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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招標

發布時間:2021-01-09 06:23:20

㈠ 農村居民自建住宅樓可以進行招投標嗎體量不大,可以招投標嗎

完全來可以。但是:
1、要看有多少源施工單位來投標(多的話可以,少了就形成不了競爭格局)
2、招標與不招標相比是否劃得來(招標畢竟要發生一些費用,委託代理要出代理費的)
3、招標比直接談判耗時要長,還得防範投標單位串標。
4、自己投資建設,可以找兩三家信得過的施工單位,逐個談判最好
個人意見:不超過100萬的話,不值得折騰。

㈡ 房地產項目必須要進行招標嗎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推進建築業發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見》( 建市[2014]92號 )的出台,各回地根據該文件第五答條內容:
「(五)改革招標投標監管方式。調整非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發包方式,試行非國有資金投資項目建設單位自主決定是否進行招標發包,是否進入有形市場開展工程交易活動,並由建設單位對選擇的設計、施工等單位承擔相應的責任。」
大都為非國有投資主體自行決定是否進行招標,可招可不招,發包程序不管你,但你選的單位得有資質。

㈢ 高層住宅樓招標范圍內一般不招標什麼項目

你所指的招標指的是哪一方面,是不是需要進大廳的?高層住宅樓所有項目應該全部進行招標。

㈣ 新建住宅是否必須進行招標選聘物業管理企業

是的。按照規定,國家提倡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管理企業;新建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通過招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MBA智庫文檔

㈤ 住宅項目未經招標所簽訂的工程施工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一)《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究竟是部門規章還是行政法規?
關於《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的效力級別,究竟是屬於行政法規還是部門規章,是上述兩種不同司法觀點的核心分歧所在: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在(2012)桂民一終字第38號《民事判決書》中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界定為部門規章,而最高院的多個判例均將之列為「法律法規」的范疇。
然而,這一問題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關於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范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的通知》[法(2004)96號]里是有明確答案的。最高人民法院(2004)96號文的第一點明確規定:「現行有效的行政法規有以下三種類型:
一是國務院制定並公布的行政法規。
二是立法法施行以前,按照當時有效的行政法規制定程序,經國務院批准、由國務院部門公布的行政法規。但在立法法施行以後,經國務院批准、由國務院部門公布的規范性文件,不再屬於行政法規。
三是在清理行政法規時由國務院確認的其他行政法規。」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是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三條這一上位法的規定而制定,由國務院於2000年4月4日以《關於批准〈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的批復》(國函〔2000〕27號文)正式批准,後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於2000年5月1日正式公布施行。
而《立法法》施行時間為2000年7月1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4)96號文關於行政法規的上述規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正好屬於該文規定的「立法法施行以前,按照當時有效的行政法規制定程序,經國務院批准、由國務院部門公布的行政法規」這一種情形,因此,《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當屬行政法規。
(二)商品住宅工程依法必須招標,否則違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所簽署的合同應屬無效。
由上述分析可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在(2012)桂民一終字第38號《民事判決書》中正是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錯誤地界定為部門規章,由此認為即便違反該規定,應招未招的商品住宅工程項目所簽署的合同仍然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多年的多個判例所展示的態度和觀點是基本一致的,也是筆者所認同的,即:商品住宅建設項目,無論其資金來源是否為國有資金,均應通過招標方式選定施工單位,否則其簽署的施工合同依法應認定為無效。其法律依據如下:
《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准,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第三條進一步細化規定:「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的范圍包括:(五)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
根據這兩條的規定,商品住宅因關系公共利益、公眾安全,依法必須招標,而不論其資金來源是否為國有資金。如果商品住宅項目建設未依法招標,所簽署的施工合同則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的規定,認定為無效。
關於非國有資本投資的商品住宅項目是否就不需要經過招投標程序呢?當然不是。《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分別規定了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和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均為必須招標項目。認為非國有資本投資項目即可不經過招標的觀點,顯然是對上述法條的誤解。
(三)地方政府部門依據住建部的文件同意非國有資金的商品住宅項目可以不招標,違反了上位法的規定,沒有合法依據。
地方政府部門依據住建部《關於推進建築業發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見》(建市(2014)92號)關於「非國有資金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可以自主決定是否進行招標發包」的規定,同意非國有資金的商品住宅項目業主不經招標而直接發包。此種做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因為建市(2014)92號文僅為部門規范性文件,在《招標投標法》及《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等上位法沒有修改的情形下,低位階的部門規范性文件不能擅自更改上位法的規定。由此產生的糾紛在訴至法院後,法院也不能依據該部門規范性文件對合同效力作出認定。
四、關於非國有資本商品住宅工程施工應否招標的立法思考
從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來分析,得出非國有資本商品住宅工程施工也必須招標的結論並不難。但既然理論爭議存在,住建部出台的試點文件也對司法實務產生了一定的影響;且2014年發展改革委報請國務院審議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修訂)(送審稿)》第四條中,已經將原有的第(五)「商品住宅」從「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的范圍」中剔除,盡管該送審稿歷經兩年仍未正式被修訂,但這些立法動態和理論思潮對當前的司法審判產生了不小的影響,有些地方法院甚至讓司法走在了立法前面,對社會資本投資的商品住宅項目未經招標而簽訂的合同性質採取放寬的態度。因此,筆者認為很有必要對此問題進行立法層面的探討。
首先,從立法目的層面分析,《招標投標法》第一條即規定了其立法宗旨是為了「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保證項目質量」。商品住宅工程無論其建設資金性質是國有還是民營資本,均關繫到不特定社會公眾的人身、財產安全,即直接關繫到社會公共利益。而招標投標程序的設計在於促進市場競爭,使得發包人能在全社會范圍內遴選最優的施工單位,以保障施工質量,進而保護社會公共利益。
其次,從法律價值位階層面分析,法律價值是多元的,但多元的法律價值之間是有位階的。公共利益高於個體利益;人身權益與秩序價值高於效益價值,這應該是立法層面的基本價值取向。與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這一社會公共利益和公眾安全相比,開發商的效率、效益等個體利益是法律價值位階相對較低。那麼,即使有人認為招標投標程序復雜,效率相對直接發包低,但這個效率、效益價值主要是開發商的個體利益所追求的,開發商的個體利益不應凌駕於社會公共利益之上。
住建部所發布的建市(2014)92號文,其宗旨是為了搞活市場,提高開發商開展項目建設的效率、效益,但忽視了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顛倒了法律價值位階的排序,是錯誤的。住建部作為工程建築市場的管理部門,理應堅守職責和底線,不應違反上位法而自行發文搞所謂的「試點」。
綜上,商品住宅工程應以招標方式選定最優的施工單位,方能為工程建設質量提供更多保障,也才能更好地保護公共利益和社會公眾安全。國家應從立法層面把握這一基本價值取向,而不應輕易修法來放鬆對此類項目強制招標的管控要求。

