉前室,這個也是要和其他走道和房間隔開。 所以住宅首層出口和商業出口是不能共用的。
5. 住宅裙房是否能開餐館
其實在住宅樓里來開餐館的現象比源較普遍,但並不是所有的住宅樓裙房都能開餐館。按照有關規定,裙樓規劃登記的使用性質是能否開餐館的前提條件。如果該裙樓規劃登記的使用性質可以用於開餐館,那麼,開餐館前還必須徵得工商管理局、消防、衛生等部門的批准,並符合防噪音、防油煙污染的條件才能開業。 如果該裙樓規劃登記的使用性質為商業用房,根據相關規定,在市中心、新城和中心鎮范圍的居民住宅樓內,不得新建產生油煙污染的飲食服務經營場所,但規劃作為飲食服務用房的除外。因此,在這種情況下,開餐館必須徵得規劃部門的批准。 如果該裙樓規劃登記的使用性質為住宅,裙樓開餐館就必須進行使用性質的變更登記。它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沿街底層住宅;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符合房屋使用安全;不造成居住使用困難;不影響相鄰房屋使用;不影響文物和優秀近代建築保護;相鄰業主、使用人以及業主委員會的書面同意證明。改作經營餐飲和娛樂業的,還須提交該幢房屋全體業主或者使用人的書面同意證明;承租人要求改變住宅使用性質,需徵得出租人書面同意證明,且必須符合住宅使用公約和業主公約的約定。@左建輝正 其實在住宅樓里開餐館的現象比較普遍,但並
6. 住宅帶裙房 基礎能用兩種樁型么
不能。
見《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有關規定:
5.4.10 除商業服務網點外,住宅建築與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築合建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之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牆和1.50h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當為高層建築時,應採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牆和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建築外牆上、下層開口之間的防火措施應符合本規范第6.2.5條的規定。
2
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應分別獨立設置;為住宅部分服務的地上車庫應設置獨立的疏散樓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車庫的疏散樓梯應按本規范第6.4.4條的規定進行分隔。
3
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區和室內消防設施配置,可根據各自的建築高度分別按照本規范有關住宅建築和公共建築的規定執行;該建築的其他防火設計應根據建築的總高度和建築規模按本規范有關公共建築的規定執行。
5.4.11
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建築,其居住部分與商業服務網點之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牆和1.50h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業服務網點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應分別獨立設置。
商業服務網點中每個分隔單元之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牆相互分隔,當每個分隔單元任一層建築面積大於200m2時,該層應設置2個安全出口或疏散門。每個分隔單元內的任一點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於本規范表5.5.17中有關多層其他建築位於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線距離。
7. 急!!!!!18層高層住宅建築裙房三層是商業,共有兩棟,裙房之間的建築間距
這個依據地方規劃管理技術條例。比如成都:如果是大商業(超過300平米)那麼你回這個算是商住答樓,底層裙房按多層非居住建築的退距要求退距,如果是山牆(寬度小於18米,只能開樓梯間或衛生間窗)與山牆相對,則間距最小6米。如果是主朝向相對則是12米。
8. 高層建築裙房是怎麼界定的
高層建築裙房界定標准:裙房的高度一般不超過24m;裙房高度小於10米(含10米)時,按低層間距控制;高度超過10米、小於24米(含24米)時,按多層間距控制;高度超過24m時,按高層間距控制。
根據《高層民用建築設計規范 國標GB50045-95》規定:與高層建築相連的建築高度超過24m的附屬建築,一律按高層建築對待。
帶裙房的高層建築筏形基礎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高層建築與相連的裙房之間設置沉降縫時,高層建築的基礎埋深應大於裙房基礎的埋深至少2m。地面以下沉降縫的縫隙應用粗砂填實。
2、當高層建築與相連的裙房之間不設置沉降縫時,宜在裙房一側設置用於控制沉降差的後澆帶,當沉降實測值和計算確定的後期沉降差滿足設計要求後,方可進行後澆帶混凝土澆築。
裙房的高度一般不超過24m;裙房高度小於10米(含10米)時,按低層間距控制;高度超過10米、小於24米(含24米)時,按多層間距控制;高度超過24m時,按高層間距控制。
國標GB50045-95(2005年版)高層民用建築設計規范規定:與高層建築相連的建築高度超過24m的附屬建築,一律按高層建築對待。
裙房主要用於商業和公共服務,如設置商場、停車場、休息娛樂場所等,不是高層建築所必須的,一般在經濟繁華區,人口密集區設置,裙房區用於商業,價格較高層居住區要貴,高層區用於居住。
根據裙房與主體建築的關系,並結合基地條件與裙房的功能要求,平面布置中常有以下幾種組合方式。
基座式裙房
這是最常用的一種形式。基座式裙房將高層建築公共用房集中於底部,並擴大柱網形成基座。其優點是在建築紅線范圍內利用低矮的裙房盡量布滿基地,以保證裙房擁有更多的建築面積,即使高層主體建築與鄰近建築保持必要的防火間距,又使高層建築的臨街面與街道環境景觀取得協調統一。
毗鄰式裙房
當裙房佔地面積較大時,按高層建築防火規范,主體建築四周至少在一個長邊內不能擴建裙房。這時常將主體建築與裙房的某一個型或角落相連,以使塔樓靠近消防車道,形成毗鄰式組合便於火災撲救。
9. 請教高層建築設計的裙房與住宅之間的間距設計問題!如圖:
依據《高層民用建築沒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2005年版)
高層建築(18層住宅)與高層建築的裙房,最小防火間距是9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