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開發商遲遲不交房,我們該怎麼辦
1.對於開發商的延期交房,購房者可以根據法律和合同的相關規定選擇解除合同或者索賠違約金。
2.有效的辦法就是聯合多數業主進行投訴,引起主管部門的重視,來幫助大家排除樓盤的不合法因素,把手續補辦上來,這樣才能真正保障業主的權益,而不單單是准時交樓就行了,因為能保證《房屋產權證》要順利辦理下來才是最重要的。
3.弄清產權歸屬是關鍵,購房者首先應咨詢專業的法律意見,弄清自己的產權歸屬。因為爛尾樓的產權狀況對購房人來說尤為重要。其次要先向銷售方確定房子是否有產權證和銷售許可證;然後了解房子是否被抵押,如有抵押,要弄清抵押期限,怎樣解除抵押;後如果是拍賣房,應弄清產權過戶手續是否已經辦理等。
4.在開發商延遲交房時,不管購房者是不是真的准備解除合同,都應當在開發商延遲交房後立即發函催告,一是在開發商遲遲不能交付房屋時採取的一個應對舉措;二是催告後 可解除合同對開發商也是一種壓力。
5.房者在選擇解除合同後,也可以要求支付違約金或要求賠償損失。違約金或賠償損失基本都是對違約造成一方損失的補償,解除合同後,一方仍然會存在損失,至少會發生購房款利息的損失,該損失應當補償,因此解除合同和違約賠償可以同時主張。
6.《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對「合理期限」進行了明確。
7.該解釋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該解釋又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② 為什麼開發商不網簽
開發商不能網簽,流程上肯定是有問題的,可能是手續不全
③ 開發商不不
你是想問什麼
④ 開發商不辦房產證要怎麼辦
房產證拖延不辦主要有4種原因:
因前期手續不全而導致大產權證無法辦理。
如果已辦理了大產權證,那麼問題可能是辦證時開發商要繳納此前代收的契稅和公共維修基金,這部分資金總額很大,開發商資金可能一時周轉不過來。
開發商在樓盤建設過程中,還有可能抵押土地或項目來融資,這也會影響辦理大產權證和業主的分割產權證。
驗收不合格、未繳納配套費等都可能是房產證辦不下來的原因。
根據相關規定,買房人只有拿到房產證才能真正成為房屋的主人,但實踐中,也會遇到開發商不給辦房產證的情況,可以按照以下辦法操作:
向法院起訴追究違約責任:
按《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34條規定,開發商應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60日內,將需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主管部門。如開發商未按上述日期提交房屋權屬登記材料,致使購房者未能按約定期日或規定期日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開發商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重要提示:前述「規定期日」按下述方法計算:合同未約定的房屋權屬證書取得日期,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按房屋交付使用後90日計算;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按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計算。
出賣人未按期提交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所需材料致購房者未按期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了違約金處理辦法的,按合同約定處理;商品房買賣合同未約定違約金處理辦法的,按已付購房款,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因出賣人未按期提交房屋權屬登記材料,致購房者未能按約定和規定期限取得房屋權屬證書超過一年的,購房者可要求解除合同,並可要求損失賠償,損失可按銀行同期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算。
因此,因開發商不給辦房產證導致房產證糾紛時,購房者可以向法院起訴追究違約責任,具體包括:
開發商不給辦房產證時,起訴後,法院要求開發商辦理房產證;
開發商不給辦房產證時,起訴後,法院要求開發商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
需要提醒的是:即使購房者自行辦理了房產證,這並不能改變開發商違約的事實,因此購房者還是有權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⑤ 房地產開發商不履行合同怎麼辦
如果開發商未能在規定期限內交付房屋,你可以根據合同要求開發商支付違約金,從約定交付日期的次日開始,直至開發商通知交付時間。
由於本合同規定了發包人對逾期交貨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故應按本合同處理。
逾期交付超過一定期限的,可以選擇退房,並要求發包人按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例如,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如下:
1.開發商必須在一年中的某一天之前交付合同中約定的房屋。對於購房者;
2.如果開發商未能按時交付房屋,買方應給予開發商寬限期,以允許開發商房子將在寬限期內交付。
但是,發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按照買方已支付的購買金額按合同約定執行。利息的計算從交貨截止日期到實際交貨日期;
3.如果開發商未能在寬限期後付款房屋,那麼購房者可以有權終止合同,同時要求開發商返還購房款和利息,並支付違約金。
(5)開發商不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在第七章詳述了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第一百一十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條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⑥ 大開發商和小開發商的區別還是不少的
在確定了買房的能力之後,下一步就是選擇樓盤了。不同的樓盤代表的是不同的開發商,而開發商的大小往往和樓盤的質量聯系在一起。那麼,買房選大開發商的好處有哪些?如何判斷開發商的實力呢?
