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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和開發商的關系

發布時間:2021-01-15 13:12:25

⑴ 物業和開發商是什麼關系

物業管理和房地產開發商的關系有如下幾種:
1.物業由開發商選定或成立的公司
開發商選擇與其有業務關系的公司或者就是開發商自己成立物業公司,在業主委員會尚未建立時,物業管理通常以這樣的形式存在。
2.物業由開發商招標進入小區負責物業管理;
開發商進行招標招進物業公司進行統一管理,保證小區物業正常運行‍,業主委員會尚未建立時,物業也會有這樣的形成存在。
3.物業公司與開發商無直接關系
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物業公司是由全體業主(業主委員會)挑選確定的,可以為之前的物業公司也可以是其他物業公司。
4.職責內容方面的關系;
開發商負責建築和建造,並負責銷售,物業公司是負責管理小區衛生、保安及開發商遺留下了的遺漏工程,日常水電氣設施進行監督及服務;

物業管理
指業主對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以及建築區劃內共有建築物、場所、設施的共同管理或者委託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管理人對業主共有的建築物、設施、設備、場所、場地進行管理的活動。
物權法規定,業主可以自行管理物業,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它管理者進行管理。物業管理有狹義和廣義之分。
狹義的物業管理是指業主委託物業服務企業依據委託合同進行的房屋建築及其設備,市政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生活秩序和環境容貌等管理項目進行維護,修繕活動。
廣義的物業管理應當包括業主共同管理的過程,和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進行的管理過程。

房地產開發商
以房地產開發經營為主體的企業,它們通過實施開發過程而獲得利潤。

⑵ 物業公司與開發商的關系怎樣溝通

在物業管理交接工作上,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要做好承接驗收工作的監管,管理資料、實物的交接監督,以保證退出的公司不留後遺症和新進的公司順利入駐。此時,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要做到一視同仁,本著「誰的孩子誰抱」的原則,公正裁決,堅決制止和處罰違規行為,杜絕互相推諉現象。只有在公開、透明的情況下,分清責權利,理順各種關系,才能預防矛盾的發生和日後相互扯皮的尷尬情況。另外,應建立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長效機制,加大處罰力度。
政府部門要當好「把關人」

園區改造找不到管網竣工圖,建築質量造成房屋漏雨等等,開發商的各種遺留問題不但影響了小區的正常運作,更把責任轉嫁給物業公司,形成部分居民拒絕繳納物業費等不良的 「連鎖反應」,影響了小區業主的正常生活。
解決開發商遺留問題,政府管理部門不能袖手旁觀,要當好 「中間人」,又要做好「把關人」,不但要做好開發商與物業企業的溝通,更要細化政策操作,跟進違規處罰,完善措施補救,通過開發資質認證、開發項目審批、建立退出機制等約束手段推進開發到物管的平穩過渡。治癒開發商遺留的後遺症,讓物業公司拋開包袱,輕松服務。
「建管分離」減少遺留問題。
遺留問題之所以成為物業和業主糾紛的焦點,就是因為當初在開發商和物業交接的時候,業主沒有直接監督,導致業主根本不知道開發商和物業之間的承諾以及工作標准,於是,讓物業有了各種理由。因此,建立開發商與物業交接的業主監督制度已經刻不容緩,交接的時候,有業主代表在場,誰的問題,誰負責,公開,透明,誰也推卸不了責任,這樣,責權清晰,糾紛自然會少許多。
我認為開發商遺留的工程交接問題,應該有業主的參與。因為小區物權所有人是業主,而不是開發商,更不是物業公司。在許多城市物業管理公司的聘用並不太規范,許多開發單位都指定自己的下屬企業來承擔物業管理。開發商和物業公司是父子關系,也就難保物業公司將來不為開發商開脫。
二是明確完善期限,業主既然入住了,小區的完善工作就不能無限期拖下去,這樣會影響業主的使用質量。
三是簽訂完善合同,明確違約罰則。在限定時間內,開發商或是物業公司不能履行約定,就要對業主進行賠償。

⑶ 開發商、物業、業主三者的關系是什麼

一、房地產開發商是從事商品房建設並予出售獲取利潤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對所銷售房屋的質量負有一定期限的保修責任。在業主大會成立以後,不再對所開發物業的管理承擔責任,只作為未售出物業的業主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二、物業公司是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由業主大會決定選聘,按與業主委員會所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為業主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獲得服務報酬。

三、物業服務合同內容主要包括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

四、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其作用是:

1、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2、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3、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4、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

5、履行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3)物業和開發商的關系擴展閱讀:

一、根據使用功能的不同,物業可分為以下五類:居住物業、商業物業、工業物業、政府類物業和其他用途物業。不同使用功能的物業,其管理有著不同的內容和要求:

