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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死人開發商有責

發布時間:2021-01-13 09:34:45

1. 車輛在施工工地撞死人,施工方有無責任

你這個根據交來通事自故認定書責任劃分,先行賠付。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當賠償責任,不足部分再根據實際情況,你是否是替公司打工,如果是,那麼你是職務行為,由公司進行賠付就可以咯。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准。

2. 車輛在施工工地撞死人,施工方有無責任

你好!
施工方是有責任的,1未做好安全防護;2相關管理人員未到位,內3除本工程施工人員外人不得容進入施工現場,未設門衛(最小的工地也要設門衛的)。也就是說施工方的責任是蠻大的,談不好的話建議法律途徑。希望能幫到你。
僅代表個人觀點,不喜勿噴,謝謝。

3. 農村建房死人怎麼分責包工包料有建房協議

【案例分享】
2017年4月,蔡某跟著郭某為楊某家建房,在幹活的過程中,架子上的木板斷裂(施工所使用的架子由郭某提供並負責搭建),導致蔡某從搭建的架子上摔下受傷住院,花費醫療費5萬余元,蔡某訴至法院,要求作為僱主的郭某和房主楊某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郭某辯稱,與楊某系合夥關系,屬於同打虎共吃肉,不是僱傭關系,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楊某辯稱,蔡某和郭某等人為他家建房系承攬合同關系,不存在過失,不應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民房的建設具體分工由郭某進行分配,楊某對郭某進行結算,再由郭某按照實際出工天數支付給蔡某及其他施工人,施工中的架子、攪拌機由郭某提供並收取工程造價6%的費用,結合以上事實,應認定郭某為本案所涉工程的承包人,蔡某與郭某系僱傭關系,對蔡某受到的傷害,郭某作為僱主應承擔20%的賠償責任。楊某將本案所涉工程,發包給沒有建築資質的郭某,存在過錯,應承擔30%的賠償責任。蔡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身所遭受的傷害存在過錯,應承擔50%的責任。
判決生效後,郭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判決。經楊某申請,法院執行幹警多次做郭某的工作,郭某態度強硬,拒絕賠償也拒不報告財產狀況,法院決定對郭某採取拘留措施。面對執行法官的情理法重重加壓和震懾,郭某最終同意履行賠償義務,案件得以順利執結。

4. 施工渣土車外出維修撞死人工地有賠償在責任嗎

這種情況比較特殊,你可以在律伴問問這方面的律師,看看這樣的情況下是否工地有賠償責任。
但多多少少還是存在著必然的聯系的。

5. 工地熱死人,項目經理有多大的責任

安全員唄項目經理,做大牢

6. 工地上死人了!死的人是我上面的大包老闆找的人,而且好像還是刑事案件,在這其中我有責任嗎

您好,我國對於定罪量刑採用犯罪構成學說,僅憑您與受害人的職位關系無法確定您是否有責任。

7. 如在一建築工地發生人身傷亡事故,作為甲方建設單位有什麼安全責任

你好!一般來說乙方的員工在工地受傷與甲方是無關的,但是也有一些特殊情況,您可以看看下文,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甲方可能承擔按份責任的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損解釋》)第十條的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甲方可能承擔連帶責任的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其解釋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十六條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八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建築工程實行招標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築工程發包給依法中標的承包單位。」
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既然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的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那麼他們的行為就違反了法定義務,與造成實際損害後果的僱主就具有共同的過錯,從一定意義上說,構成了共同侵權,當然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責任。
工傷勞動關系的賠償。
勞動者和用工單位、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就可以按照工傷賠償、直接要求用工單位、個人承擔工傷賠償責任。獲得工傷賠償,首先要認定屬於工傷;認定工傷的前提是,勞動者和用工單位、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是不是存在勞動關系,在沒有勞動合同、工牌、工作證證明的情況下,勞動者申請認定勞動關系就會遇到障礙。如何解決,需要分兩種情況處理:

1、對方是有用工資格的單位、個人,只是沒有和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部關於勞動關系認定的規定,發放工資表、職工名冊、考勤紀錄、社會保險紀錄、工作證、工牌以及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這些都可以作為勞動關系存在的證據。由直接用工單位、個人承擔工傷待遇賠償責任,發包方、其他單位不承擔賠償責任。

2、沒有用工資格的單位、個人(通常說的包工頭)和勞動者之間勞動關系的確定。勞動部關於勞動關系認定的規章規定,建設施工、礦山企業等將工程業務發包給沒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個人,勞動者可以直接要求工程、業務的發包方、分包方承擔工傷賠償責任。對於沒有營業執照、備案或者被撤消營業證照的單位,雖然屬於非法用工,但是勞動者還是可以要求該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標准承擔賠償責任。
來源整理:http://china.findlaw.cn/

8. 工地死人,沒有上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部門有責任嗎如果有應負什麼責任

工地出現安復全事故,但制該施工單位未進行上報,那麼其行政主管部門沒有責任,但該施工單位屬於嚴重違反安全法。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九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9. 如果甲方承包給乙方工程,在甲方單位施工,出現安全事故,甲方有責任嗎

如果甲方承包給乙方工程,在甲方單位施工,出現安全事故,甲方在有違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情況下承擔責任。對甲方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例如: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八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九條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依法批准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准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9)工地死人開發商有責擴展閱讀: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規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

(三)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

10. 工地死人了,我有多大責任

如果存在勞動關系則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申請工傷認定與確定賠償。

《工傷保除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工傷死亡待遇標准:
1、喪葬補助金
標准: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
(1)、按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2)、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 供養親屬范圍:
(1)、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4、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標准: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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