㈥ 房地產開發住宅小區需要招標么

需要。
依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第三條第五款。其屬於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依法應當招標。

㈦ 商品住宅是否屬於必須招標的項目

招投標對建築企業的重要,無需多言。在日常實踐中,為爭一個項目擠得頭破血流的事情,並不少見。為了競標,大家也是費盡了心思。

但是,在投標之前,你是否仔細分析過哪些項目必須招投標?哪些項目可以不進行招投標?什麼情況下既使中標也是無效的?

這3個問題並不是無關痛癢。只有明白規則,才能利用規則。

一、必須招投標的項目

1、項目范圍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3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 解 析 〗

1)必須招標的項目范圍應當准確掌握,同時要注意招標的內容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還有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重要」二字不要忘了)。

2)私人投資項目如果符合(1)中情形, 同樣必須招標。如私人投資的商品住宅項目。

2、工程規模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規定的上述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准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l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第1、2、3項規定的標准。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 解 析 〗

1)上文中的這些數額規定一定要准確掌握,特別是要注意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人民幣以上情況。

2)一個項目是必須招標的項目,該項目必須要符合兩個條件:既要落在招標范圍內,也要達到相應的標准,缺一不可。但是,沒有同時滿足上面兩個條件的項目,盡管不是必須招標的項目,也可以招標。

二、可以不招標的項目

如果建設項目不屬於必須招標的項目,則可以招標也可以不招標。同時也存在符合必須招標項目的條件,但是屬於某些特殊情形的,也是可以不招標的。

1、可以不招標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十二條 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

(二)施工主要技術採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三)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

(四)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標人仍具備承包能力,並且其他人承擔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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