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居住用地分類
根據《城市抄用地分類與規劃襲建設用地標准》中3.3城市建設用地分類,居住用地分三類:
1. 一類居住用地:公用設施、交通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齊全、布局完整、環境良好的低層住區用地。
2. 二類居住用地:公用設施、交通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較齊全、布局較完整、環境良好的多、中、高層住區用地。
3. 三類居住用地:公用設施、交通設施不齊全,公共服務設施較欠缺,環境較差,需要加以改造的簡陋住區用地,包括危房、棚戶區、臨時住宅等用地。
(1)R4類住宅擴展閱讀:
現批准《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為國家標准,編號為GB50137-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實施。
『貳』 二類居住地和四類居住地的分別
一、「二類居住用地」涵蓋了分布廣泛的以多層、中高層及高層單元式居住建築為主、配套設施齊全、布局完整的用地,該類用地在全市分布廣泛,在居住用地中佔主導地位。根據用地供應日趨緊張的趨勢和集約用地的原則,以後建設3層以下單元式住宅的可能性基本不存在。因此,在「二類居住用地」中不考慮納入3層以下的單元式住宅用地。
二、關於「四類居住用地」(R4)的說明
由於歷史原因 ,「原農村居民住宅用地」在土地權屬、建築形式、住宅產權所有人的身份等方面的情況極為復雜。原農村居民的住宅用地大多數為集體土地,基本是通過農民自建的方式進行,宅基地的劃分基本是以村為單位相對集中,自建住宅的形式都是多層或中高層的獨棟住宅,因此形成了以村為單位的一片分布極為密集的獨棟住宅群,是城市空間形態中具有較特殊物質空間肌理的住宅建築群。目前,深圳的原農村居民住宅已經形成了一定規模,容納了大量農村居民、已經轉為城市居民的原農村居民和暫住人口。著眼於未來的城市建設趨勢,農村居民住宅將逐步得到改造,重點是完善居住配套設施及改善環境。因此,在本「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表」中將原農村居民住宅用地及其相應的配套設施作為單獨的一個用地中類「四類居住用地」,包含「原農村居民住宅用地」(R41)、「四類幼托用地」(R42)、「四類社區體育設施用地」(R43)、「四類社區其它設施用地」(R44)、「四類住宅區道路用地」(R45)和「四類住宅區綠地」(R46)等6個用地小類。
與《標准與准則》(97版)「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表」中「五類居住用地」相比,本標准與准則對「四類居住用地」范圍的界定更全面,「原農村居民住宅用地」比《標准與准則》(97版)中「鄉村居住自留用地」的名稱更准確。所以在新的用地分類和代號表中以新的用地類型名稱和范圍定義取代了《標准與准則》(97版)中的相關用地類型。