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房地產開發企業 囤積房源捂盤惜售如何處罰
現在國家已出台了好多有關房地產治理措施,各地相關部門也制定了專一些具體應對措施。相信屬以後治理懲罰措施會越來越嚴厲,各地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預售許可證10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房源,不得分層、分單元辦理預售許可證,一次性公開全部房源,而且要求每套房明碼標價對外銷售。凡違反這些規定,相關執法部門將進行查處。有些地方對存在捂盤惜售、囤積房源、哄抬房價等行為的開發企業,將加大曝光和處罰力度,對於不規范企業要列出一些名單,這些名單要送給各地的商業銀行,在融資方面、重組方面給予限制。
② 房地產囤地是什麼意思
囤地:正規有實力的開發商通過競標獲得多處地塊的開發權,為了加強本公版司的權市場佔有率,遍地開發,在規定的兩年之內都可以隨時開發,超過了時間法律上說是政府收回,其實只要開發商企業積極納稅,補土地的差價,照樣可以占著不動,呵呵,你可以慢慢去體會
③ 為什麼很多開發商都會留幾套房子不賣
在目前的銷售程序中,當房地產開始出售時,許多開發商開始有飢渴的營銷方法。他們經常在房地產一開盤就賣光,使許多人認為房地產可能真的很好,否則怎麼能賣得這么快呢?因此,即使開發商藉此機會提價,一些人還是願意咬牙切齒地購買自己的房子。然而,除了房地產開業房子賣得很快之外。事實上,當房地產賣到最後,開發商總是會留下幾套房子沒賣出去。為什麼?
3.當開發商將項目作為儲備資金進行建設時,並不是所有的開發商都有足夠的資金。基本上,他們會找到銀行發放一些貸款或其他企業籌集資金。只有當房屋交付,小麥開始收割時,資金才會慢慢回到市場。他們不僅會償還貸款,還會利用他們賺的利潤來賺更多的錢。然而,如果在這個循環中有某些錯誤,一個環節就跟不上它們。那麼返還資金的鏈條就有可能被打破。如果此時資金周轉困難,就需要動用儲備資金,開發商留下的房子將成為最佳選擇。
④ 什麼叫囤房啊
就是把開發商把房子建好後一直壓著不賣
製造供不應求的局面
等到價格漲了後再賣出
⑤ 山東嚴打囤房炒房政策有哪些
4月日起,山東省將組織開展為期半年的專項行動,對捂盤惜售、變相囤積房源、惡意炒房等行為進行打擊,解決房地產開發企業囤積房源哄抬房價、中介機構擾亂市場、社會投機資本炒作商品住宅等違法違規問題。對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中介機構,要限制預售和網簽資格,納入行業黑名單管理。
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各地房地產主管部門可以採取多種方式進行懲戒。房地產開發企業和中介機構有違法違規行為,且不服從主管部門管理、整改落實消極的,取消其預售許可、網簽資格,並向社會通報;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採取弄虛作假等手段,辦理商品房網簽合同撤銷變更業務進行期房轉讓的,將違法違規信息通報有關部門,有關當事人承擔逃避房地產交易稅費等相關法律責任。
另外,違法違規單位還可能被納入行業黑名單。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將該企業記入房地產行業信用管理黑名單,該企業法定代表人、相關負責人及高級管理人員同時實行行業任職限制,實行行業任職限制的人員在進入其他房地產企業從業時,降低再就業企業房地產行業信用等級,涉及資質審批的,從嚴審批資質延續,三年內不得晉升資質等級。
⑥ 開發商用熟人身份證囤房,轉賣房子時收據上的人不來直接更名行嗎
這種情況應該是可以的
⑦ 囤積房源是否屬於違法行為
國家不鼓勵但是也不反對囤積房屋
⑧ 開發商用假抵押借款囤房違反什麼規定
你好,為你解答,望採納!根據2010年頒布的《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規定,「實行更為嚴格的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對購買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30%;對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50%,貸款利率不得低於基準利率的1.1倍」;即國務院明確規定了購房者購房時需交付一定比例的首付款,此為國家對於購房首付款、限貸的政策性規定。