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期房交房前(小區交付前)車位被打包出售給一老闆合理嗎
如果業主沒有人買的話,當然可以允許他人購買,如果業主有人要的話,開發商不賣直接賣給他人當然不合理。
2. 期房車位交房前買還是後買
是在交房之後購買車位。一般來說,開發商為了安全起見,都會要求業主在購買期房車位時付全款,但並不是法律要求的,只是行業中的一個習慣操作。
如果期房車位要求要付全款,這時可以看看合同中有無明確規定。若合同中有所約定,那就要根據合同約定來執行。沒有明確約定的話,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話,可以向法院起訴。
部分法院認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出售和轉讓人防工程的產權和使用權,轉讓人防工程車位的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和買受人利益,即使雙方簽訂了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該協議也是無效的。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法律給予業主約定車位、車庫權屬的權利。這樣的規定有如下好處:其一,充分滿足民法領域的意思自治原則。權利人根據自己的意願自由行使、處分自己的權利,通過自治的方式來協調各方的利益,有利於定紛止爭。
權利人本身必定是其利益的最佳代表,其對財產的使用、處分所作出的決定也必定更具有說服力的。其二,利於對小區車位、車庫的管理和利用。即使在同一個小區,每戶業主對於車位、車庫的需求也是不同的,有些業主沒有購買私家車,自然沒有停車的需求,有些業主購買了多輛私家車,不止需要一個車位、車庫。
在業主數量如此大的情況下,如何找到一個平衡點來滿足各業主的需求,具有一定的困難。因此,事先協商約定車位、車庫的權屬後再行由業主進行購買、承租、使用,可以讓權利雙方對自己的權利義務都心知肚明,減少之後的糾紛。
3. 去年買的期房捆綁車位買的一年了沒給車位合同只是一張收據
現在車位沒有免費送的,都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正常車位只給一個協議沒有正規的合同,車位不辦證都是沒有合同的。
4. 買了期房,全款付了車位,沒簽合同,但是後悔不想買了
為了保證你的權益和以後的各種權利最好把合同補簽!
5. 房子期房車位以買但是開發商租給他人合理嗎
房子是期房,車位已買,但是開發商租給他人是否合理,要看車位買過後移交給你沒有?如果移交,肯定不合理。未移交,在出租可催開發商移交,或者車位收益歸你。
6. 買的期房開發商賣車位0首付二交全款9萬一個,怎麼買合適
的期房開發商賣車位零首付全款9萬元一克,我認為全款買會比較劃算,因為全款買的話價格還會比較低。
7. 我買的是期房,選車位時是在圖紙上選的.開發商沒有
總體上來說,車位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能辦出產權證的,另一種是不能辦出產權證的。所以在大家購買車位的時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了解清楚,你簽署的是《機動車位購置協議》,還是《車位租賃協議》或《使用權轉讓協議》。
常見的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也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已經列入公攤面積的車位。只要列入了公攤,從法律上來說就屬於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因為是全體業主共有。因此該類車位不可以購買產權但可以租賃。另一種是人防車位。
人防車位不同於其它車位,有著其特殊性。因為人防車位所佔的面積屬於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屬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根據有關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此外,建設部相關條例已明確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因此,人防車位既不屬於開發商,也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該類車位也不可以購買產權。
那人防車位可不可以進行租賃呢?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對人防車位的租賃主要有兩種觀點:
觀點一、部分法院認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出售和轉讓人防工程的產權和使用權,轉讓人防工程車位的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和買受人利益,即使雙方簽訂了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該協議也是無效的。
觀點二、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交由開發商開發管理的,開發商可以通過租賃人防車位獲得租金,但使用人防工程必須辦理登記手續。
因此,如要租賃人防車位最好先取得人防部門的許可。而且,租賃人防車位存在著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該車位被政府部門無償徵用的可能性。
最後,大家在約定租賃期限還要注意,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8. 買的期房,之後開發商送車位,我還能去找開放商嗎
可以去找開發商進行協商,如果買的時候比現在便宜,估計開發商不會給的。
9. 我買的期房還未交房銷售專員就辭職離開公司了,我該怎麼辦後續的交房,選車位等手續誰給我辦
後期會有接受的銷售,你跟接手的銷售聯系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