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國家規定商品房期房預售需要符合的條件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商品房預售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權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證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城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根據上述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應當按照規定領取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同時要符合交納全部土地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完成一定量的工程投資等條件。
B. 買的期房沒有預售證,如果想退款是不是挺難的我該怎麼樣做才能讓他們退款呢
你買的時候,應該已經告知過你,不能退款的。
最簡單的方式,找中介或者自己想辦法賣掉。現在這種情況, 你再出售給他人,是沒有稅和各種煩雜手續。只需要前往售樓部做個更名,可能需要一定手續費。
C. 沒有預售證的期房定金能退還嗎
可以退。
原因:房地產開發公司未取得預售許可證,就沒有售賣房子的資格,此時簽訂的購房合同或者意向書以及交納的定金不受法律保護,所以,可以向開發商索要已經交納的定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四條:
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3)取消期房預售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十六條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解除合同,並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七條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的土地;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門返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者並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八條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九條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當全部上繳財政,列入預算,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上繳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D. 房子為什麼要搞預售制為什麼不可以取消
商品房預售的確立,是與我國房地產市場發展進程緊密聯系的。不取消的原因是避免開發商資金鏈斷裂引起房地產市場連鎖反應。長期以來,我國城鎮住房總量不足,商品房供不應求,加快建設、增加住房供應是客觀需要。商品房預售制加速了整個建設資金周轉,提高了資金使用效率,降低了資金使用成本。
房屋預售並不是中國特有的,商品房預售最早出現於中國香港。但是房屋預售的弊端很多,有地方已經在試行取消預售制度,但是完全取消還需要修改相關的法律法規。
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預先支付定金或房款的行為。1994年中國大陸出台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在總結各地經驗基礎上,建立了預售許可制度,並對預售條件、監管作出了原則性規定。目前各主要城市商品房預售比例普遍在80%以上,部分城市甚至達90%以上。
自開始建立商品房預售制度及相關法律、法規公布實施近十年來,我國的商品房預售市場開始走上了規范化管理和健康發展的軌道。但是,由於我國的商品房預售市場起步較晚,有關法律規范還不夠完善,各地方發展不夠平衡,有關地方政府主管部門的管理職能作用還尚未正常發揮,導致仍有許多地方的商品房預售經營和管理活動還處於混亂狀態,一些房地產開發企業違規經營或鑽營法律空子,造成損害購房消費者合法利益的現象屢禁不止。
首先是交易不公平。我國實行的期房銷售制度,住房還處在建設過程中,購房者就支付了全部的房價款,並承擔了未來全部的風險。當建成的現房與協議、廣告和口頭承諾出現差異時,往往是處於弱勢的購房者被迫接受不符合需求的住房或者承擔毀約的責任。這實際上是以期房銷售的名義,實現了現房銷售的實質,將經營風險轉嫁給了社會。一是購房者支付了全部的房價款,承擔了開發的全部風險;二是開發商佔用了購房者的資金,實現了「空手套白狼」的經營模式,而且是購房者承擔了資金利息;三是通過住房按揭把開發風險轉嫁到銀行。
其次是銷售不規范。住房是非標准化產品,由於位置空間不同,每一套住房都是不同質的。購房者未驗貨就支付了全部房款或由銀行代付了全部房款,這是一種不規范的交易方式。再加之我國房地產市場正處在發育階段,法律法規、管理機制和管理功能不健全,房地產交易市場缺乏有效的規范。這種不規范的交易方式為不規范銷售、違法違規銷售提供了可乘之機。我國商品房銷售中存在著虛假廣告、定金圈套、合同欺詐、一房多售、面積縮水、質量低劣、會所改變用途、延期辦證,得房率、綠化率、容積率與實際不符,將已抵押的期房銷售、將已預售的商品房抵押、用假按揭騙貸等種種惡意違約和欺詐行為,極大地損害了購房人的利益,並引發了大量的法律糾紛。
第三,造成不平等競爭和低效率競爭。期房銷售制度降低了房地產業的門檻,開發商的實力、品牌、技術、戰略都不十分重要,只要具備搞定地方政府和商業銀行權勢人物的能力,能夠獲得廉價土地資源和低成本的銀行貸款,就意味著項目的成功。結果房地產業聚集著大量的中小房地產商,一些極差的房地產公司也活得很好,而具有實力、品牌、技術、管理的企業的競爭優勢並不明顯。產業沒有形成優勝劣汰的機制,反而造成了特殊落後的企業經營模式。
第四,我國有關商品房預售的法律制度仍不夠完善。盡管在十年前我國就公布和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城市房地產開放經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但是,作為商品房預售及其市場規范化管理的一項法律制度來講,顯然存在不少缺陷。尤其是最近幾年商品房預售市場發展出現的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更凸現了市場經濟發展變化的超前性與法律法規的滯後性。
E. 期房預售合同約定交房後在規定的時間未辦產證買方可以解除合同這合理嗎
一般商品房買賣合同上有約定期房的交房時間以及產證辦理時間。
一般回情況下產證辦答理時間為交房時間後的半年以內,如果您合同上有相關條款,建議根據合同找開發商索賠,如果索賠未果,或者申請訴訟。
這個根據合同約定,一般情況都可以得到合理的賠償的。
F. 請問期房有沒有預售證
首先企業注冊需要一個億的資金,其次投入預售房的資金達到總投資資金的四分之一才可以辦理預售證的!別聽開發商瞎說,你說的那個開發商不過是代理銷售商!~
G. 為什麼期房預售完了還會有不需要搖號的房源
一、確定自己想要的戶型和樓層,如果選不到心儀的房源,又無法接受其他內房源,必須果斷放棄容,如果你腦子一熱選了其他房源,後面再想要退房就得支付違約金了;
二、做好購房預算,根據小區周邊的新房及二手房價格得出一個大致價格,做好價格預估,確定自己能接受的價格區間,選房時才能更快鎖定目標房源;
H. 看新聞要取消期房預售制,對於剛剛買了期房付了首付,貸款還沒下來的人怎麼辦
這個政策對你沒有任何影響,取消預售房是說從出政策後開發商再拍的地塊。已經拍出去的地塊,還是按以前的政策,你現在買的房子交付了,這個政策出台後的房子不一定造的出來。不用糾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