而在法律實務中,由開發商墊付首付款是否有一定的依據呢?實際上,墊付並非法律概念,法律上有借款合同、指示交付或債務承擔等概念。墊付,根據文義解釋,一般是為他人向第三方墊付,沒有債權人為債務人向自己墊付之說。而開發商為購房者的墊付可能涉及三種類型的法律關系:①借款合同,即開發商借款給購房者、購房者再將借款交給開發商;②第三人代為履行,即開發商作為第三人根據購房者的指示將款項交付給自己,代購房者履行債務;③債務承擔,即開發商作為第三方為購房者承擔購房者對開發商的債務。首先,對於借款合同,因開發商即是房地產買賣法律關系中的債權人,同時又向購房者借出部分首付,借出的款項又需要給開發商自己,因此,開發商名義上墊付首付,但實際上並未墊付。因借款法律行為系實踐性法律行為,需要實際交付借款才會產生借款合同生效的法律後果,因此,為實際交付借款的,借款行為並未生效。開發商所享有的債權,本質上還是房地產買賣合同所確立的債權。並不存在一個真實、有效的借款法律關系,也不存在所謂的墊付。其次,開發商根據購房者的指示將款項交付給自己,開發商不屬於第三方,很明顯不屬於第三人代為履行的情形,不會產生實際履行的法律效力。換句話說,即實際上此時也不存在墊付,購房者沒有付足首付。再次,債務承擔,是指在不改變合同的前提下,債權人、債務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轉讓債務的協議,將債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承擔的法律現象。即必須存在一個獨立於債權人、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而開發商為購房者承擔購房者對開發商的債務時,並沒有一個獨立的第三人存在,因此也不構成債務承擔,不產生債務承擔的法律效力。此時,所謂的墊付不成立,購房者仍然沒有付足首付。因此,開發商所謂的「墊付」僅僅是開發商以「墊付」之名義,讓購房者先達到銀行按揭貸款的條件,出具一份虛假的首付款足額交納證明,進一步妥銀行貸款,以達到資金回籠的目的。而首付實際上並未依照國務院對於首付比例和限貸的規定付足。換句話說,開發商是以一種在法律上並不成立的「墊付」托辭,先與購房者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而實際上卻規避了國務院規定的首付比例和限貸政策。這種行為極有可能被司法機關認定為「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無效行為」,而一旦認定為無效的,則合同自始無效,法律後果是開發商返還購房款、購房者退房。從銀行的角度來看,這種行為還可能被認定為「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無效行為」。在購房者按揭貸款的過程中,因需要開發商出具購房者已付清全部首付款的證明,但由於開發商「墊付」的因素,購房者的首付款實際並未付清。如後期購房者未能按期償付按揭貸款,銀行除按照一般的程序拍賣抵押物外,還可以起訴開發商,要求開發商因開具虛假證明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⑨ 開發商有房不賣為啥
開發商有房不賣的最終目的是囤積房源,哄抬房價。
《財經時報》記者在對京城數十家在售樓盤的調查中發現,有超過一半的地產商或多或少地存在「囤房」現象。有的地產商在收回部分成本後,就停止銷售,等到現房或房價高漲的時候再出手,而囤積後再出手的房源平均漲幅都在1000元以上。
在《財經時報》記者拿到的銷售控製表格上會發現,表格上顯示的數據信息和政府房屋交易信息網上公開的數據信息有著很大的距離。往往在銷控表格上見到的「/ /」(即已銷售),很多卻在政府房屋交易信息網上顯示並非紅色(即已簽約)。
在沒有透明售房網的年代,幾乎所有的開發商都會把好的房子囤積起來,把朝向不好的、戶型較差的房子等先賣出去,然後通過市場效應炒高樓價。而在銷售信息上網公開之後,地產商往往採取分樓拿預售許可證和自我預訂(比如讓自己員工訂房)的方式來進行「囤房」。
針對這種現象,國家建委已出台規定:如果開發商有發布不實價格和銷售進度信息、惡意哄抬房價、誘騙消費者爭購等違規行為,且未按期整改,將面臨不低於1個月的「銷售禁閉」。這個規定背後的指向,正是日前被媒體炒得火熱的地產商「囤房」行為。
資料來源:http://www.qzwb.com/gb/content/2006-06/05/content_210900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