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是可以協商的,如果不服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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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關於土地徵用 政府征地 在賣給開發商是合法行為嗎
分情況的,
如果:
土地徵收要履行報批手續,獲得省政府批復,與徵收戶簽訂補償協議,補償標准符合標准。
土地出讓通過招拍掛等公開出讓程序,符合國家供地政策。
符合以上兩點,就屬於合法,如果不符合,就是違法。按現行土地政策,開發商獲得土地必須通過招拍掛,而招拍掛的土地由政府供給,政府是通過很大程度通過徵收來獲取新增的國有土地。
(2)開發商征地擴展閱讀:
征地補償標准: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准、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准):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准。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政府徵收農民土地,應有合法項目,按照法定程序,給予被徵收人合理補償,先補償,再徵收,任何違反以上基本原則的徵收行為都屬於違法徵收。被徵收人可以拒絕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以申請信息公開,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方式爭取自己的合法權利。
參考資料:
網路--土地法
⑶ 開發商征地問題
征地賠的是你的房子,不是你的地,標準的話每個地方好像有所差異,要看你們當地情況哦
⑷ 土地徵用開發商需要什麼證件
土地徵收是政府行來為,跟你開發商沒有自直接關系。
你所說的可能是指:想要一塊地,請政府把其徵收後出讓給你使用。
這就得你要確定這塊地的用途,經過發改部門(或經貿等其他部門)審批立項。
政府對該塊地向省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報批用地手續,批准徵收之後,進行征地拆遷,並進行「三通一平」等基礎設施建設,完成後按「招拍掛」方式出讓,你競得該塊地後,才算是你的。
其間申報用地和征地拆遷所需要的費用原則上是政府墊付,其成本轉入地價上。也有的是意向用地人先行墊付,並沖抵土地款。
一般需要准備:立項批復文件、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相關資料。但也有是個人競買土地的,就不存在相關證照,但後期得證明競得人與以後建設項目的法人是一致。
⑸ 開發商征地 是什麼標准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
你擁有的土地使用權是國有土地你才能轉讓;是集體土地必需經過國家徵收改變所有權開發商才能用。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不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人不得強制動土 。
追問:
我和開發商協商的距離比較遠 政府幹涉會採取什麼措施 是不是居民永遠都是最低等 無權說話 任其擺布 我只僅僅只有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期限是一個什麼概念 政府部門在什麼情況下才會批准強制動土 謝謝啦
回答:
任何國家都是土地國有,公民只能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中國的土地法定為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公民只有依法使用權。
土地使用期限就是你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時協議商定使用多少年的時間界限。
強制動土只有在國家必須用地時才會使用,商業開發不會這樣做。有理還要有禮,為當地經濟發展計,在合理又合禮的情況下,你自己思考。
⑹ 政府征地建企業和開發商征地建商品房有那些區別
政府征地拆遷,是由政府的一級開發單位進行,征地拆遷的費用在審計局進行審計的時候一般都能很容易的認可,而且政府征地拆遷符合國家的政策規定,屬於合法的。
開發商佔地建樓需簽定的房屋補償安置協議。
《2013年征地補償新標准》: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草案規定,「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照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制定嚴格的程序,給予公平補償」。具體的補償標准主要參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主要內容如下: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⑺ 都是國有土地政府征地和開發商征地有什麼區別
這個問題問復的很好。
1、政府征地拆制遷,是由政府的一級開發單位進行,征地拆遷的費用在審計局進行審計的時候一般都能很容易的認可,而且政府征地拆遷符合國家的政策規定,屬於合法的。
2、開發商征地拆遷,如果是很早以前,在費用方面,審計局多少都會審減很多,因為沒有相關依據,在補償方面就會相應補償很少,不能說屬於違法,但是由於沒有政策支持,所以就很產生很多土地遺留問題。
希望能採納。
⑻ 開發商徵收房屋和國家徵收有區別嗎
依據《土地來管理法》《物權源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個人房屋受法律保,因公共利益需要國家可以徵收個人房屋並給予補償,房屋徵收後土地使用權收回國有。
開發商是以營利為目的,國務院590號令頒布執行後,不再行政許可開發商作為拆遷人拆遷房屋。
若有開發商介入政府房屋徵收,屬於徵收程序不合法,政府應在房屋徵收後,土地出讓需掛牌公開競拍後確認開發商。
⑼ 政府可以為開發商征地嗎
開發商向政府交一定的錢,同時有做好拆遷補償的能力,政府就幫開發商征地。其實是一種交易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