1、居住物業是指具備居住功能、供人們生活居住的建築,包括住宅小區、單體住宅樓、公寓、別墅、度假村等,也包括與之相配套的共用設施、設備和公共場地。

2、商業物業有時也稱投資性物業,是指那些通過經營可以獲取持續增長回報或者可以持續升值的物業,這類物業又可大致分為商服物業和辦公物業。

3、商服物業是指各種供商業、服務業使用的建築場所,包括購物廣場、百貨商店、超市、專賣店、連鎖店、賓館、酒店、倉儲、休閑康樂場所等。辦公物業是從事生產、經營、咨詢、服務等行業的管理人員(白領)辦公的場所,它屬於生產經營資料的范疇。

4、工業物業是指為人類的生產活動提供使用空間的房屋,包括輕、重工業廠房和近年來發展起來的高新技術產業用房以及相關的研究與發展用房及倉庫等。

⑷ 開發商和物業的關系

物業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國家提倡建設單位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內分離的原則,通過容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投標人少於3個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經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採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不過管理條例上寫的是不提倡,不是強制要求。

第二十六條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⑸ 開發商與物業的關系

物業服務管理企業與開發公司什麼關系?大家有很多誤區,部分同行一直專認為開發是給物管屬企業提供飯碗的衣食父母,貌似有道理,如果沒有開發公司建造物業,就不會有物管公司管理物業,但這只是一條產業鏈銜接的問題,在房地產行業和後期物業服務行業,屬上下游不同的產業,是會計和出納、醫生和護士的關系,平等的在同一產業鏈上,不同階段的服務同一標的內容過程。

開發是製造單位,是第二產業,物業是圍繞開發製造出來的產品依據產品擁有人要求提供對該產品提供保值增值服務的單位,是第三產業。雖然都是基於一個平台,但其過程的不同,因此,物管與開發屬於比肩位置。

⑹ 物業管理公司和房地產商的關系

新小區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對小區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物業公司,是由開發商聘請的,或者是由開發商組織招標,以投標後中標的而進駐的物業公司.這段時期,物業公司與開發商之間是合同關系,或者說是聘請的關系。

也有的是由開發商自己成立一個物業公司,來管理自己開發的小區,這種就屬於我們通常所講的,父子關系,雖然他們之間在形式上也簽定合同,看似合同關系.但是實際不是。

(6)物業和開發商的關系擴展閱讀:

基本原則:

(一)權責分明原則: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與責任應當非常明確,物業管理企業各部門的權利與職責要分明。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一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

物業的產權是物業管理權的基礎,業主、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是物業管理權的主體,是物業管理權的核心。

(二)業主主導原則:業主主導,是指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以業主的需要為核心,將業主置於首要地位。強調業主主導,是現代物業管理與傳統體制下房屋管理的根本區別。

(三)服務第一原則:所做的每一項工作都是服務,物業管理必須堅持服務第一的原則。

(四)統一管理原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只能成立一個業主大會,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五)專業高效原則: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統一管理,並不等於所有的工作都必須要由物業管理企業自己來承擔,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委託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該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並委託給他人。

⑺ 物業公司與開發商之間有什麼法律關系

在《物業管理條例》頒布以前,存在開發商對小區物業管理的情況,但由於開發商作為建築單位,專業技能缺乏,不利糾紛的解決。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小區的物業管理活動需由物業管理企業進行,根據該條例頒布的《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對物業管理企業的資質進行了進一步規定,將物業管理企業的資質分為一、二、三等級,物業公司需根據自身的資質實施對不同類型小區的物業管理。
因此,目前除部分以前開發的小區還存在由開發商的物業管理部門進行管理的情況外,大多數小區的物業管理,是由有相應資質的物業公司進行的。
在前一種情況下,小區的物業管理部門作為開發商的一個部門,與開發商是從屬關系,不能獨立承擔責任,對外的所有活動均需以開發商的名義進行。但在後一種情況下,開發商與物業公司分別是兩個獨立的法人,在小區的管理活動中,物業公司應對自己的行為獨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但由於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公司之前,小區的物業是由開發商選聘的物業公司進行管理的,在這種情況下,特別是當開發商將小區交由自己成立的物業公司管理時,下列現象就極易出現:業主將開發商的責任轉嫁到物業公司的身上,以房屋質量存在問題為由拒絕繳納費用;而開發商與物業公司也錯誤理解了自己的權利義務:物業公司在業主入住時提出不交物業費不給房屋鑰匙;開發商將應退還給業主的購房款充抵物業費。
這些情況的出現,都是沒有弄清法律關系,對於業主來說,由於開發商對房屋負質量保證責任,在開發商沒有將維修工作委託給物業公司的情況下,業主只能要求開發商對房屋進行維修或承擔賠償責任,而不能向物業公司提出主張,而物業公司與開發商也應正確認識自己的權責:收繳物業費只能由物業公司進行,而房屋交付則是開發商基於房屋買賣關系應負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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