一、買房選大開發商的好處有哪些?
好處1、實力強
大開發商整體的品牌、資金實力更強,一般來說很少會出現因為資金不足或其他問題,而導致爛尾、延期交房等違約的情況,會比小開發商建設的房子更有保障。
好處2、質量更好
大品牌的開發商往往有多年的開發經驗,有著更為規范的施工管理經驗和質量監督機制,能夠保證施工質量。而且大品牌開發商更加註重自己的品牌和口碑,為了自己企業的長足發展,開發商自身對施工質量的要求更為嚴格。即便後期交房,發現房子的確存在一些質量問題,發生維權時,大開發商也會更加註重影響,依照合同處理。
好處3、樓盤規劃更科學
大品牌開發商擁有專業的設計團隊,以及多年的設計經驗,在社區規劃、戶型規劃等方面的經驗更充足,大到通風採光、戶型朝向,小到排水口位置、電源開關設置都考慮得更周全、更人性化。
好處4、配套更完善
大品牌開發商一般會更傾向於開發大規模社區,資源配置度更高,能夠充分合理規劃小區配套,為置業者提供更加完善的配套設施。例如:學校、商業街、園林、休閑娛樂等,大品牌樓盤都有非常大的優勢。
好處5、物業服務好
買房還要注重入住後的生活品質,所以一個好的物業格外重要,大開發商更注重後期物業管理,在社區管理、衛生保潔,停車管理、設施維護等方面會做得更好。
二、如何判斷開發商的實力?
判斷技巧1、看等級資質
開發商的等級分為四級到一級,判定的標準是開發商經營年限、注冊資本、建築質量合格率、開發面積等。
一級資質的開發商一般都擁有一個國企大背景,信譽度高,實力也比二級、三級要強很多。一個民營企業性質的開發商如果是二級資質,實力也算是不錯了,三級的就很一般。
購房者可以詢問銷售顧問,也可以登錄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的網站查詢開發商的資質。
判斷技巧2、看開發商以往的業績
如果一個樓盤的銷售量一直在樓市同行中保持領先,說明大多數買房者都認同該樓盤。房子賣得越好,回款能力就越強,開發商實力也就越強。
判斷技巧3、項目總開發量和開工量
這一點是很重要的,如果一個項目的開工量大的話,說明開發商的實力雄厚,基本不會有資金問題;如果項目總開發量很大,但開工量很小的話,就要慎重了。
判斷技巧4、工程進度情況
購房者可以在某一短時間內,考察開發商項目的施工進度,能否按時建設完工跟開發商的實力關系十分緊密。
⑦ 開發商辦不了房產證怎麼辦
1、依照合同約定處理。
首先需要查看合同,看看合同中是否對房產證無專法辦理的情況屬進行了約定。如果合同中對此情況已做了約定,那就按照合同約定的執行。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合同中對於違約金額沒有明確約定的話,那就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
2、合同沒有約定,按照相關法律處理。
因開發商不給辦房產證導致房產證糾紛時,購房者可以向法院起訴追究違約責任,具體包括:
(1)開發商不給辦房產證時,起訴後,法院要求開發商辦理房產證。
(2)開發商不給辦房產證時,起訴後,法院要求開發商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
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1)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2)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3)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