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開發商變更施工圖紙怎麼辦
1、先去抄規劃部門咨詢,是否辦理變更手續。如果辦理了且公示無異議,那沒有什麼好辦法。只能協商。如果沒辦理,可以要求規劃部門和建設主管部門介入。
2、再去建設主管部門,要求進行處理。
3、說實話,變更施工圖,只要符合要求,個人屬於弱勢群體,不好去解決。
2. 開發商可以變更土地性質么
土地使用權年限各地不等,開發商說將變為70年,有法律依據,不是開發商就能更改,他依據的是將要實施的[物權法]
3. 小區原開發商變更為新開發商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小區原開發商變更為新開發商,
需要到城建部門進行更名手續,
並且需要俗人開發商的相應資質手續。
4. 開發商有官司可以將項目變更另一開發商開發嗎
1、超期過渡費問題,應當是政府簽訂的,開發商只是執行者。
2、開發商通專知我們擅自更改了樓層和房屬子平米數,這是不對的,如果規劃有變更一般經過協商。樓層費應當協商,超出平米數應該按照簽協議時2900元支付。
3、手裡有回遷協議,如果打官司,可以打贏的。法院會調解的。
5. 房地產開發商更改規劃圖所需手續
需要:《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下簡稱「一書兩證」)受法律保護,不得違法變更已經生效的「一書兩證」。原則上不得變更,確需變更的,不得影響社會公共利益。
變更建設主體等不涉及實體內容的,建設單位提供相關文件或者證明材料,由原審批部門直接辦理變更手續;變更「一書兩證」,不涉及城市規劃強制性指標調整的。
由原審批部門直接辦理變更手續;變更「一書兩證」,涉及強制性內容調整的,由原審批部門受理並提交局業務會討論,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決定。
變更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內容的,應當在項目所在地公示,並書面徵得受影響的已有住戶和預購人的同意,超過70%以上受影響的已有住戶和預購人書面同意的,方可辦理變更手續。
(5)變更開發商擴展閱讀:
根據《城市規劃法》,城鎮規劃管理實行由縣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制度,簡稱"一書兩證"。
一書兩證即:《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統稱為一書兩證。
一書兩證」是《城鄉規劃法》確定的規劃行政許可制度的核心,是實施城鄉強化依據規劃進行各項建設的關鍵,是履行城市規劃公共管理職能的法定手段。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針對建設項目位置和范圍符合城市規劃的中法定憑證,是建設單位用地的法律憑證。沒有此證的用地單位屬非法用地,房地產商的售房行為也屬非法,不能領取房地產權屬證件。 核發的目的:確保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規劃,維護建設單位按照城市規劃使用土地的合法權益。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針對建設活動中接受監督檢查時中的法定依據。沒有此證的建設單位,其工程建築是違章建築,不能領取房地產權屬證件。 核發的目的:確認有關建設活動的合法地位,保證有關建設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6. 開發商變更規劃
還是要復具體看下你們的合同,才好制下定論
在這個網站上可以找到很多你們,你最好當面或者電話向他們咨詢。法律是一項專業,很多問題並不是通過三言二語可以解釋的清楚的,建議你們聘,由他們這些法律專家來幫你處理這些法律上的問題。
1\公示是有效,
2\可以考慮通過司法途徑解決,但這類糾紛並不好打.
7. 開發商可以更名嗎
你與開發商之間實際上就是一個購房合同關系,你變更為你父母也好,變更為張三也回好,實際上就是答合同主體的變更,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如是權利的轉讓則只需告知開發商就行,如涉及義務的承擔,則必須開發商同意才行。意思是如,如你已經履行完了付款義務及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則可以通知開發商就可以,如沒有完全履行,或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沒有履行完畢,則必須開發商同意才行。 因為房地產還涉及登記的變更,還有就是如是貸款購買還涉及借貸關系的債權債務轉移問題。並不單單是與開發商的問題。所以不是開發商同意就可以,還涉及銀行方同意,到房管局的更名等程序才能真正意義上變更為你父母所有。
8. 開發商擅自變更規劃 業主應該怎麼辦
如果開發商擅自變更規劃業主可以拒收房屋,並以此要求開發商退還購房款並額專外賠償屬損失。
具體法律依據如下: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批準的規劃、設計建設商品房。商品房銷售後,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變更規劃、設計。
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參考資料
華律網.華律網[引用時間2018-4-1]
9. 開發商改變規劃怎麼處理
當然需要,否則開發商侵權
中途改變規劃損害前期業主權益
據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相關人士介紹,以往由於缺少對房地產登記基本單元的相關規定,房地產開發商擅自分割宗地開發建設,並要求登記單位辦理登記的現象屢見不鮮,容易產生糾紛和矛盾。
原來很多項目都是「一次批地,分期開發」。這一模式讓許多開發商可以分期、分批售賣樓盤甚至辦理產證,因此出現許多項目中途改變規劃,甚至最終完成時與開發商先期承諾的規劃出入很大的情況。
某小區在房地產交易網站上公布的規劃中,小區二期建築最高不超過18層,但實際開發中卻增加了樓層,有些甚至達到26層。當初沖著該樓盤「93萬平方米親水親陽光低密度法式小鎮」這一賣點買房的一期業主,發現小區二期從原先方案中的多層、小高層變成了高層,將直接影響自己的視覺景觀。另一個原本是高檔獨棟別墅社區,一期購房的100多名業主發現,開發商當初承諾的綠地、人工湖、公共會所等大部分地區忽然都變成了建築用地,後期項目中的獨棟別墅也都變成了連排房,綠化率和容積率也隨之發生質的變化。
開發商在建設過程中,這種減少綠化面積、商業配套設施等情況,損害了先期購房者的權益。 《條例》明確了土地登記的基本單元確定依據,是建設用地批准文件,無特殊情況,開發商不得分期、分批對樓盤進行登記;樓盤業主今後也可以對開發商的這一行為進行監督。
若要進行調整徵得全體業主同意
「依照該《條例》,如果開發商在分期開發時要改變規劃,首先要向規劃部門申請,同時必須提交全體權利人同意的證明。」規劃部門相關人士解讀說,在《條例》實施後,如開發商開發了一個樓盤後,先預售兩棟樓,在簽訂合同後,該兩棟樓的業主就是權利人。如果開發商需要調整後期開發規劃,應事先告知該兩棟樓業主,並在得到他們全體同意後,方可向規劃部門申請調整。同樣,如果業主不同意調整規劃,開發商就無法在規劃部門進行登記,也就無法進一步取得大產證。
此外,除了對部分樓盤已經銷售的分期開發項目,因分割將導致權利范圍變化,必須徵得權利人同意外,《條例》還要求開發商確保分割後的每個部分都應當符合土地登記基本單元的要求,並經過土地管理部門審批後,方可辦理大產證。該相關負責人稱:「這一規定的實施,將杜絕一些企業、部門擅自改變宗地范圍、任意分割房屋,侵犯購房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一步規范建築用地的合法使用。 」
10. 開發商擅自變更規劃,業主應該怎麼辦
如果開發商擅自變更規劃業主可以拒收房屋,並以此要求開發商退還購房款專並額外賠償損失。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